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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徽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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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徽律是李治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頒行的法典。永徽初,長孫無忌、李勛、于志寧等根據(jù)《貞觀律》撰成,計12篇,500條。內(nèi)容基本與《貞觀律》相同。唐統(tǒng)治者為了確保法律適用的統(tǒng)一,使執(zhí)法官吏懂得每一條文的精確含義,發(fā)揮法律的效能,永徽三年,又詔長孫無忌等人撰寫《疏議》,對《永徽律》逐條逐句進行解釋。永徽四年撰成奏上,共30卷,附于律文之后,同時頒行,與律文具有同等效力。律與疏合在一起,稱《永徽律疏》,后世稱《唐律疏議》。是唐律發(fā)展到完備階段的標志,也是宋、元、明、清、各代制定和解釋法律的藍本。對越南、日本等國的封建法律也有很大影響。是我國現(xiàn)存最早最完備的封建法典。

典籍介紹

是中國歷史上最早涉及國際私法概念的法典。

唐統(tǒng)治者在《永徽律 名例律》中作了如下規(guī)定:“諸化外人同類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異類相犯者,以法律論。”來調(diào)整各種具有涉外因素的法律關(guān)系。而在歐洲,直到1756年《巴伐利亞法典》中才第一次有了成文的國際私法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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