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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改革戰略研究會
來源:互聯網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審議。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常務理事會。

機構簡介

河北省改革戰略研究會是以研究我省發展與改革為核心內容的學術研究、咨詢服務的群眾性社會團體。研究會成立于2004年6月。

研究會的宗旨: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學習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發展、改革的方針政策,從河北省實際情況出發,研究探索經濟發展和體制改革中的理論和實踐問題,為進一步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加快我省經濟發展建言獻策。

研究會的主要任務:一是根據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重點,圍繞經濟發展和體制改革中的難點、熱點問題,組織進行調查研究;二是論證、評估我省各方面經濟體制改革方案的可行性,對各地和企事業單位的改革給予咨詢與評估、指導;三是積極進行發展改革的輿論宣傳,傳播交流改革經驗和信息;四是發揮發展改革中的參謀作用,通過多種形式,積極向有關領導和部門反映在發展和改革進程中存在和亟待解決的問題;五是規劃、評估各領域改革、改制方案;舉辦培訓班和講座講座;培訓干部及有關人員;推薦、評選研究成果;評選改革改制優秀單位與個人。

研究會會長王煥發,副會長劉萬玲、徐兢學、紀良綱、孫世芳、范國良、田文華,秘書長劉萬玲(兼)。辦公地址:河北省石家莊市裕華西路506號,郵編:050051。

研究會章程

河北省改革戰略研究會章程(2009年11月21日,第二屆會員大會修改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會全稱為河北省改革戰略研究會,英文名稱為HeBei Reform and Strategy Research Association(縮寫為HBR-SA)。

第二條 本會是以研究我省發展與改革為核心內容的學術研究、咨詢服務的群眾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學習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發展、改革、穩定的重大方針政策,從河北省實際情況出發,研究探索經濟社會發展和體制改革中理論和實踐問題。服務黨委、政府中心工作,服務理事單位,為加快沿海經濟社會強省建設,推動我省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建言獻策,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河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業務主管單位)、河北省民間組織管理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接受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研究會、河北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的指導。

第五條 本會常住住所為河北省石家莊市裕華西路506號。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是:

(一)圍繞省委、省政府的中心重點,結合經濟發展和體制改革中的難點、熱點問題,組織進行調查研究。

(二)規劃、論證、評估我省各方面、各領域發展改革方案,對各地和企事業單位的發展改革給予咨詢、服務與指導。

(三)積極進行改革發展的輿論宣傳,傳播交流改革發展的經驗和信息。

(四)發揮參謀作用,通過多種形式,積極向有關領導和部門反映在改革和發展進程中存在的和待解決的問題,提出解決的意見建議。

(五)舉辦培訓班和講座;培訓干部及有關人員;交流推薦和評選研究成果;評選改革改制優秀單位與個人。

(六)搞好專家咨詢委員會、企業家委員會、事業發展中心、會刊和《河北改革網》建設,努力為理事單位、基層企業和會員單位提供更好更多的服務與支持。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天津市重慶商會的意愿。

下列人員可成為本會的個人會員:

(一)經濟體制改革研究的理論工作者;

(二)從事經濟發展和體制改革實際工作的同志;

(三)企業和其他方面改革的實踐者。

下列團體可成為本會的單位會員:

(一)各市發展改革委和體改研究會;

(二)在改革和經濟建設中創造出先進經驗或做出顯著成績的企業和其他組織;

(三)各領域事業單位。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第十條 本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天津市重慶商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優先取得本會編印的有關資料和信息權;

(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參加本會的活動,享受本會有關服務;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完成本會交辦的研究任務;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信息。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或除名,由本會在會刊上通告。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報河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查并經過河北省民間組織管理局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用;

(八)指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有較高政治和理論素質;

(二) 在本省經濟發展和體制改革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工作需要可延長任期,但不得超過最高任職年齡。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主要來源是:事業撥款;社科聯資助;有關團體、個人資助和捐贈;接受國家和省委托的課題研究經費;會費、進行咨詢、評估、培訓、組織專家技術服務等各項收費;利息等。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會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天津市重慶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資金來源及使用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審計,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河北省民間組織管理局和河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后15日內,報河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并報河北省民間組織管理局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河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河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審計財務,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河北省民間組織管理局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河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和河北省民間組織管理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于二零零四年六月二十七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于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第二屆會員大會修改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河北省民間組織管理局核準之日起生效。

參考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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