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是為規范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土地、房屋權屬轉移過程中的契稅征繳行為而制定的法律,共16條。
1997年7月7日,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同年10月1日施行。2020年8月11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2021年9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開始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秉持保持稅制框架和稅負水平總體不變的立法宗旨,按照稅制平移的思路,保持稅率穩定,確保不增加納稅人負擔。它的制定標志著契稅征收從暫行條例升級到法律層面,進一步推進了中國稅收法定的進程。
立法沿革
立法背景
改革開放后,房地產轉讓的情況逐漸增多,契稅收入也隨之增長,稅制體系逐步完善。1997年7月7日,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自同年10月1日起施行。2019年3月2日,國務院曾對該條例部分條文作文字性修改。契稅立法,以原暫行條例的穩步實施為基礎,通過提高其立法層級,落實稅收法定原則,把契稅相關管理規范確立為國家層面的法律規定。
立法歷程
2020年8月8日下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召開分組會議,對契稅法草案進行了審議。同年8月11日,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同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二號)公布了法案全文。自2021年9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開始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修訂內容
相較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在擴大土地征稅范圍,賦予地方稅政管理權限,新增法定免稅情形,土地、房屋被征用重新承受權屬時可減免契稅,規范納稅申報流程,優化稅收征管程序,構建部門協作機制等方面作出了調整。
擴大土地征稅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第二條的部分表述進行了修改,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修改為“土地使用權出讓”,“交換”修改為“互換”,“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修改為“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
賦予地方稅政管理權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的規定,對具體稅率適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權提出,但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同時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不同主體、不同地區、不同類型的住房的權屬轉移確定差別稅率,這一規定體現了健全地方稅體系改革思路,賦予了地方一定稅政管理權限,有利于調動地方加強稅政管理的積極性,因城施策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
新增五種法定免稅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新增了5種法定免稅情形,適當拓展了稅收優惠政策。為體現對公益事業的支持,增加對非營利性學校、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承受土地、房屋用于辦公、教學、醫療、科研、養老、救助免征契稅等規定。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之間變更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的規定,將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通過單行文本方式公布的規范性文件納入契稅法,原為財稅[2014]4號文《關于夫妻之間房屋土地權屬變更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的內容。
土地、房屋被征用重新承受權屬時可減免契稅
新增“因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這種可授權減免情形。減免征具體辦法,修改為“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簡化納稅申報
申報繳稅期限由“自納稅義務發生后10日內申報并在稅務機關核定期限內繳稅”修改為“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手續前申報繳稅”。將契稅申報和繳納時間合二為一,減輕納稅人負擔,促進納稅遵從,提高征管效率。
規范征管程序
為保護納稅人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規定納稅人在依法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前,因合同不生效、無效、被撤銷或者被解除的,納稅人可以向稅務機構申請退還已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應當依法辦理退稅。并且,稅務機關對納稅人信息有保密義務。
完善協作機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在表述上將“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統一為“不動產登記機構”,協作部門由“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擴充到“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民政、公安等相關部門”。
立法意義
契稅暫行條例上升至法律,體現了稅收法定的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秉持保持稅制框架和稅負水平總體不變的立法宗旨,按照稅制平移的思路,保持稅率穩定,確保不增加納稅人負擔。契稅是中國稅制體系中的第六大稅種,同時也是地方稅、房地產稅體系中的主體稅種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的制定,標志著契稅征收從暫行條例升級到法律層面,進一步推進了中國稅收法定的進程。
主要任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總共六個方面16項任務。
(一)明確納稅范圍和行為。保證范圍內的納稅人和納稅行為依法繳納契稅。
(二)明確契稅稅率。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對不同主體、不同地區、不同類型的住房權屬轉移確定差別稅率。
(三)明確契稅計稅依據。確定契稅的應繳納稅額。
(四)明確免征或減征契稅情況。減輕納稅人負擔。
(五)明確繳納契稅的要求。主要包括確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申報繳納契稅時間,明確開具契稅完稅憑證、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已繳納的稅款的條件。
(六)明確信息保密機制。確保納稅人的個人信息不對外泄露。
創新舉措
(一)地方政府可以根據住房類型的不同,確定差別稅率。《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明確了現行特殊方式轉移權屬的規定和契稅免稅政策,還適當拓展了公益事業方面的稅收優惠政策。明確了退稅規定。
(二)針對公益事業的優惠政策,為公益事業的發展起到了一定的支持作用。
保障措施
納稅人、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法律全文
(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契稅。
第二條本法所稱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
(一)土地使用權出讓;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互換;
(三)房屋買賣、贈與、互換。
前款第二項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的轉移。
以作價投資(入股)、償還債務、劃轉、獎勵等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征收契稅。
第三條契稅稅率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契稅的具體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稅率幅度內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依照前款規定的程序對不同主體、不同地區、不同類型的住房的權屬轉移確定差別稅率。
第四條契稅的計稅依據:
(一)土地使用權出讓、出售,房屋買賣,為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成交價格,包括應交付的貨幣以及實物、其他經濟利益對應的價款;
(二)土地使用權互換、房屋互換,為所互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價格的差額;
(三)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以及其他沒有價格的轉移土地、房屋權屬行為,為稅務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依法核定的價格。納稅人申報的成交價格、互換價格差額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由稅務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核定。
第五條契稅的應納稅額按照計稅依據乘以具體適用稅率計算。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稅: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用于辦公、教學、醫療、科研、軍事設施;
(二)非營利性的學校、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用于辦公、教學、醫療、科研、養老、救助;
(三)承受荒山、荒地、荒灘土地使用權用于農、林、牧、漁業生產;
(四)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之間變更土地、房屋權屬;
(五)法定繼承人通過繼承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六)依照法律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國務院對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業改制重組、災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規定免征或者減征契稅,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決定對下列情形免征或者減征契稅:
(一)因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二)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權屬。
前款規定的免征或者減征契稅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第八條納稅人改變有關土地、房屋的用途,或者有其他不再屬于本法第六條規定的免征、減征契稅情形的,應當繳納已經免征、減征的稅款。
第九條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日,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日。
第十條納稅人應當在依法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手續前申報繳納契稅。
第十一條納稅人辦理納稅事宜后,稅務機關應當開具契稅完稅憑證。納稅人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查驗契稅完稅、減免稅憑證或者有關信息。未按照規定繳納契稅的,不動產登記機構不予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
第十二條在依法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前,權屬轉移合同、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不生效、無效、被撤銷或者被解除的,納稅人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已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應當依法辦理。
第十三條稅務機關應當與相關部門建立契稅涉稅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機制。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民政、公安等相關部門應當及時向稅務機關提供與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有關的信息,協助稅務機關加強契稅征收管理。
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稅收征收管理過程中知悉的納稅人的個人信息,應當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四條契稅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征收管理。
第十五條納稅人、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參考資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全文發布!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2026-01-07
《契稅法》解讀.弋江區人民政府.2026-01-07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2026-01-07
《契稅法》正式施行.象山縣人民政府.2026-01-07
契稅法八大亮點.河南省稅務局.2026-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