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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繼承人
來源:互聯網

法定繼承人(英語:Heir apparent)是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在無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的情況下,依法享有繼承權的自然人群體。在君主制的王位繼承規范中,法定繼承人具有重要的地位,其身為王位第一繼承權的資格通常終身有效。

基本介紹

法定繼承人的范圍一般以血緣關系遠近和婚姻關系確定,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根據繼承人和被繼承人之間的婚姻關系、血緣關系、收養關系以及由此所形成的扶養關系,對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及其繼承順序作了明確規定。第一順序繼承人有配偶、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第二順序繼承人有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不同國家法定繼承人范圍存在差異,例如德國民法典規定繼承人范圍包括直系卑親屬、父母及其卑親屬,祖父母及其直系卑親屬,直至曾祖父母及其直系親屬;意大利民法典規定10等親內親屬有繼承權;法國民法典則規定12等親以內親屬都有繼承權。社會主義國家繼承法對法定繼承人范圍規定相對較窄。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再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同一順序繼承人原則上均等分配遺產,但對生活困難者、盡主要扶養義務者可多分,有扶養能力而不盡義務者應少分或不分。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在《繼承法》基礎上擴大了法定繼承人范圍,新增被繼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規定,使三代旁系血親可參與繼承。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參考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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