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干部述職述廉制度是中國共產黨實施黨內監(jiān)督的一種自律機制,旨在通過黨組織的嚴格監(jiān)督與黨員干部的個人自律相結合,形成有效的監(jiān)督體系。
形成與發(fā)展
領導干部述職述廉制度最早于2002年由中共十六大提出。隨后,在2003年12月,中共中央頒布了《中國共產黨黨內監(jiān)督條例(試行)》,其中包含了對該制度的基本規(guī)范。2004年9月,中共十六屆四中全會在《中共中央關于加強黨的執(zhí)政能力建設的決定》中再次強調了建立和完善這一制度的重要性。到了2006年2月,中央紀委和中央組織部聯(lián)合發(fā)布《關于黨員領導干部述職述廉的暫行規(guī)定》,進一步明確了相關要求。
適用范圍
領導干部述職述廉制度適用于多個層級的領導干部,包括但不限于中央各部門的領導班子成員,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xié)工作部門的黨組(黨委)成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黨組成員;地方各級黨委、紀委及黨委工作部門的領導班子成員,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xié)、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及政府部門的黨組(黨委)成員;縣級以上黨委、政府派出機關、直屬機構、辦事機構、直屬事業(yè)黨委和工會、共青團、婦聯(lián)等人民團體的領導班子中的黨員干部;相當于上述級別的黨組(黨委)的領導班子成員;以及上述單位中的非中國共產黨員領導干部。
述職述廉內容
領導干部在述職述廉時,主要報告的內容包括:貫徹學習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fā)展觀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情況,執(zhí)行民主集中制的情況,履行崗位職責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的情況,遵守廉潔從政規(guī)定的情況,存在的突出問題及其改進措施,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具體實施上,《規(guī)定》指出,述職述廉應在班子成員任期中期和換屆前一年結合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進行。對于在同一地方黨委、政府領導班子中兼任不同職務的黨員干部,應當分別在其所在的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上進行述職述廉。而在縣一級以上的黨委、政府工作部門領導班子中兼任不同職務的黨員干部,則可以在其擔任主要領導職務的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上進行述職述廉。此外,紀律檢查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應派員參與述職述廉會議,以獲取相關信息。述職述廉結束后,應結合當年度的考核開展民主評議或民主測評。如果發(fā)現(xiàn)領導干部在述職述廉過程中有隱瞞、回避重要問題的行為,或者未能認真糾正已知的問題,將會根據(jù)黨委(黨組)的意見對其采取誡勉談話,嚴重者還將面臨組織處理。
參考資料 >
領導干部述職述廉制度.文庫.2024-11-20
領導干部述職述廉制度.公務員在線.2024-11-20
干部述職述廉制度(5篇).文秘網(wǎng).2024-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