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書是指夫妻雙方為解除婚姻關系而達成的書面協議,是協議離婚的重要法律文書,也是當事人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離婚手續的必備文件之一。
國務院2003年發布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定,辦理離婚登記的居民應當出具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所出具的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未達成離婚協議的當事人在辦理離婚登記時,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其中,離婚協議書必須為書面形式,應使用A4紙和黑色簽字筆書寫或打印,由夫妻雙方當事人本人親筆簽訂,并經法庭或婚姻登記管理部門認可后即可發揮法律效力。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本人的居民戶口簿、身份證;本人的結婚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辦理離婚登記時,現役軍人需提交的材料包括:軍人證件、居民身份證,以及團級以上單位政治工作部門出具的同意離婚的《軍人婚姻登記證明》。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含現役軍人)需提交照片材料:各2張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部分地區要求為彩色、紅底,軍人需著便裝;尺寸通常為寬3.5厘米×高5.3厘米)。
離婚協議書高度體現了“意思自洽”的私法自治精神,在簡化離婚程序的同時維護了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全面保障離婚自由;但同時因其缺乏強執行力和實質審查權導致子女或弱勢方的權益受損,較低的離婚門檻也使假離婚案頻出。
歷史沿革
1950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肯定了中國的協議離婚制度:“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雙方應向區人民政府登記,領取離婚證;區人民政府查明確系雙方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確有適當處理時,應即發給離婚證。”
此后,1994年發布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對原有的協議離婚制度進行了補充,其中明確了男女雙方離婚時必須持有離婚協議書,并對協議書的內容進行了原則性指導和概括性規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定:“離婚協議書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的離婚意思表示、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務及債務處理等協議事項。協議的內容應該有利于保護婦女和子女的合法權益。”
2003年國務院發布的《婚姻登記條例》取代了1944年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新《條例》指出:“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取消了原《條例》中對離婚協議書內容較為詳細的規定,并刪除了保護婦女和子女的利益原則,僅要求男女雙方對子女和財產債務問題達成一致即可。
編寫要求
基本格式
離婚協議書主要包括首部、正文、尾部三個部分。首部需包含雙方當事人基本信息及離婚原因,且必須寫明這是在自愿協商的基礎上達成的協議。正文需包含子女、財產債務協商意見及其他約定內容。尾部需要有雙方當事人簽名及日期。
核心內容
根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一條,離婚協議書應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因此,自愿離婚、財產及債務處理、子女撫養權及對困難方的經濟幫助方式與期限等事項是離婚協議書的核心內容。
自愿離婚
離婚協議書中應寫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
子女撫養
財產分割
協議書中可列明夫妻共同財產的基本情況(包括財產名稱、所在地點等),并對應分項列明的財產序號作出準確分割。其中對于動產、不動產、股權、投資及其它需折價財產的處理,一般約定以取得上述財產的一方給予對方一定數額現金的補償或雙方對投資和股權進行比例分割所有。在分割財產移交時需要對方配合的,應約定配合時間及相關內容。對需要辦理財產所有權轉移手續的房產,應明確手續辦理的期限等。為防止因一方刻意隱瞞共同財產而損害另一方的合法權益,制定協議時應約定隱瞞財產的后果及處理方式。
關于夫妻一方擁有的個人財產,應在離婚協議書中列明,以免發生混淆引起爭議。根據夫妻雙方意愿,個人財產也可約定在離婚時贈予對方。
債務處理
在離婚協議書中應包含確定債權歸屬后及時通知債務人并簽訂債權轉移協議的約定;而對于共同債務也應約定償還方、未償還的責任以及另一方的追償權。
其它注意事項
樣式范例
離婚協議書并無統一的樣式規定,下圖僅作范例參考。
法律效力
財產分割
財產分割條款是否依雙方意思所表示的那樣發揮法律上的效果,即為財產分割條款的效力。財產分割條款的效力,如不涉及交易第三人則雙方意愿居于首要地位,如涉及交易第三人則要著重保護交易安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指出:“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其中并沒有限制離婚登記后協議書中的財產分割條款才開始發生效力。這種約束力應當是指不能反悔,不能任意解除、撤銷或否認協議的存在。因為財產分割是夫妻雙方自主的行為,只要不違背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當事人可以在任意時間行使其權利。在現實生活中,雙方簽訂離婚協議書與登記離婚總有一個時間差,雙方身份關系雖因國家強制性規定未登記自然不生效,但財產分割條款卻不受此限,即可以于財產分割條款生效時分割財產,也可以待離婚登記后分割財產,還可以只對部分財產先行分割。
子女撫養
離婚協議書中有關子女撫養條款的效力有三個方面:確定直接撫養人、保障探望權的實現、撫養費的給付。
爭議解決
在離婚協議中,常有類似“共同財產分割完畢,對財產分割無異議”的表述,但易出現一方刻意隱瞞共同財產的問題。如果雙方對財產的實際情況掌握得很清楚,類似表述并無不妥;但在雙方對共同財產的實際情況掌握不夠清楚的情況下,應盡量避免這樣的表述。否則,一旦認為自己被欺騙或者吃虧的一方要求重新分割財產時,就難以舉證證明自己不知情。為了使財產分割透明化,以及防止財產的漏分,在離婚協議書中應將雙方的共同財產情況詳細列出,離婚后一方若發現另一方沒有記載在離婚協議上的財產,便可以通過訴訟形式要求分割甚至要求故意隱匿一方予以少分甚至不分。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如果在離婚協議中對贈與問題寫得不夠明確和詳細,容易發生一方反悔的糾紛。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民事審判庭有一個意見:“協議離婚時夫妻雙方達成將房產贈與子女的條款,與解除婚姻關系密不可分,在雙方當事人已經協議離婚的情況下,一方反悔請求撤銷贈與條款時,人民法院經審查沒有欺詐、脅迫的情形,應判決駁回一方的訴訟請求。”但這并不是法律規定,也不屬于司法解釋,且在法律理論和司法實務中并非所有人都同意這樣的觀點和做法。因此,為了穩妥起見,如果約定將房屋贈與子女,最好是先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后再協議離婚,或是到公證機關辦理公證手續,同時在協議中把辦理房屋過戶的時間、費用、由誰來管理和居住房屋(在子女未成年的情況下)及違約責任等都一一明確。
一般而言,只要夫妻雙方就房產分割達成離婚協議而變更主貸人,銀行一般會同意,并配合辦理貸款合同變更手續。但是,有些夫妻貸款周期較長且每個月還款額較高,而變更后的還貸人月工資收入不足貸款金額的兩倍,銀行一般不會同意變更主貸人或減少共同抵押人,除非當事人另行提供擔保人,或采取其他保險措施。因此,夫妻在協議分割房產前要注意銀行變更主貸人或減少共同抵押人是否同意。另外,在辦理銀行貸款變更手續中,銀行一般會嚴格要求當事人雙方到場,一方到場銀行會拒絕辦理變更手續。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到場,可以委托代理人(包括律師)委托辦理變更手續,相關委托書必須辦理公證。
如出現擔心產權登記人不配合辦理過戶手續的情況,當事人可通過公證處將離婚房產分割協議予以公證(因涉及抵押人利益,公證處一般要求提供銀行同意變更的書面聲明),并由產權登記人或經產權登記人授權的第三方辦理過戶手續,相關委托書必須辦理公證。
越來越多的婚姻糾紛涉及到公司股權的分割。如果遇到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公司擁有股份時,通常的做法是,夫妻共同約定一方持股,給予另一方股權價值一半的補償。如果這樣約定,只需雙方在協議書中明確價款及支付方式即可。但是,如果夫妻雙方經過約定,決定將一方擁有的公司股權部分或全部給付另一方的,還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
一般在離婚協議中,夫妻雙方對給付另一方的數額和給付期限做了約定,比如“男方在辦理完離婚手續后的1個月內向女方支付人民幣10萬元”。但這樣的約定較為籠統,缺乏懲罰性條款。因此,可在訂立離婚協議書時針對給付金錢條款追加違約條款,例如約定“若逾期支付,應按每日XX元的標準支付違約金,直至支付完畢止。”這樣利于督促給付義務人按期履行義務,也可在發生糾紛時有法可依。
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滿18周歲時止。但從現實情況看,上大學階段子女尚需父母資助的情況相當普遍。但從撫養費立法的目的和功能看,其主要用于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長,當子女成年且能獨立生活后該功能已喪失,不再具有保護利益,因此對于子女上大學的費用,原則上不予支持,撫養人自愿同意給付除外。
子女可因上學、患病、原定數額無法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需要等正當理由要求增加撫養費,有特殊原因無法正常履行撫養義務的父母也可向法院提出減少或免除支付的請求。符合申請要求的條件一般為:因長期患病或喪失勞動能力失去經濟來源,而另一方有撫養能力的;因犯罪被收監而無力給付的;因直接撫養方再婚,繼父或繼母愿意負擔一部分子女撫養費或全部的。
在離婚協議中,探視權往往不被當事人所重視,只是在離婚協議書中簡單寫上孩子歸某方撫養,對于探視的時間、地點、方式有明確約定的不多,導致離婚后一旦產生爭議,還要再次通過法院確認,增加了當事人的經濟成本和時間成本。因此在起草離婚協議書時,應對探視的時間、接送地點和方式以及另一方協助義務作出明確約定,例如男方每月享有兩次探視權,在每個月的單周五,根據女兒的意愿,在女方家中探視女兒。如遇特殊情況,探視時間、方式由雙方另行約定。另外,對子女行使探視權應本著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則進行。
優勢與局限性
協議書的優勢
離婚協議書充分體現了“意思自洽”“自主決定權”等私法自治精神,對當事人的主觀意愿給予了充分重視。只要協議內容符合法定條件,雙方協商一致即可達成協議、決定婚姻的存廢。離婚協議書符合私法自治的理念,極大地維護了當事人婚姻自由權利的實現。
簽署離婚協議書的糾紛解決方式在避免訴訟離婚的同時也為雙方當事人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受理機關依法辦理離婚登記的同時也對當事人的離婚理由和細節不予追究,有效規避了訴訟離婚使當事人隱私暴露的缺陷,尊重了夫妻雙方的隱私權,體現了法律的人文關懷。
離婚協議書始終以雙方自愿的意思表示為主旨,保障當事人在平等溝通的條件下達成離婚合意,并能公平合理地分配財產及子女撫養責任,矛盾糾紛得以和平解決,還可維護子女及弱勢一方的利益。這不僅為雙方提供了強有力的保障,也為后續相關約定的履行起到推動作用。
離婚協議書被受理機關依法認可后即可發生效力,避免了繁瑣的訴訟程序,既能為當事人節省寶貴時間,又能縮減糾紛解決過程中付出的財力精力,同時還使有限的司法資源得以合理利用,極大地減輕了當事人及社會的負擔。
協議書的局限性
現行的協議離婚制度對“意思自治”“自己決定”“自己責任”等私法自治理念進行了充分的弘揚,而對當事人的離婚意思表示是否真實自愿、協商結果的達成是否存在欺詐或脅迫等情形,登記機關僅進行口頭詢問,不予深度追究。離婚協議書的意思自洽屬性一旦過度,便易導致草率離婚的情況層出不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在協議離婚審查階段,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呈交的證件、證明材料及離婚協議進行審查,并對當事人的離婚意愿和離婚后的處理事宜進行口頭詢問,確認當事人屬于自愿離婚,并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務處理等離婚后果協商達成一致的,準予解除婚姻關系。婚姻登記機關僅享有形式審查權,對離婚協議書的內容是否公平合理不予實質審查。這不僅給惡意離婚者逃避法定義務、謀取不當利益提供了可乘之機,還易導致子女和弱勢一方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協議離婚的當事人僅需對子女的撫養問題協商達成一致,卻缺乏具體的操作標準。這導致離婚協議書的條款是否充分保護到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缺乏評估和監督。與此同時,為保障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在訴訟離婚中法院一般都會征求10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意見,但在訂立離婚協議書時卻沒有強制規定應考慮子女意愿,這一疏漏易導致協議書的條款不利于子女利益最大化。
離婚協議書中的部分事項如撫養費的給付、分割財產的處理等,往往需要在登記離婚后繼續履行。關于這些事項在執行過程中雙方發生糾紛后該如何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指出,當事人達成的有關財產給付的離婚協議書對夫妻雙方都有約束力,如果在履行中發生爭議或一方拒絕履行,雙方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應當受理。因此,離婚協議書并不具有強制執行力,履行遇阻的當事人還是需要通過訴訟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雖然通過起訴可以使權益重新獲得保障,但重新起訴無疑是對社會資源的浪費,也給當事人增加了負擔。
假離婚即婚姻當事人為獲取不法利益而利用協議離婚的方式解除婚姻關系的行為。婚姻登記部門的形式審查形式使協議離婚變得十分容易,僅需一紙離婚協議書便能解除婚姻關系。一方面,中國尚且缺乏對當事人通過不法手段騙取離婚登記的懲罰措施,使假離婚者有恃無恐;另一方面,部分政策只有單身狀態才能享受其優惠,故婚姻當事人甘愿以假離婚為代價換取利益。離婚協議書使離婚程序更為簡單化,降低了假離婚的門檻,使得假離婚的案例愈發泛濫。
更為重要的是,大量案例顯示,許多假離婚的當事人最終并未選擇復婚,進而導致糾紛不斷,受害方很少能保障自己的權益。目前大部分假離婚案件中,僅憑一方陳述而無其它支持,法院通常不予認定,即使離婚協議書的內容對一方可能確實不甚公平,但只要未重大顯失公平,法院一般會認定離婚協議書有效。
國際情況
法國大革命時期,近代意義上的協議離婚制度產生。1792年法國頒布法律承認協議離婚,即不論婚姻雙方當事人的年齡、結婚年限,只要夫妻雙方自愿達成合意,即可通過協議離婚解除婚姻關系。隨著時代發展,協議離婚制度已被公認為是一種便捷、高效、合理的離婚方式,目前已有法國、日本、美國、俄羅斯等十余個國家和地區明確表示采用協議離婚制度。但不同國家對其規定也存在異同。
相關事件
欺詐離婚
據《西安晚報》報道,西安市的張某與鄭某為了給子女辦戶口,于2015年7月14日協議離婚,還約定了財產歸屬問題。離婚協議書中約定:雙方婚后存款20萬元歸女方鄭某所有,雙方婚后共同所有的一套單元房歸鄭某所有。不料假戲成真,鄭某離婚后與他人結婚,張某無奈起訴至法院要求撤銷雙方所簽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配條款。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雙方以為子女辦戶口而非以真正的離婚為目的所簽訂的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的分配意見,并非原告張某的真實意思表示,被告鄭某存在欺詐行為,對離婚協議中有關財產分配條款予以撤銷。對此辦案法官解釋,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本案中被告采用欺詐手段,以為子女辦戶口為名,與原告協議離婚,并約定財產歸被告所有,使原告在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情況下,與被告簽訂離婚協議書,其行為已經構成欺詐。
隱瞞共同財產的判決
據2023年2月22日中國工會網報道,印女士與周先生離婚后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了分割,但印女士在整理物品時,卻發現了前夫周先生在他們未離婚時購買門面房的相關票據,而此事自己竟毫不知情。印女士認為,周先生購買的門面房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便到法院起訴,請求分割該門面房。經有關鑒定部門評估,該門面房價值70萬元。最終,法院支持了印女士的請求,判決該門面房歸周某所有,由周某支付給印女士門面房折價款45萬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92條規定:“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正因為周先生隱瞞門面房的行為與上述法律規定相吻合,決定了印女士有請求再次分割的權利。由于周先生在離婚時隱瞞了門面房這一信息,主觀上存在過錯,所以法院判決印女士多分了10萬元門面房折價款。
參考資料 >
《婚姻登記條例》.中國政府網.2023-11-30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國人大網.2023-12-13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 婚姻 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23-12-14
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2023-12-14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 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23-12-14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國人大網.2023-12-14
假離婚變成真離婚 財產分割協議是否有效?.華商網.2023-12-22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中國政府網.2023-12-22
離婚后又發生財產爭議,法院怎么判?.今日頭條.2023-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