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貫徹落實《社會力量辦學條例》,加強對社會力量辦學的管理和規范,國家決定實施社會力量辦學許可證制度。
辦學許可證
制定及發放
根據《社會力量辦學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國家對社會力量辦學實行辦學許可證制度。辦學許可證由國家教委制定式樣,分為正本和副本兩種形式。其中,正本應放置在教育機構的主要辦公場所。許可證的正式使用日期為1998年5月1日,相關發放工作應在同年6月30日前完成。
審批及備案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完善教育機構的審批和備案制度??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審批的教育機構,其審批情況應向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查。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審批的社會培訓機構,則應將審批情況抄送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具體備案事宜由雙方部門協商確定。
公告
教育行政部門應對審批的教育機構定期發布公告,并與同級勞動行政部門共同對備案的社會培訓機構定期發布公告。
相關法律
社會力量辦學許可證制度的實施有相關的法律法規作為依據,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條例》以及《寧波市民辦教育促進條例》等。
附件
- 社會力量辦學許可證正本式樣(略)
- 社會力量辦學許可證副本式樣(略)
- 社會力量辦學備查表式樣(略)
- 社會培訓機構審批表式樣(略)
參考資料 >
關于貫徹落實《社會力量辦學條例》的通知.找法網.2024-11-02
國家教育委員會關于印發《國家教育委員會關于實施〈社會力量辦學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知網空間.2024-11-02
國家教育委員會關于印發《國家教育委員會關于實施<社會力量辦 學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百度文庫.2024-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