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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頂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來源:互聯網

平頂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平頂山市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常務委員會對平頂山市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常務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書長、委員若干人組成。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由平頂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從平頂山市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中選舉產生。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

機構介紹

平頂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平頂山市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常務委員會對平頂山市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常務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書長、委員若干人組成。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由平頂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從平頂山市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中選舉產生。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

平頂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每屆任期和平頂山市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主任主持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副主任、秘書長協助主任工作。主任、副主任、秘書長組成主任會議,處理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常務委員會會議每兩個月至少舉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時候,可以臨時召集會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平頂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在平頂山市的遵守和執行;

(二)領導或者主持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三)召集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四)討論、決定平頂山市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五)根據市人民政府的建議,決定對平頂山市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的部分變更;

(六)監督市人民政府、中級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聯系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理人民群眾對上述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

(七)撤銷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

(八)撤銷市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九)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副市長的個別任免;在市長和中級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從市人民政府、中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副職領導人員中決定代理的人選;決定代理檢察長,須報省人民檢察院和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十)根據市長的提名,決定市人民政府秘書長、局長、委員會主任的任免,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十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任免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任免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批準任免縣(市、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十二)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撤銷個別副市長;決定撤銷由它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和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的職務;

(十三)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補選省人民代表大會出缺的代表和罷免個別代表;

(十四)決定授予地方的榮譽稱號。

平頂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會議。常務委員會的決議,由常務委員會以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參考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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