海上貨物運輸保險旨在保障國際貿易貨物在海上運輸、裝卸和儲存過程中可能面臨的多種風險。這些風險主要包括海上風險和外來風險。
海上風險
海上風險,也稱海難,涵蓋了一系列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自然災害包括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和火山爆發等人力不可抗拒的災害。意外事故則涉及擱淺、觸礁、沉沒、碰撞、火災、爆炸和失蹤等情況。具體而言,擱淺是指船舶在非預期的情況下觸礁并長時間停留,使其無法繼續執行運輸任務。觸礁則是指船舶撞擊水中的巖石或其他障礙物。沉沒指船體全部或大部分淹沒于水面之下,失去航行能力。碰撞是指船舶與其他船舶或固定物體猛烈接觸。火災指船舶自身、船上設備或裝載貨物著火燃燒。爆炸包括船上鍋爐或機械設備的爆炸,以及貨物因氣候變化產生的化學反應引發的爆炸。失蹤指船舶在航行中失去聯系,經過一定時間仍未出現,被視為失蹤。
外來風險
外來風險通常分為一般外來風險和特殊外來風險兩類。一般外來風險包括盜竊、降雨、短缺、泄漏、破損、受潮、受熱、霉變、串味、污染、鉤損、生銹、碰損等因素造成的風險。特殊外來風險則涉及戰爭、罷工、拒付貨物等政治、軍事、國家禁令及管制措施所致的風險與損失。海損是指被保險貨物在海洋運輸中遭受的風險所導致的損失,可分為全部損失和部分損失。
損失的分類
全部損失
全部損失,簡稱全損,是指被保險貨物在海洋運輸中遭受的全部損失。全損可分為實際全損和推定全損。實際全損指保險標的物在運輸途中全部滅失或等同于全部滅失。推定全損則指保險貨物的實際全損已經不可避免,而進行施救、復原的費用已超過將貨物運抵目的港的費用或已超出保險補償的價值。
部分損失
部分損失指被保險貨物的損失未達到全部損失的程度。這部分損失可分為共同海損和單獨海損。共同海損是在海運中,為了共同安全,船方有意而合理地做出的犧牲或引起的特殊費用。單獨海損則是保險標的物在海上遭受承保范圍內的風險所造成的部分滅失或損害。
海運保險的責任期限
海運保險的基本險采用"倉至倉條款",保險責任自被保險貨物離開起運地發貨人倉庫或儲存處所開始生效,直至貨物到達目的地收貨人的倉庫為止,最長不超過貨物卸離海輪后60天。特殊附加險如戰爭險的承保責任范圍包括戰爭、類似戰爭行為、武裝沖突或海盜行為及其后果所造成的損失。
海運保險的索賠期限
海洋貨物運輸保險索賠時效,從被保險貨物在最后卸載港全部卸離海輪后起算,最多不超過兩年。
參考資料 >
海事保險.海事保險.2024-11-27
海事保險行業變革將臨,2023年總保費繼續全面上漲.網易.2024-11-27
海事律師解讀:海上貨物運輸保險中主險的除外責任.搜狐網.2024-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