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英文名: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是解決行政爭議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國家行政機關及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時,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由人民法院對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并作出裁判的活動和制度。
1989年4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并于1990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決定》,修正案共61條,涉及75個原條款中的73個。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關于修改《行政訴訟法》的決定,對《行政訴訟法》進行了修訂。2022年12月30日至2023年1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修正草案)》公開征求意見。
行政訴訟具有以下特征:行政訴訟的內容具有特殊性、當事人具有恒定性、主導者是人民法院。在立法層面,行政訴訟參加人包括行政訴訟的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第三人以及訴訟代理人;訴訟流程主要由一審判決、二審判決、再審裁判等審判相關環節構成。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的根本區別在于,民事訴訟解決民事權益糾紛,行政訴訟解決行政爭議。
歷史沿革
1989年4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行政訴訟法》,并于1990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這一法律的出臺,宣告行政訴訟脫離民事訴訟法制度,以法典形式確立中國與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并立的行政訴訟法律制度。行政訴訟法典的通過,是中國政治體制的重大改革,實現了官民在訴訟地位的完全平等,展示了中國“民告官”法律制度全新的姿態,也標志著中國行政訴訟制度進入逐步完善階段。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決定》,這是《行政訴訟法》頒布施行24年來的首次大修,標志著中國行政訴訟法律制度邁入成熟階段。修正案共61條,涉及75個原條款中的73個。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關于修改《行政訴訟法》的決定,對《行政訴訟法》進行了修訂。2022年12月30日至2023年1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修正草案)》公開征求意見。
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于1989年4月4日由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根據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人民法院公正、及時審理行政案件,解決行政爭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
第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起訴權利,對應當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干預、阻礙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不能出庭的,應當委托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
第四條 人民法院依法對行政案件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設行政審判庭,審理行政案件。
第五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第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
第七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依法實行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
第八條 當事人在行政訴訟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九條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行政訴訟的權利。
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區,人民法院應當用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進行審理和發布法律文書。
人民法院應當對不通曉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提供翻譯。
第十條 當事人在行政訴訟中有權進行辯論。
第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有權對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第二章 受案范圍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十三條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
(一)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二)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三)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四)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行政行為。
第三章 管轄
第十四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十五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一)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二)海關處理的案件;
(三)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十六條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十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十八條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確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區域管轄行政案件。
第十九條 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條 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一條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二條 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規定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二十三條 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人民法院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第二十四條 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下級人民法院對其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或者指定管轄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決定。
第四章 訴訟參加人
第二十五條 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
有權提起訴訟的公民死亡,其近親屬可以提起訴訟。
有權提起訴訟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提起訴訟。
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職責。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職責的,人民檢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復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起訴復議機關不作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
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所作的行政行為,委托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行政機關被撤銷或者職權變更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為發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類行政行為發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并審理并經當事人同意的,為共同訴訟。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共同訴訟,可以由當事人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應當經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
第二十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同被訴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但沒有提起訴訟,或者同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
人民法院判決第三人承擔義務或者減損第三人權益的,第三人有權依法提起上訴。
第三十條 沒有訴訟行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諉代理責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為訴訟。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第三十二條 代理訴訟的律師,有權按照規定查閱、復制本案有關材料,有權向有關組織和公民調查,收集與本案有關的證據。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材料,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保密。
當事人和其他訴訟代理人有權按照規定查閱、復制本案庭審材料,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內容除外。
第五章 證據
第三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電子數據;
(五)證人證言;
(六)當事人的陳述;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以上證據經法庭審查屬實,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第三十四條 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
第三十五條 在訴訟過程中,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證人收集證據。
第三十六條 被告在作出行政行為時已經收集了證據,但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不能提供的,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延期提供。
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處理程序中沒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證據的,經人民法院準許,被告可以補充證據。
第三十七條 原告可以提供證明行政行為違法的證據。原告提供的證據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舉證責任。
第三十八條 在起訴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案件中,原告應當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請的證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告應當依職權主動履行法定職責的;
(二)原告因正當理由不能提供證據的。
在行政賠償、補償的案件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第三十九條 人民法院有權要求當事人提供或者補充證據。
第四十條 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行政機關以及其他組織、公民調取證據。但是,不得為證明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調取被告作出行政行為時未收集的證據。
第四十一條 與本案有關的下列證據,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p>
(一)由國家機關保存而須由人民法院調取的證據;
(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
(三)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證據。
第四十二條 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訴訟參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采取保全措施。
第四十三條 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并由當事人互相質證。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不得在公開開庭時出示。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對未采納的證據應當在裁判文書中說明理由。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第六章 起訴和受理
第四十四條 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四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十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法規對行政機關履行職責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緊急情況下請求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不履行的,提起訴訟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第四十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屬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誤起訴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限內。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況耽誤起訴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十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第四十九條 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五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出具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五十一條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訴狀時對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登記立案。
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狀,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書應當載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起訴狀內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錯誤的,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并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不得未經指導和釋明即以起訴不符合條件為由不接收起訴狀。
對于不接收起訴狀、接收起訴狀后不出具書面憑證,以及不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起訴狀內容的,當事人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投訴,上級人民法院應當責令改正,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二條 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起訴。上一級人民法院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立案、審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級人民法院立案、審理。
第五十三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行為所依據的國務院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對行政行為提起訴訟時,可以一并請求對該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
前款規定的規范性文件不含規章。
第七章 審理和判決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五十四條 人民法院公開審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第五十五條 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判,有權申請審判人員回避。
審判人員認為自己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應當申請回避。
前兩款規定,適用于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
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當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第五十六條 訴訟期間,不停止行政行為的執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執行:
(一)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二)原告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停止執行,人民法院認為該行政行為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并且停止執行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法院認為該行政行為的執行會給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的。
當事人對停止執行或者不停止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第五十七條 人民法院對起訴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工傷、醫療社會保險金的案件,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原告生活的,可以根據原告的申請,裁定先予執行。
當事人對先予執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第五十八條 經人民法院傳票傳喚,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訴處理;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五十九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或者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人,對人民法院的協助調查決定、協助執行通知書,無故推拖、拒絕或者妨礙調查、執行的;
(二)偽造、隱藏、毀滅證據或者提供虛假證明材料,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三)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或者威脅、阻止證人作證的;
(四)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的;
(五)以欺騙、脅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訴的;
(六)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或者以哄鬧、沖擊法庭等方法擾亂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
(七)對人民法院審判人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員、訴訟參與人、協助調查和執行的人員恐嚇、侮辱、誹謗、誣陷、毆打、圍攻或者打擊報復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罰款、拘留須經人民法院院長批準。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第六十條 【調解】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但是,行政賠償、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可以調解。
調解應當遵循自愿、合法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六十一條 在涉及行政許可、登記、征收、征用和行政機關對民事爭議所作的裁決的行政訴訟中,當事人申請一并解決相關民事爭議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審理。
在行政訴訟中,人民法院認為行政案件的審理需以民事訴訟的裁判為依據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訴訟。
第六十二條 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宣告判決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或者被告改變其所作的行政行為,原告同意并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六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為依據。地方性法規適用于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審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該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為依據。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參照規章。
第六十四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中,經審查認為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規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為認定行政行為合法的依據,并向制定機關提出處理建議。
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應當公開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供公眾查閱,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內容除外。
第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中,認為行政機關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違法違紀的,應當將有關材料移送監察機關、該行政機關或者其上一級行政機關;認為有犯罪行為的,應當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檢察機關。
人民法院對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將被告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情況予以公告,并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被告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依法給予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處分的司法建議。
第二節 第一審普通程序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陪審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應當是三人以上的單數。
第六十九條 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請被告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給付義務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第七十條 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一)主要證據不足的;
(二)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職權的;
(五)濫用職權的;
(六)明顯不當的。
第七十一條 人民法院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行政行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為。
第七十二條 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被告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第七十三條 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查明被告依法負有給付義務的,判決被告履行給付義務。
第七十四條 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但不撤銷行政行為:
(一)行政行為依法應當撤銷,但撤銷會給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二)行政行為程序輕微違法,但對原告權利不產生實際影響的。
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銷或者判決履行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
(一)行政行為違法,但不具有可撤銷內容的;
(二)被告改變原違法行政行為,原告仍要求確認原行政行為違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判決履行沒有意義的。
第七十五條行政行為有實施主體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或者沒有依據等重大且明顯違法情形,原告申請確認行政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無效。
第七十六條 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或者無效的,可以同時判決責令被告采取補救措施;給原告造成損失的,依法判決被告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七條 行政處罰明顯不當,或者其他行政行為涉及對款額的確定、認定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變更。
人民法院判決變更,不得加重原告的義務或者減損原告的權益。但利害關系人同為原告,且訴訟請求相反的除外。
第七十八條 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一項規定的協議的,人民法院判決被告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責任。
被告變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一項規定的協議合法,但未依法給予補償的,人民法院判決給予補償。
第七十九條 復議機關與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被告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對復議決定和原行政行為一并作出裁判。
第八十條 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和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
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發給判決書。
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人民法院。
第八十一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第三節 簡易程序
第八十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認為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一)被訴行政行為是依法當場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額二千元以下的;
(三)屬于政府信息公開案件的。
除前款規定以外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當事人各方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發回重審、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
第八十三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行政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審結。
第八十四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序。
第四節 第二審程序
第八十五條 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發生法律效力。
第八十六條 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也可以不開庭審理。
第八十七條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對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和被訴行政行為進行全面審查。
第八十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第八十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的,判決或者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后,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改變原審判決的,應當同時對被訴行政行為作出判決。
第五節 審判監督程序
第九十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
第九十一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不予立案或者駁回起訴確有錯誤的;
(二)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未經質證或者系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五)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六)原判決、裁定遺漏訴訟請求的;
(七)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八)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第九十二條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九十一條規定情形之一,或者發現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書內容違法,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九十一條規定情形之一,或者發現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書內容違法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第九十三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九十一條規定情形之一,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提出抗訴。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九十一條規定情形之一,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并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也可以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審判監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有權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
第八章 執行
第九十四條 當事人必須履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
第九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拒絕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的,行政機關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審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者由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
第九十六條 行政機關拒絕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的,第一審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對應當歸還的罰款或者應當給付的款額,通知銀行從該行政機關的賬戶內劃撥;
(二)在規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從期滿之日起,對該行政機關負責人按日處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罰款;
(三)將行政機關拒絕履行的情況予以公告;
(四)向監察機關或者該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司法建議。接受司法建議的機關,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并將處理情況告知人民法院;
(五)拒不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社會影響惡劣的,可以對該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行為在法定期限內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第九章 涉外行政訴訟
第九十八條 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行政訴訟,適用本法。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九十九條 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行政訴訟,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組織有同等的訴訟權利和義務。
外國法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組織的行政訴訟權利加以限制的,人民法院對該國公民、組織的行政訴訟權利,實行對等原則。
第一百條 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行政訴訟,委托律師代理訴訟的,應當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機構的律師。
第十章 附則
第一百零一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關于期間、送達、財產保全、開庭審理、調解、中止訴訟、終結訴訟、簡易程序、執行等,以及人民檢察院對行政案件受理、審理、裁判、執行的監督,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第一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應當收取訴訟費用。訴訟費用由敗訴方承擔,雙方都有責任的由雙方分擔。收取訴訟費用的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一百零三條 本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法律特征
行政訴訟是人民法院適用司法程序解決行政爭議的活動。行政訴訟具有以下特征:
行政訴訟解決的是行政爭議。行政爭議即所謂的“官民”之爭?!肮倜瘛标P系是一國之中最重要的社會關系,“官民”之爭的公正、和平、及時、順利解決對國家的穩定與發展具有深遠的意義。作為解決“官民”之爭的最終的和最有效的途徑,行政訴訟對構建和諧社會、建設法治政府發揮著關鍵作用。
在行政法律關系中,行政機關認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行為違法,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強制措施、實施行政處罰,無需提起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違法,則只能通過提起行政訴訟等方式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在行政訴訟中,原告只能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被告則只能是行政機關。
在行政法律關系中,占主導地位的是行政機關;在行政訴訟法律關系中,原告與被告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而人民法院則是居于原告與被告之上的主導者,決定著整個行政訴訟程序的開始、進行與終結。
參加人
行政訴訟參加人是指依法參與到行政訴訟過程中,享有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并與訴訟對象或訴訟結果存在利害關系的主體。在立法層面,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四章之規定,行政訴訟參加人包括行政訴訟的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第三人以及訴訟代理人。而在學理層面,一般又將上述的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及第三人納入當事人范疇,而將訴訟代理人視為與當事人訴訟地位類似的人。因此,行政訴訟參加人又可分為兩大類:當事人以及與當事人訴訟地位類似的參加人。
行政訴訟當事人是指在國家行政管理的過程中,因行政行為發生爭議,依法以自己的名義參與到行政訴訟過程中,并受法院裁判約束的主體。狹義的當事人僅指原告與被告,包括作為共同訴訟人的共同原告與共同被告;而廣義的當事人則還包括第三人在內。
原告
行政訴訟中的原告是指認為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與被訴行政行為存在利害關系,以自己的名義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此概念,有兩個問題需要進一步說明。
(1)此處的“行政行為”應作廣義理解,即包括作為、不作為和行政事實行為。根據1989年行政訴訟法第2條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币约暗?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在1989年,訴訟對象僅限于具體行政行為,而抽象行政行為、行政事實行為均被排除在外。
現行行政訴訟法以“行政行為”取代原來的“具體行政行為”之條文表述,并于具體條款中透露出對“行政行為”采廣義理解的態度。首先,根據行政訴訟法第12條第1款的規定,“不予答復”“沒有依法支付”“不依法履行”均屬于行政不作為,已納入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其次,根據行政訴訟法第64條的規定以及第53條的規定,部分抽象行政行為已納入行政訴訟的附帶審查范圍,只是尚不屬完整意義上的司法審查而已。最后,根據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最高人民法院《適用解釋》”)第23條的規定:“原告申請被告依法履行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等給付義務的理由成立,被告依法負有給付義務而拒絕或者拖延履行義務且無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判決被告在一定期限內履行相應的給付義務?!?/p>
本條內容實際上對應于學理上的一般給付判決,而這類判決適用于行政事實行為。綜上所述,行政訴訟法中的“行政行為”應作廣義理解。
(2)此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并不排除機關法人,亦即行政機關也可能成為行政訴訟中的原告。但此時的行政機關并不作為行政法律關系中行使公權力的一方出現,而是純粹作為民法上的機關法人,其同樣可能因受行政行為的規制而處于行政相對人的地位。例如,甲行政機關與公民乙對某塊土地的使用權產生爭議,雙方申請由縣級政府丙進行裁決,甲和乙均為丙所作行政裁決決定的相對人。
被告
行政訴訟中的被告,是指因實施行政行為,而被該行政行為的相對人或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主體以合法權益受侵害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時的被指控方。
中國行政主體理論的提出,正是為了解決行政訴訟實踐中認定被告資格的需要。因此,受上述傳統研究范式所影響,中國的行政訴訟被告必須具備行政主體資格。一般認為,行政主體必須是具備行政權能,且能以自己名義運用行政權力,并獨立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社會組織。在中國,行政主體包括行政機關與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兩大類。行政機關是指根據憲法及組織法而加以設定的職權行政主體,其在外延上十分寬泛,包括:國務院;國務院各部、委、局、署、辦等國務院組成部門;海關總署、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等具有獨立行政管理職能的國務院直屬機構;國家文物局、國家鐵路局等由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局;地方各級政府及其職能部門;行政公署、區公所、街道辦事處等政府派出機關。
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是指獲得憲法、組織法以外的法律、法規以及規章授予行政職能的主體。行政機關的內設機構、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以及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如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等),經由法律、法規、規章授權均可獲得行政主體資格。至于行政機關以行政規范性文件(俗稱“紅頭文件”)、行政行為授權其內設機構、派出機構或其他組織行使行政職權的,應當視為委托,被委托機關不屬于行政主體。
共同訴訟與第三人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27條的規定,行政訴訟中的共同訴訟是指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為發生的行政訴訟,或者因同類行政行為發生的、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并審理并經當事人同意的行政訴訟。其中,因同一行政行為發生的,為必要共同訴訟;因同類行政行為發生、法院認為可以合并審理并經當事人同意的,為普通共同訴訟。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29條第1款的規定,行政訴訟中的第三人是指認為同被訴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但沒有提起訴訟,或者認為同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向法院申請參加訴訟或由法院依職權通知參加訴訟的主體。
訴訟代理人
訟代理人是指由法律規定、當事人委托或法院指定,以當事人的名義參加訴訟活動的主體。一般認為,訴訟代理人有著與被代理之當事人類似的訴訟地位,其行使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履行當事人的訴訟義務。訴訟代理人應以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為出發點,在代理權限內實施訴訟行為,相應的法律后果歸屬于被代理人。
訴訟流程
行政訴訟判決是法院行使國家行政審判權對行政機關進行監督的集中體現,是法院處理、解決爭議的基本手段,也是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和當事人參加訴訟結果的表現形式。按照不同的標準,可以對行政訴訟判決作出不同的劃分。按照判決作出程序的不同,判決可以分為一審判決、二審判決和再審判決。一審判決,又稱初審判決,是第一審法院適用第一審程序所作出的判決。除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外,第一審判決非終審判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訴。二審判決,是第二審法院適用第二審程序所作出的判決。再審判決是指人民法院適用審判監督程序所作出的判決。
第一審判決的種類和根據
行政訴訟第一審判決典型地體現了行政訴訟的特點,反映了在行政訴訟中司法權與行政權之間的關系。行政訴訟第一審判決分為駁回訴訟判決、撤銷判決、履行判決、給付判決、確認判決、變更判決、對復議決定的判決、對行政協議的特殊判決等類型。
駁回判決
根據2014年修正之前的《行政訴訟法》,在被告勝訴的情況下,法院原則上應當作出維持被訴行政行為的判決,個別情況下難以適用維持判決的,才轉而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也就是以維持判決為主,以駁回判決為輔。2014年修正后的《行政訴訟法》廢除了維持判決,對于被告勝訴的情況,一律適用駁回判決。
這一判決類型的適用包括兩種情形:第一,被告的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白C據確鑿”,指的是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所依賴的證據確實、充分?!斑m用法律、法規正確”,指的是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有相關的法律、法規作為依據?!胺戏ǘǔ绦颉保傅氖切姓袨槭歉鶕伤幎ǖ姆绞?、步驟、時限作出的,在程序方面沒有瑕疵。第二,原告申請被告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給付義務的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這兩種情形都會帶來原告訴訟的結果,等于維持了行政行為的效力,也維護了行政管理秩序。駁回訴求的新制度安排,較之原法律條文規定的維持判決,更能體現“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的修法精神,同時也能實現解決行政爭議、維護行政秩序的功能。
撤銷判決
撤銷判決指人民法院經過對案件的審查,認定被訴行政行為部分或者全部違法,從而部分或全部撤銷被訴行政行為,并可以責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的判決。撤銷判決是人民法院對被訴行政行為效力的部分或全部的否定,是對原告權益的保護,因而撤銷判決在行政訴訟中占有重要地位。從當今世界行政訴訟(司法審查)運作的總體情況看,撤銷之訴居于中心地位,撤銷判決也成為原告獲得司法保護的重要標志。
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撤銷判決可分為三種具體形式:(1)全部撤銷,適用于整個行政行為全部違法或行政行為部分違法但行政行為不可分的情形;(2)部分撤銷,適用于行政行為部分違法,部分合法,且行政行為可分,人民法院只作出撤銷違法部分的判決的情形;(3)判決撤銷并責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其適用于違法行政行為撤銷后尚需被告對行政行為所涉及事項作出處理的情形。
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行政行為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撤銷判決:
對于撤銷判決方式的使用,需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此外,《若干解釋》第54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以違反法定程序為由,判決撤銷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不受2014年修正的《行政訴訟法》第71條規定的限制。根據此規定,如果被訴行政行為僅存在程序違法,此行為被法院撤銷后,行政機關可以同一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行政行為相同的行為。該規定降低了行政程序的地位,遭到學術界的批評。
履行判決
履行判決指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定被告負有法律職責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責令被告限期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行政訴訟法》第72條規定:“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被告在一定期限內履行?!睋耍嗣穹ㄔ鹤鞒雎男信袥Q必須同時滿足三個條件:
(1)被告負有履行某項義務的法定職責。這是人民法院作出履行判決的前提。
(2)被告沒有履行該法定職責。沒有履行包括不履行和拖延履行兩種。不履行指行政機關明確拒絕履行法定職責;拖延履行指行政機關不及時履行自己的法定職責,或者對于是否履行態度不明確。
(3)被告沒有履行法定職責無正當理由。
即使行政機關已作出拒絕,若該拒絕本質上屬于沒有滿足當事人的請求且履行仍有意義時也應適用履行判決。不過,鑒于行政機關在明示拒絕的情況下,已存在一個行政行為,為增加判決的確定性和法律關系的明確性,法院在確定履行判決主文時可先行宣告撤銷行政機關的拒絕行為,再作出履行義務的內容。在此情況下,履行判決具有撤銷判決的功能。
人民法院判決被告履行法定職責,應當要求被告在一定期限內履行。不過,需要注意的是,對被告有法定職責無正當理由而沒有履行該法定職責的案件,人民法院并非必須作出履行判決,判決被告履行該法定職責。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判決履行沒有意義,不需要撤銷或者判決履行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所造成的損失可請求行政機關賠償。另外,如果原告請求被告履行法定職責的理由成立,被告違法拒絕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予答復的,尚需被告調查或者裁量的,應當判決被告針對原告的請求重新作出處理。
給付判決
給付判決是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被告依法負有給付義務而不履行,責令被告履行給付義務的判決。行政機關的給付義務是現代政府的一項重要職責。實踐中要求行政機關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的案件不斷增多。因此,在2014年修正《行政訴訟法》時,增加了這一判決類型。
《行政訴訟法》第73條規定:“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查明被告依法負有給付義務的,判決被告履行給付義務。”
根據這一規定,給付判決的作出須滿足如下條件:
需要注意的是:第一,對被告依法負有給付義務卻不履行的案件,人民法院并非都會作出給付判決。如果在給付對原告而言已經無實際意義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作出確認違法的判決。第二,原告申請被告依法履行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等給付義務的理由成立,被告依法負有給付義務而拒絕或者拖延履行義務且無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判決被告在一定期限內履行相應的給付義務。
確認判決
確認判決即判決確認被訴行政行為違法或無效。確認判決也是判定原告勝訴的判決,適用于被訴行政行為雖然違法但不應被撤銷或變更,或不宜責令被告履行的案件。具體包括確認違法判決和確認無效判決。
在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人民法院應當作出確認行政行為違法或者無效的判決:
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或者無效的,可以同時判決責令被告采取補救措施;給原告造成損失的,依法判決被告承擔賠償責任。
變更判決
變更判決指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行政處罰行為明顯不當,或者其他行政行為涉及對款額的確定、認定確有錯誤的,運用國家審判權直接改變行政處罰行為的判決。變更判決是人民法院行使司法變更權,對行政行為的合理性進行審查的具體體現。變更判決與撤銷判決最大的區別是,變更判決直接確定了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由于在行政訴訟中,人民法院對行政行為進行監督和審查的中心是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所以行政訴訟法對人民法院行使司法變更權作出變更判決規定了一定的限制條件。
人民法院判決變更,不得加重原告的義務或者減損原告的權益。其目的是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訴權,消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起訴時面臨的可能被加重處罰的種種顧慮。不過,人民法院不得加重對原告的處罰只是原則,利害關系人同為原告,且訴訟請求相反的除外。在這種情況下,人民法院如果認為行政機關對起訴的被處罰人的處罰過輕,可以作出加重對其處罰的變更判決。
對復議決定的判決
經過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對原行政行為會作出兩種處理:
第一,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此種情形下,復議機關是被告。法院會對復議機關的決定進行審查并作出裁決。
第二,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此種情形下,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原告只起訴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或者復議機關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另一機關列為共同被告。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審查原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同時,一并審查復議程序的合法性。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對原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共同承擔舉證責任,可以由其中一個機關實施舉證行為。復議機關對復議程序的合法性承擔舉證責任。
經過審理,人民法院在對原行政行為作出判決的同時,應當對復議決定一并作出相應判決。具體來說,包括如下幾種情形:
(1)人民法院判決撤銷原行政行為的,可以判決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2)人民法院判決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給付義務的,應當同時判決撤銷復議決定。
(3)原行政行為合法、復議決定違反法定程序的,應當判決確認復議決定違法,同時判決駁回原告針對原行政行為的訴訟請求。
(4)原行政行為被撤銷、確認違法或者無效,給原告造成損失的,應當由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承擔賠償責任;因復議程序違法給原告造成損失的,由復議機關承擔賠償責任。
二審判決和再審裁判
二審判決
二審判決是人民法院在第二審程序中就上訴案件作出的判決。由于中國實行兩審終審制,因而二審判決是生效判決,亦稱終審判決,當事人對其不能提出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運用第二審程序對上訴案件進行審理后,可以作出兩種類型的判決,即維持原判和依法改判。
第二審人民法院在對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進行改判時,必然會涉及一審判決對被訴行政行為的認定。從一審判決的內容看,它可能是維持被訴行政行為,也可能是撤銷或者變更被訴行政行為,當第二審人民法院需要改變一審判決內容時,就必然要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重新予以確認,因而第二審人民法院在改變一審判決時,應當一并對被訴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作出判決,依法判決維持、撤銷或者變更被訴行政行為。
再審裁判
再審裁判是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所作出的裁判。再審裁判既可以采用判決形式,也可以采用裁定形式。由于再審裁判涉及的問題相對復雜,我們一并對人民法院作出的再審判決和再審裁定進行分析。
(1)原審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時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裁決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將案件發回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重新審理。這些情形主要有:第一,審理本案的審判人員、書記員應當回避而未回避的;第二,依法應當開庭審理而未經開庭即作出判決的;第三,未經合法傳喚當事人而缺席判決的;第四,遺漏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的;第五,對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未予裁判的。
(2)人民法院經過再審審理,如果認為第二審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裁定錯誤的,再審人民法院應當撤銷第一審、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受理。
(3)除上述(1)(2)兩種情況外,再審人民法院認為原審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時,在撤銷原生效判決或者裁定的同時,可以對生效判決、裁定的內容作出相應裁判,也可以裁定撤銷生效判決、裁定,發回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再審判決、裁定的效力取決于再審人民法院按照哪一種程序審理,如果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再審人民法院所作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如果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得上訴。
裁定
裁定的概念與特征
行政訴訟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的過程中或者執行案件的過程中,就程序問題所作出的判定。行政訴訟裁定和行政訴訟判決一樣都是人民法院行使國家行政審判權的體現,具有權威性和法律效力,但二者有許多區別,正是這些區別體現了行政訴訟裁定的特點。
第一,行政訴訟判決解決的是行政案件的實體問題,而行政訴訟裁定解決的是行政案件審理過程中或者案件執行過程中的程序問題。
第二,行政訴訟判決一般是在行政案件審理的最后階段作出的,而行政訴訟裁定在行政訴訟的任何階段都可能作出。通常一個法院在一個審理程序中只能作出一個判決,而法院在一個審理程序中可能作出多個裁定。
第三,行政訴訟判決依據的是行政實體法和行政程序法,而行政訴訟裁定依據的是行政訴訟法。
第四,行政訴訟判決是要式行為,原則上應經法庭開庭審理和言詞辯論后,且依法采用法定方式,以判決書的形式對外作出;而行政訴訟裁定則既可以是書面形式,也可以是口頭形式。第五,當事人對一審判決不服均可以提出上訴,而當事人對第一審程序中的行政裁定并非都可以提出上訴,而是只對部分裁定有權提出上訴。
裁定的適用范圍及法律效力
政訴訟中的裁定主要適用于下列事項:(1)不予立案;(2)駁回起訴;(3)管轄異議;(4)終結訴訟;(5)中止訴訟;(6)移送或者指定管轄;(7)訴訟期間停止行政行為的執行或者駁回停止執行的申請;(8)財產保全;(9)先予執行;(10)準許或者不準許撤訴;(11)補正裁判文書中的筆誤;(12)中止或者終結執行;(13)提審、指令再審或者發回重審;(14)準許或者不準許執行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15)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的裁定;(16)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項。行政訴訟裁定的法律效力有兩種情況。對一審法院作出的不予立案裁定、駁回起訴裁定和管轄權異議裁定,當事人可以在一審法院作出裁定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逾期不提出上訴的,一審人民法院的裁定即發生法律效力。對于除以上三類裁定之外的其他所有裁定,當事人無權提出上訴,一經宣布或者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二審法院對裁定的運用及對裁定上訴的處理
第一,對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處理。一審判決存在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問題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中國行政訴訟實行的是兩審終審制,如果不將案件發回重審,事實上將導致案件的審理或對訴訟請求的審理實行一審終審制,這違反了中國行政訴訟的基本審級制度。
第二,對涉及行政賠償事項的處理。此種情形相對復雜,可以分為三種情形:
(1)《若干解釋》第71條第2款規定,原審判決遺漏行政賠償請求,第二審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依法不應當予以賠償的,應當判決駁回行政賠償請求。這一規定值得商榷,事實上違背了兩審終審制,同時也與上述第一種情形的規定不一致。
(2)原審判決遺漏行政賠償請求,第二審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法應當予以賠償的,在確認被訴行政行為違法的同時,可以就行政賠償問題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就行政賠償部分發回重審。
(3)當事人在第二審期間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法院對第(2)種和第(3)種情形的處理,也是維持兩審終審制的具體體現。
法院審理二審案件,對第一審法院不予立案或者駁回起訴錯誤的,應當分情況作如下處理:第二審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審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或者駁回起訴或者駁回管轄權異議的裁定確有錯誤,且起訴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審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原審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或者繼續審理。
決定
決定的概念
行政訴訟決定,是指人民法院為了保證行政訴訟的順利進行,依法對行政訴訟中的某些特殊事項所作的處理。行政訴訟決定的特點有:第一,行政訴訟決定所解決的問題是發生在行政訴訟中的某些特殊事項,這些事項往往具有緊迫性,它既不同于行政訴訟判決解決的實體問題,也不同于行政訴訟裁定解決的程序問題;第二,行政訴訟決定的作用在于保證訴訟程序的正常和順利進行,或者為案件的正常審理提供必要的條件。
決定的適用范圍及效力
行政訴訟中的決定主要有:
在行政訴訟中,無論何種性質的決定,一經宣布或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義務人必須履行相關義務。對決定不服,不得提出上訴。法律規定當事人可以申請復議的,當事人有權申請復議,但復議期間不停止決定的執行。
執行
執行的含義
行政訴訟的執行是指行政案件當事人逾期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行政案件的法律文書,人民法院和有關行政機關運用國家強制力量,依法采取強制措施促使當事人履行義務,從而使生效法律文書的內容得以實現的活動。執行是與履行相對而言的,二者的根本區別在于,履行是當事人自愿接受法院的裁判,自覺完成相關義務;而執行則是在當事人不主動履行相關義務的情況下,由有權機關強制實現的。因此,行政訴訟執行是行政訴訟的最后一個環節,但不是必經階段。行政訴訟執行對于實現行政訴訟法的任務,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相對于民事訴訟執行,行政訴訟執行的主要特征有:
執行主體
執行主體指在行政訴訟執行中享有權利、義務的各方主體,包括執行機關、執行當事人、執行參與人和執行異議人。
執行根據
執行根據,指執行申請人申請執行或者執行機關依職權直接采取執行措施所依據的法律文書。它是執行工作得以開始和進行的前提和基礎。存在執行根據是開始行政訴訟執行的必要條件。
行政訴訟執行的根據包括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上述法律文書必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才能作為執行根據:第一,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必須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沒有生效的法律文書不能作為強制執行的根據;第二,該法律文書必須具有可供執行的內容,通常包括給付、特定行為的執行和對人身的強制執行等,如果法律文書中不具有可強制執行內容的,則不能作為執行根據;第三,法律文書中的可執行事項具體明確。
執行措施
執行措施,是指執行機關運用國家強制力,強制被執行人完成所承擔的義務的法律手段和方法。執行措施的采用直接涉及對被執行人人身、財產的限制和處分,關系被執行人的切身利益,影響很大,因此,執行措施的采取必須依照法律的明確規定進行。行政案件中的執行措施,因對行政機關的執行和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執行而不同。
(1)對應當歸還的罰款或者應當給付的款額,通知銀行從該行政機關的賬戶內劃撥。
(2)在規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從期滿之日起,對該行政機關負責人按日處50元至100元的罰款。
(3)將行政機關拒絕履行的情況予以公告。
(4)向監察機關或者該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司法建議。接受司法建議的機關,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并將處理情況告知人民法院。
(5)拒不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社會影響惡劣的,可以對該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行政機關作為執行機關時,行政機關必須嚴格按照單行法律規定的執行措施執行。具體的執行措施必須根據單行行政法律規定確定。
執行程序
行政訴訟執行程序是由一系列獨立的環節組成的,主要包括:開始、審理、阻礙、完畢、補救等。這些程序與民事訴訟執行程序基本相同,只是在執行程序申請的期限方面有所差異。在行政訴訟中,根據《若干解釋》第84條的規定,“申請人是公民的,申請執行生效的行政判決書、行政裁定書、行政賠償判決書和行政賠償調解書的期限為1年,申請人是行政機關、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180日。申請執行的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的履行期間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中沒有規定履行期限的,從該法律文書送達當事人之日起計算。逾期申請的,除有正當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舉證責任
日本行政訴訟法中并未對舉證責任的分配進行規定,但其理論界較為通行的是權利性質說和授益侵權說。這兩種學說的觀點基本相同,即根據行政行為對國民權利、利益侵害或授益性質的不同,分別適用不同的舉證責任規則。日本行政訴訟實務中,一般也以此觀點為原則,在考慮其他觀點的基礎上決定舉證責任的分配。中國臺灣地區行政訴訟中,隨著行政訴訟種類的增多,舉證責任應視訴訟種類是否與公益有關而異。對于行政撤銷訴訟以及行政處分無效之確認訴訟,其舉證責任主要由行政主體承擔;但行政給付訴訟以及公法關系存在有否之確認訴訟,其舉證責任分配法則基本上與民事訴訟無異,即當事人負有證據提出之主觀舉證責任,凡請求行政法院為權利保護者,必須證明其請求所依據的法定要件已經存在。
中國大多數學者認為,原、被告雙方在行政訴訟中均應承擔舉證責任,但是對原告與被告舉證責任的劃分標準還未達成統一意見。有學者根據行政行為內容分配舉證責任,即行政主體依職權作出負擔行政行為時,其應在行政程序以及行政訴訟中承擔舉證責任;行政主體依申請作出行政行為時,相對人在行政程序中就其申請符合條件承擔舉證責任,行政主體作出解決申請時,應區分不同情形以分配行政訴訟中的舉證責任。③還有學者認為應從行政訴訟類型的角度分配舉證責任,即行政行為訴訟中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而非行政行為訴訟中,原則上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責任分配規則。
我們認為,公平地分配舉證責任是訴訟正義原則的基本要求。中國行政訴訟法第一條明確了立法目的,即“解決行政爭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在具體的行政案件中能否正確分配舉證責任決定著訴訟正義能否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行政訴訟是以不服行政行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原告,以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告的訴訟。行政訴訟的特殊性決定了雖然行政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分配理論是從民事訴訟中引入的,但舉證責任卻存在自己的特殊性和復雜性。根據有關規定、理論及實踐,舉證責任分配實質標準應遵循的原則順序為:
(1)舉證責任分配首先要依照法律(包括司法解釋)的明文規定,如中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行訴解釋》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行政訴訟證據規定》第一部分均對舉證責任的分配作出相應規定;
(2)在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舉證責任分配應體現依法行政、平衡等原則;
(3)可依據法律要件分類說來分配舉證責任:凡主張權利發生的當事人,應就該權利發生的要件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凡否認權利存在的當事人,應就該權利受到妨害的要件事實、該權利已消滅的要件事實或者該權利受阻礙的要件事實承擔舉證責任;(4)在法律、司法解釋均沒有規定,且按照法律要件來分配舉證責任又違背基本的公平和正義時,法官可以根據當事人距離證據的遠近、舉證的難易程度等因素,在當事人間合理地分配舉證責任。
法律辨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條: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的根本區別在于,民事訴訟解決民事權益糾紛,行政訴訟解決行政爭議。行政訴訟通過對被訴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以解決行政爭議,審查的根本目的是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不受違法行政行為的侵害。這就決定了:
(1)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在審理形式和裁判形式上不同。如行政訴訟案件除行政賠償、補償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外,一般不適用調解;證明具有行政行為合法性的舉證責任由被告承擔;行政訴訟的裁判以撤銷、確認違法、限期履職判決為主要形式,變更判決適用范圍有限。
(2)行政訴訟的原告只能是行政管理中的相對方,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政訴訟的被告只能是行政管理中的管理方,即作為行政主體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
(3)行政訴訟當事人雙方的訴訟地位是恒定的,不允許行政主體作為原告起訴行政管理相對方。民事訴訟中訴訟雙方當事人為平等民事主體,原、被告不具有恒定性,允許被告反訴。
常見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條:關于結婚規定了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并無無效離婚或可撤銷離婚的規定。因此,離婚登記作為一種行政確認具體行政行為應納入行政訴訟受案范圍,在婚姻當事人不服離婚登記時,可提出行政訴訟。但是,若與離婚當事人有財產爭議的人,認為婚姻登記機關對他人離婚登記侵犯了其財產權利而要求撤銷離婚登記提起行政訴訟的,因其與離婚登記行政行為無行政法上的利害關系,人民法院可告知其以民事侵權提起訴訟。若堅持提起行政訴訟的,應以原告無主體資格而裁定駁回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條: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使國家行政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所實施的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利,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法對被訴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并作出裁判,從而解決行政爭議的制度。中國現行《行政訴訟法》,于1989年4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修正、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修正。
《行政訴訟法》第101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關于期間、送達、財產保全、開庭審理、調解、中止訴訟、終結訴訟、簡易程序、執行等,以及人民檢察院對行政案件受理、審理、裁判、執行的監督,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奔热恍姓V訟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律規范,也就意味著在不與行政法的基本原則相抵觸的情況下,當行政法律規范沒有規定時,也可以適用民事實體法的規范解決行政訴訟領域的某些權利義務爭議。主要依據在于,作為私法的民法,與作為公法的行政法,一些法律原則相同、對某些領域的規范相同;很多種權利義務關系,如債權、物權本質上是一致的;行政主體在民事法律關系中,往往也是民事主體;行政訴訟中的合同效力、合同履行、違約責任等,主要依靠民事法律判定;在某些領域,行政法律規范不完備而民法規定較為具體時,可以適用民法進行補充。《民法典》總則編中的第117條規定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內容,更體現了行政法律規范與民事法律規范在《民法典》中的合二為一,可以成為行政訴訟適用的直接法律依據。
民法規范在行政法中的適用方式主要有兩種,一種是直接適用,一種是類推適用。概括起來,行政訴訟中的民法適用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提起行政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盘崞鹦姓V訟的原告是合法權益受具體行政行為實際影響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菩姓V訟的被告是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予行政職權的組織;
?、欠细鶕梢幎梢蕴崞鹦姓V訟的范圍(詳見問題4);
?、葘儆谑茉V人民法院管轄;
?、稍鎽芯唧w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所謂“事實根據”是原告認為行政機關行政行為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事實和理由。
《行政訴訟法》第七條規定,當事人在行政訴訟中的法律地位平等。而且,行政機關在行政訴訟中還必須對被訴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承擔舉證責任,負相對于原告更多的訴訟義務。
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針對下列事項提起行政訴訟:
?。?)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認為行政機關侵犯經營自主權的;
?。?)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復的;
?。?)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6)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的;
(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
(9)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的事項。
下列情況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5)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
?。?)調解行為以及法律規定的仲裁行為;
(7)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
?。?)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復處理行為;
(9)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
對行政機關的不作為,行政相對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根據中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被告行政機關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行政起訴狀應該以書面形式提交。起訴狀的主要內容有:
(1)原告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基本情況。
?。?)被告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情況。
?。?)具體的訴訟請求和所依據的事實與理由。
?。?)起訴的具體日期,最后起訴人要簽名蓋章。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提起行政訴訟,具體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得知具體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
(2)針對特定的行政行為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復議機關作出決定后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兩年。
?。?)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2)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3)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具體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
?。?)由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該組織是被告。由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委托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行政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和民事訴訟、刑事訴訟一樣,行政訴訟不一定要聘請律師代為進行。但行政訴訟的專業性相對更強一點,如果對法律不太了解的人,可以考慮請律師。當然也可以委托較為熟悉法律的普通公民代理訴訟,但是公民代理人不能收取報酬。委托時要注意一般授權和特別授權的區別,一名當事人最多可以請兩個代理人。
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原告可以提供證明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證據。原告提供的證據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舉證責任。然而原告也不是都不需要提供證據,對于下列事實,原告需要承擔舉證責任:
?。?)證明起訴符合法定條件,但被告認為原告起訴超過起訴期限的除外;
?。?)在起訴被告不作為的案件中,證明其提出申請的事實;
?。?)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中,證明因受被訴行為侵害而造成損失的事實;
?。?)其他應當由原告承擔舉證責任的事項。
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的證據和依據;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的,應當認定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原告應當在開庭之日前或者法院指定之日提供證據,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的,法院依法不予接納。
提供證據應當制作證據清單,列明證據名稱、來源、證明對象、頁數等。除非提供原件確實不便,提交證據應當出示原件。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訴訟參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采取保全措施。
一旦進入行政訴訟程序,除非人民法院法院許可,被告不能為證明被訴行政行為合法性而自行調查、收集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
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但能夠提供確切線索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取下列證據材料:
?。?)由國家有關部門保存而須由人民法院調取的證據材料;
?。?)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證據材料;
(3)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證據材料。
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調取證據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調取證據申請書。申請書應當寫明:證據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址等基本情況;擬調取證據的內容;申請調取證據的原因及其要證明的案件事實。
(1)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也包括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判,有權申請審判人員回避;
?。?)審判人員(也包括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認為自己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應當申請回避;
(3)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當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
履行各項訴訟義務是每一位訴訟參加人應盡的職責。當事人在收到法院傳票后,應當按時到達法院指定地點參加庭審。如果確有不可抗拒的事由發生,應當盡早通知人民法院以便重新安排庭審時間。根據法律規定,原告無正當理由兩次拒不到庭的,可視為自動撤訴;被告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對于必須到庭的當事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拘傳的強制方式。而中途無故退庭等,或者申請退庭法院不予準許的,也可以依法缺席判決。
經審查發現當事人不具備起訴條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經實體審理,法院的主要判決方式包括:
?。?)被訴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判決維持該行政行為;
?。?)被訴行政行為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法規錯誤、違反法定程序、超越職權、濫用職權的,判決撤銷或部分撤銷該行政行為,并可以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3)被告行政機關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可以判決變更。
(5)行政行為違法,但如果已經不具有可撤銷內容(比如有效期滿、已被廢止等)內容的,判決確認違法。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違法,給公民人身權、財產權造成實際損害時,公民有權向造成損害的行政機關要求賠償。公民要求行政賠償可以通過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也可以單獨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相關案件
2006年1月,原湖南省國土資源廳向郴州市甲公司頒發《采礦許可證》,礦山名稱為“甲公司紅旗嶺礦”,有效期限為2006年1月至2010年1月;2010年,采礦權人經原湖南省國土資源廳批準轉讓和變更登記為乙公司。因錫礦儲量達到中型以上,乙公司于2010年11月和2011年10月在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以下簡稱國土資源部)辦理了采礦許可延續登記手續,有效期限為2011年10月至2012年1月;同時,國土資源部在該采礦許可證上標注:“請在本證有效期內解決重疊問題,重疊問題解決后,再申請辦理延續登記。否則不再予以延續”。2006年3月,原湖南省郴州市國土資源局頒發2006年《采礦許可證》,礦山名稱、采礦權人均記載為“XXX北段有色金屬礦”,有效期限為2006年3月至2011年3月;2010年12月,原郴州市國土資源局進行換證,變更了證號。該證到期后,原湖南省國土資源廳辦理采礦權延續登記和變更登記手續,采礦權人從“XXX北段有色金屬礦”變更登記為丙公司,并頒發了2011年《采礦許可證》,有效期限為2011年9月至2014年9月。據地質資料和礦山儲量核實,上述兩處礦區垂直投影重疊。因無法解決重疊問題,乙公司于2012年11月向國土資源部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請求撤銷原湖南省國土資源廳(授權原郴州市國土資源局)于2006年向丙公司頒發、于2011年又經原湖南省國土資源廳延續的2011年《采礦許可證》的行政行為。2012年12月,國土資源部決定受理乙公司提出的復議申請,并通知丙公司參加行政復議。因認為需要進一步查明有關事實和依據,國土資源部于2013年1月中止該案的審理,2014年7月恢復該案審理,并作出國土資復議〔2014〕455號行政復議決定,撤銷原湖南省國土資源廳向丙公司頒發的《采礦許可證》。丙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上述行政復議決定。
一審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5年7月作出(2015)一中行初字第839號行政判決,駁回丙公司的訴訟請求。二審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6年3月作出(2015)高行終字第3209號行政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再審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3月作出(2018)最高法行再6號行政判決,撤銷一、二審判決,撤銷上述行政復議決定并責令重新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2013年1月,在未取得林地征占用手續的情況下,甲公司委托劍川縣居民王某某在國有林區開挖公路,長度494.8米、平均寬度4.5米、面積2226.6平方米。2013年2月,劍川縣森林公安局以劍川縣林業局的名義對甲公司及王某某作出行政處罰:1.責令限期恢復原狀;2.處非法改變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罰款,即22266元。2013年3月,甲公司繳納罰款,劍川縣森林公安局即對該案予以結案,后一直未督促甲公司及王某某履行限期恢復原狀的行政義務。2016年11月9日,劍川縣人民檢察院向劍川縣森林公安局發出檢察建議,建議依法履行職責,落實行政處罰決定,采取有效措施恢復森林植被。2016年12月8日,劍川縣森林公安局回復檢察建議稱認真研究后已采取措施,并派民警到王某某家催告履行第一項行政處罰,鑒于王某某死亡,執行終止。劍川縣森林公安局未就該事項催告甲公司履行。劍川縣人民檢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請求確認劍川縣森林公安局怠于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違法,判令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法定職責。
云南省劍川縣人民法院2017年6月作出(2017)云2931行初1號行政判決,確認劍川縣森林公安局怠于履行案涉處罰決定第一項內容的行為違法;責令劍川縣森林公安局繼續履行法定職責。
袁某某的住房位于江西省于都縣中心城區規劃范圍內。2010年至2015年期間,江西省于都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于都縣政府)委托縣自來水公司,依據其制定的《于都縣城市污水處理費征收工作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向袁某某征收污水處理費共計1273.2元?!秾嵤┓桨浮穼⑽鬯幚碣M征收范圍擴大至“中心城區規劃區范圍內所有使用城市供水的單位和個人”,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修訂)《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及國家部委規章均規定,污水處理費僅適用于“向污水管網和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人”。袁某某認為,其并未向城市污水管網排放污水,政府征收行為違法,遂提起行政訴訟,請求退還全部費用并申請對《實施方案》相關規定的合法性進行審查。
一審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年5月作出(2015)贛中行初字第126號行政判決,駁回袁某某的訴訟請求。二審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年11月作出(2016)贛行終245號行政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撤銷于都縣政府征收袁某某城市污水處理費的行為,責令于都縣政府于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向袁某某返還1273.2元污水處理費。
2010年7月,河南省南陽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南陽市政府)作出49號會議紀要規定,同意甲公司就案涉地塊補償問題與被征地群眾達成的協議,由甲公司在原補償標準基礎上增加補償。甲公司額外增加的補償費用和造成的經濟損失,由南陽市政府有關部門在土地出讓、容積率、配套費等政策上給予優惠、補償。2012年4月,甲公司和被征地群眾達成案涉調解協議,南陽市政府在案涉調解協議首頁右上角加蓋印章。2016年,甲公司通過公開出讓方式獲得了49號會議紀要涉及土地。后甲公司以南陽市政府未履行補償義務為由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決南陽市政府支付其墊付的征地補償款、青苗補償費和占用資金成本。
一審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年10月作出(2020)豫13行初118號行政判決,駁回甲公司的訴訟請求。二審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年12月作出(2020)豫行終3143號行政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再審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5月作出(2025)最高法行再58號行政判決,撤銷一、二審判決;判令南陽市政府、南陽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于判決生效后15日內向甲公司支付841.1545萬元;逾期支付的,計付相應利息。
社會意義
第一,行政訴訟法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與民主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產物。
第二,思想理論的成熟為行政訴訟法產生提供了認識上的條件。
第三,行政訴訟法的制定與實施有著巨大的現實作用。
1、深圳人民法院正確、及時審理行政案件。由于行政機關在行政案件中作被告的恒定性,與刑事、民事案件不同,如行政審判審查具體行政行為,不適用調解,實行合議制而不實行獨任審判制,被告負舉證責任等,行政訴訟法對這些問題作了規定,保證了行政案件正確、及時審理。
2、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行政訴訟法明確規定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如果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職權侵犯了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時,被侵害者可以通過行政訴訟獲得賠償權和糾舉權,從而保護了公民的人身權和財產權。
3、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與民主政治建設。中國憲法規定: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行政意義重大要靠不折不扣地實施訴訟法使這一民主原則得到了落實,為人民監督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提供了有效的途徑,推進民主政治建設,保障人民當家作主權利的實現。
4、促進行政法制的完善。行政訴訟法賦予法院審查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權利,這就要求行政機關的活動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要求制定與完善同行政訴訟法成龍配套的法律、法規,這就是五年來中國法律、法規飛速發展的原因所在,法院對于合法的具體行政行為依法予以維持,對于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依法予以撤銷,對于行政處罰畸輕畸重予以變更,對于違法不履行義務的責令履行,以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推進行政管理法制化,促進行政法制完善。
第四,行政訴訟法的實施,具有深遠的意義。根據行政訴訟法開展審判工作,可以充分保障法律的調整作用,維護與促進行政機關在治理整頓、改革開放和維護社會穩定方面具有積極作用,特別通過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糾正違法行政行為,緩解和消除政府與人民之間的矛盾,鞏固人民民主政權有著極為深遠的政治意義。
參考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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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穩定法等13件法律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百家號.2025-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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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常見問題解答.中山市人民政府.2026-01-07
以案結事了促政通人和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行政訴訟法修正施行十周年典型案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2025-11-30
皮純協:行政訴訟法意義重大 要靠不折不扣地實施.中國政法大學法治政府網.2025-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