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醫療是指對實施了危害社會行為(如暴力犯罪),但因患有嚴重精神障礙而缺乏刑事責任能力或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且具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性的個體,由國家強制安排在專門醫療機構進行隔離治療和監管的制度。具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上的強制醫療,主要針對性病、吸毒、精神病、傳染性公共疾病等,以治愈疾病、防止疾病傳播、維護公眾健康利益,具有強制性、非自愿性、公益性的特點。狹義上的強制醫療僅針對精神病患者,其目的在于消除精神病患者的人身危險性,防止再犯,達到防衛社會的目的,通常被認為是一種類似西方保安處分的預防性法律保障措施,法律上不具有懲罰性。較為常見的是對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有關部門對吸毒人員采取的強制戒毒措施等。
把強制醫療確定為司法程序,是防止“被精神病”現象的必要之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85條第1款明確將強制醫療決定權授權人民法院行使,強制醫療制度正式由行政化走向了司法化。實施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經法定程序鑒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可以予以強制醫療。公安機關發現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應當寫出強制醫療意見書,移送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的或者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發現的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醫療的申請。
概念定位
強制醫療,即非自愿的強制治療。廣義的強制醫療,是指國家為避免公共健康危機,通過對患者疾病的治療,以治愈疾病、防止疾病傳播、維護公眾健康利益,具有強制性、非自愿性、公益性的特點,主要包括性病、吸毒、精神病、嚴重傳染性疾病等。狹義的強制醫療,不包括賣淫、嫖娼的性病患者等,具體僅指對實施了危害行為的精神病患者適用的旨在隔離排害和強制醫療的刑事實體措施,其目的在于消除精神病患者的人身危險性,防止再犯,達到防衛社會的目的,通常被認為是一種類似西方保安處分的預防性法律保障措施,法律上不具有懲罰性。隨著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的發展,我國國力不斷增強,精神衛生水平不斷提高,國家、政府已經有能力在防止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犯罪人重新犯罪方面承擔更大的責任。因而,應當進一步強化政府強制治療制度。這對于維護社會治安,促進社會和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歷史背景
在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具體規定強制醫療程序之前,中國強制醫療方式主要有三種:一是醫療保護性住院,又稱“醫療看護制度”,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根據精神科執業醫師的建議,決定將精神病患者住院治療;二是保安性強制住院,即根據刑法第18條關于“政府必要時對不負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強制醫療”的規定,實踐中由公安機關決定對肇事肇禍的精神病人實施的強制醫療;三是救助性強制醫療,即民政機關實施的對流浪精神病人和無家可歸的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傳統實踐操作中,這三種舊方式均不需要經過司法審查,且后兩種方式完全由行政機關主導,導致司法實踐中“被精神病”現象的不斷發生,同時也使眾多應當強制醫療的精神病人無法及時得到治療。
強制醫療作為為了社會的共同利益而對法定的特定人群限制社會活動范圍并予以醫學治療的一項強制措施,不僅僅涉及醫學問題,也是一個直接關系到公民權利義務乃至人身自由的法律問題,故該制度必須受到嚴格的法律規范和監管,遵循法治社會司法最終裁決的原則,由司法機關來居中決策。
發展歷程
1956年,國務院《對湖北省人民委員會對精神病人的收容管理問題的請示的批復》,這是中國由政府執行強制醫療規定的依據。
1987年,衛生部和公安部共同發布的《轉發〈關于加強精神衛生工作的意見〉的通知》規定:“公安部門對于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采取保護性約束措施?!?/p>
199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進一步明確:“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p>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刑事訴訟法》第285條第1款明確將強制醫療決定權授權人民法院行使,強制醫療制度正式由行政化走向了司法化,由中立的第三方法院做出決定,保障了其公正性和程序正當性。
2016年6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法制辦《強制醫療所條例(送審稿)》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內容包括強制醫療所的設置、醫療工作模式等,旨在通過建立強制醫療所,從法律層面解決這個社會問題。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規定:實施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經法定程序鑒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可以予以強制醫療。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六條規定:強制醫療機構應當定期對被強制醫療的人進行診斷評估,對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險性,不需要繼續強制醫療的,應當及時提出解除意見,報決定強制醫療的人民法院批準。被強制醫療的人及其近親屬有權申請解除強制醫療。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七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強制醫療的決定和執行實行監督。
制度缺陷
中國的強制醫療制度尚處于探索階段,部分不明晰之處讓該制度無法充分發揮其功效。主要集中于以下方面:
1、強制醫療對象范圍過于狹窄。僅將實施了暴力行為、但經依法鑒定不具備承擔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患者,納入強制醫療程序的適用范圍。無服刑能力的精神病犯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患者、不具備受審能力的精神病犯罪嫌疑人,和那些普通的非暴力型肇事精神病患者,則都被排除在強制醫療對象的范圍之外。這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適用對象的范圍。
2、強制醫療程序的啟動主體過于單一。強制醫療程序適用對象的單一性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了啟動主體的單一,法律明確規定的啟動方式為檢察機關針對依法不負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向法院提起強制醫療申請,而另外幾種精神病人檢察機關無權提起強制醫療。從危害程度來看,精神病人分為普通精神病人、肇事精神病人、普通肇禍精神病人、暴力肇禍精神病人幾種類型,非暴力肇禍精神病人隨著病情的加重,也會演變為暴力肇禍精神病人。
3、強制醫療的執行機關不明確、數量不足且類型單一。強制醫療的精神病人的執行工作包括精神病人的強制押送和強制醫療的具體治療機構。中國強制醫療場所普遍由隸屬于公安機關的安康醫院或當地公辦的精神病醫院擔當。此外,法律未對強制醫療場所作出明確規定。這就導致執行主體職責不明確,鑒定、醫療、看護、經費、評估等程序上可能會相互推諉。
4、再犯可能性的標準不明確。精神病人在解除強制醫療后不具社會危險性的主觀裁量,只能靠法院綜合證據主觀性艱難認定,導致司法實踐中無所適從,無客觀標準可供參考。
主要案例
2019年11月,長沙市9歲兒童被疑似精神病患者致死,精神病患者因未實施暴力行為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強制醫療條件,根據《精神衛生法》相關規定被強制醫療。
2023年10月,K435列車命案嫌犯賀振華,被鑒定患有精神疾病,因未實施暴力行為不符合刑訴法強制醫療條件,經法院特別程序決定參照《刑事訴訟法》強制醫療程序執行。
參考資料 >
強制醫療程序:需要準確理解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2023-10-09
論我國現行強制醫療程序的現實與對策.中國法院網.2023-10-09
拿菜刀砍鄰居、拿熱湯潑民警……面對無刑事責任能力的他,人民法院如何處理?.黑龍江省九三人民法院.2025-09-01
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程序.輝縣市人民法院.2025-04-22
長沙9歲男童遇害背后:精神病犯罪雖可強制醫療,但制度有缺陷 | 調查.澎湃新聞.2023-10-09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湖州市發改委.2023-10-09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2023-10-09
【以案普法】精神病人暴力傷人怎么辦?強制醫療了解一下!.澎湃新聞.2023-10-09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2023-10-09
臨川區檢察院派員出席一起解除強制醫療案聽證會.撫州政法網.2023-10-09
K435列車命案嫌犯被鑒定為精神病人,法院決定強制醫療.中國青年網.2023-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