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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協商
來源:互聯網

集體協商是指企業職工一方與企業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勞動安全與衛生等勞動關系有關事項,進行平等商談的活動。集體協商的特點包括身份對等、法律地位平等、公開公平平等、和平協商以及在法律法規規定范圍內協商。集體協商是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協調穩定勞動關系、保障社會安定的重要手段。

定義

集體協商是由雙方各自派出同等數量的代表進行的,每方至少三人,并且各確定一名首席代表。這種協商過程被稱為“集體談判”。集體協商是指勞動者通過自己的組織或代表與相應的雇主、雇主組織或者其代表為簽訂集體合同進行商談的行為。集體協商與集體談判雖然名稱不同,但本質上都是為了維護勞動者的權益。

歷史沿革

集體協商的歷史可以追溯到18世紀工會興起前后,當時雇主與工人開始進行集體協商和合約行為。1891年,英國工業關系協調者先驅比翠絲·韋伯首次使用了“集體協商”一詞來形容這些現象。在美國,1935年的國家勞動關系法禁止雇主強迫雇員放棄加入工會組織和成立工會的權利,盡管如此,公職領域內的工會活動直到1950年代仍受到爭議。1962年,美國總統約翰·肯尼迪下令允許聯邦雇員加入和成立工會組織。

實施意義

集體協商是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不可缺少的、重要的手段,也是協調、穩定勞動關系和維護正常生產、經營和工作秩序的重要保證,同時還是保障社會安定的重要方法。集體協商強調雙方代表的法律地位平等,確保協商過程公開、公平、平等,以及和平協商。集體協商應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進行,以確保協商的結果合法有效。

現狀與發展

2011年7月20日,中華全國總工會集體合同部部長張建國在人民網股份有限公司訪談中提到,全總正在推動國家相關部門加快制定《工資條例》,并計劃在10個省份試點聘用專職工會人員開展工資集體協商。試點工作旨在將職工的加班工資、獎金分配、福利補貼和薪酬制度設置等納入協商范疇。工資集體協商制度是我國法律早已有明確規定的,但由于工會缺乏談判勇氣,多年來推進困難。試點聘用專職工會人員開展工資集體協商,旨在解決工會“不會談”的問題。實際上,“不會談”并非主要障礙,真正的挑戰是如何讓工會敢于與企業平等協商。

參考資料 >

廈門工會建立健全善談、真談、共談的集體協商工作機制.人民網.2024-08-15

【人社微課堂】你應該知道的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小知識!.福州市人民政府.2024-08-15

什么是集體協商.南寧市總工會.2024-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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