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國農民起義是爆發(fā)于17~18世紀的一系列起義戰(zhàn)爭。16世紀中葉起,俄羅斯農民農奴化程度加深,農民和封建領主之間的矛盾隨之加劇,終于引起農民起義的爆發(fā)。
簡介
17~18世紀,俄國農民掀起了大規(guī)模的反對沙皇專制統(tǒng)治的起義戰(zhàn)爭。
農奴制度
15世紀下半葉~19世紀上半葉,俄國在以勞役制為主要剝削形式的地主莊園經濟基礎上建立起經濟、法律制度。農民被束縛在地主的土地上,在土地、人身、司法上依附于地主,處于社會最底層,實際上是農奴。早在11~12世紀,在基輔羅斯時代,王公、大貴族擁有大量世襲領地,強迫窮人服勞役。14~15世紀,莫斯科大公國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度發(fā)展起來,越來越多的農民陷于被奴役的地位。1497年,《伊凡三世法典》規(guī)定,只有在晚秋的尤里節(jié)(俄歷11月26日)前后各一星期,農民才能由一個主人轉到另一個主人。封建農奴制開始在全國范圍內確立。1581年,伊凡四世(雷帝)為保證地主擁有勞動力,實行禁年,剝奪農民在尤里節(jié)前后的出走權。1592~1593年,沙皇政府在全國實行土地和戶口登記。凡記入地主名下的農民便成為農奴,自由人只要替他人做工達6個月以上便淪為奴仆。1597年,沙皇下詔規(guī)定地主有權追捕逃亡期未滿5年的農民,農民更加牢固地被束縛在地主的土地上。
當時,農民分為地主農民、宮廷農民和國有農民3種。地主農民受壓迫最深,既要為地主服勞役,又要向地主奉獻各種農副產品,逐步失去了人身自由。宮廷農民從屬于沙皇宮廷,專門供給沙皇必需品。國有農民不直接依附封建主,但要受封建國家的殘酷剝削,擔負著繁重的貢稅和各種無償的勞役。1607年頒布的法典規(guī)定,地主追捕逃亡農民的期限從5年延長到15年,收容逃亡農民者要受罰款處分,窩藏逃亡農民者要被追究。1649年,《法律大全》明確宣布地主有權以1626年編的土地財產登記簿或1646~1647年的人口調查表為依據,無限期地追捕逃亡者,所有逃亡農民不論逃亡時間多久,都要連同他們的家庭、財產一起返回并定居在原來的地主領地里。《法律大全》還規(guī)定,封建主在法庭上對自己的農民負全責,在領地內有權對農民進行判決、鞭笞、拷問和給他們戴上鐐銬、鎖鏈。除對沙皇的叛逆行為外,農民不得告發(fā)自己的主人;地主破產時,其債務要由農民償還;地主有權干涉農民的財產、婚姻等家庭事務。從此農民完全被束縛在地主的土地上,在人身、財產和司法上絕對受地主支配。
重要起義
博洛特尼科夫起義:1606年秋,第涅伯河盆地和伏爾加河中下游地區(qū)爆發(fā)了大規(guī)模的農民起義,其中,奴仆出身的博洛特尼科夫領導的起義聲勢最大,以推翻沙皇政府為總目標。起義軍一路接連取勝,進,進逼莫斯科城。后來,起義軍中的貴族叛變,起義軍的力量大為削弱。1607年10月,起義失敗。拉辛起義:1670年,頓河,伏爾加河流域爆發(fā)了大規(guī)模的農民起義,戰(zhàn)事很快席卷俄羅斯東南部。作為發(fā)起人的讓·拉辛提出消滅貴族的口號,各地農民紛紛響應。斯捷潘·拉辛的隊伍不斷擴大,相繼攻克伏爾加格勒、阿斯特拉罕、薩拉托夫等地。但在1670年10月,起義軍因寡不敵眾而失敗。
葉梅利揚·普加喬夫起義:1773年9月,普加喬夫在烏拉爾河畔雅克鎮(zhèn)率領80名哥薩克人發(fā)動了武裝起義,并很快得到農民的響應。沙皇政府迅速調兵鎮(zhèn)壓起義。起義軍與政府軍進行多次激戰(zhàn),損失較為慘重,后來在察里津附近遭遇俄國名將亞歷山大·蘇沃洛夫率領的輕騎兵的毀滅性打擊。1775年8月。普加喬夫起義完全失敗。
參考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