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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安總省是滿洲國在其統治時期設立的行政區劃單位,后并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內蒙古自治區。
歷史
興安總省的前身為1932年3月9日成立的興安省,后分為興安東、南、北、西四個分省。1934年12月1日,各分省升格為省。1943年10月1日,興安北省保留,而興安東、南、西三省的省公署被撤銷,改為中心區行政公署,并成立興安總省,統管興安北省及三個中心區的事務。興安總省的省會設在烏蘭浩特市街(今烏蘭浩特市),管轄區域包括2市、4縣、25旗,總面積約為433,920平方公里。1945年8月,隨著蘇日戰爭的爆發和滿洲國的覆滅,興安總省的建制隨之解體。
行政機構
興安總省設有省長、參與官、咨議、參事官和秘書官等職位,下設官房、民生廳、警務廳、產業廳、交通廳等部門。1945年5月1日,增設畜牧廳、林政廳。
行政區劃變遷
1932年12月17日,原黑龍江省的呼倫、臚濱、室韋、奇乾村四縣劃入興安北分省。1933年1月19日,雅魯、布西、索倫鎮三縣(局)劃入興安東分省,扎賚特旗劃入興安南分省。1933年7月公布的行政區劃表顯示,興安東、南、西、北四分省共轄27個旗、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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