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高等法院為南京國民政府時期江蘇省的省級審判機構,
1927年4月,蔣介石在南京市組建國民政府,11月,將各級審判廳改為高等法院、地方法院。設在蘇州市的江蘇高等審判廳更名為江蘇高等法院,其。
該院的主要職能是負責處理各種不服各地方法院及高等法院分院一審判決的案件,和涉嫌有關“共產黨”的案件。該院內設兩個民庭,五個刑庭,以及人事、會計、公訴辯護人、書記等四個室。
另外,該院在省內設有淮安市、上海市、銅山區、鎮江市、南通市五個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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