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微信、新浪微博、QQ群等社交平臺上,網友發布虛假信息的現象屢見不鮮。為此,《刑法修正案(九)》在第291條中增加一款規定: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為了賺取關注度或點擊量,故意編造發布虛假信息,以往可能最多是治安處罰,行政拘留幾天,《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這種行為就可能構成犯罪。
法律規定
根據《刑法修正案(九)》的規定,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
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信息介紹
2015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六)》(該規定于同日通過),對適用刑法的部分罪名進行了補充或修改,并正式確立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
罪名設立
在微信、新浪微博、QQ群等社交平臺上,網友發布虛假信息的現象屢見不鮮。為此,《刑法修正案(九)》在第291條中增加一款規定懲治此類行為。
如果為了賺取關注度或點擊量,故意編造發布虛假信息,以往可能最多是治安處罰,行政拘留幾天,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這種行為就可能構成犯罪了。
參考資料 >
編造、傳播虛假信息將構成犯罪.中國法院網.2016-11-20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六).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2016-11-21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找法網律熱點專題.找法網.2021-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