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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權糾紛
來源:互聯網

姓名權糾紛是指因干涉、盜用、假冒他人姓名,侵害公民姓名權而引發的糾紛。此外,還有涉及利用他人姓名進行侮辱的行為,這類行為實際上侵犯的是名譽權而非姓名權。企業名稱權糾紛適用于知識產權領域的“侵犯企業名稱(商號)權糾紛”。

糾紛管轄

姓名權糾紛大多為侵權之訴,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9條的規定,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具體而言,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

法律適用

處理姓名權糾紛的主要法律依據包括《民法通則》第99條、第120條,《婚姻法》第14條、第22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如《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1條、第150條、第151條,以及《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案例分析

原告A是一家公司的股東兼董事。在一次董事會會議上,當A未能出席的情況下,另一位董事B未經授權便在董事會決議等文件上偽造了A的簽名,使得A成為了公司的董事長和法定代表人。A認為,這一行為構成了公司未經其同意而盜用其姓名的情況,侵犯了他的姓名權。他要求法院確認這一盜用姓名的事實,并要求被告公司撤回相關的工商登記,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裁決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提供的證據表明,涉案的姓名盜用事件發生在公司內部,與公司本身并無直接聯系。公司有權使用股東的姓名,而且這種使用并不構成對股東個人權利的侵害。因此,法院駁回了原告的全部訴求。原告隨后提出上訴,但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的裁決。

評析

姓名權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決定、變更和使用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干涉或非法使用的權利。盜用姓名指的是未經權利主體同意或授權,擅自以權利主體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的行為。在公司治理中,股東之間、高級管理人員之間相互盜用姓名的現象比較常見,這也引發了相應的法律糾紛。針對此類案件的不同處理方法,存在著不同的看法。在此案例的基礎上,我們將探討相關的法律問題。

關于被告主體的選擇

在侵權訴訟中,被告通常是實施侵害行為的人。然而,在公司管理中出現的盜用姓名行為,應該如何確定被告呢,是將公司作為被告,還是將具體的冒充簽名者作為被告,一些人主張,董事會的決議是職務行為,是為了公司的管理和決策需求,產生的法律后果應由公司承擔。因此,他們認為應該以公司為被告。另一些人則認為,B董事盜用姓名的行為顯然超出了職務范圍,不屬于職務行為,因此應該以B董事為被告。我們贊同后者的觀點,盡管我們的理由有所不同。在公司內部人員之間的侵權行為中,這些行為只屬于內部行為,不會對外部第三方的利益產生不利影響。并且被盜用姓名的董事也應當知道這是一種個人行為,而不是公司行為。因此,在這個案例中,我們應該以B董事為被告。

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

由于被告主體不適格,原告A的訴求并未獲得支持。但如果A選擇了合適的被告B,他的哪些請求應該得到支持呢。

關于停止侵權方面

A董事起訴B董事后,法院能否裁定B停止侵權呢,對此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可以,因為B盜簽的姓名一直在工商登記資料上顯示,所以侵權行為仍在繼續,可以裁定停止侵權。另一種觀點則認為不行,因為判斷一項行為是否結束,要看實施侵權行為者的主觀意圖。在這個案例中,B盜用姓名的目的在于更改工商登記資料,使A成為董事長。當實際變更完成時,B的侵權行為就已經結束了。我們認為后一種觀點更合適,除了上述原因之外,我們還有其他幾點理由:

- 在確定責任承擔時,要考慮責任履行的可能性。如果裁定停止侵權,那么B就有義務變更或撤回工商登記資料。但是,作為一個董事會成員,B無權自行做出這樣的決定。這是一個董事會的權限。為了尊重公司的自治權力,即使法院向公司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董事會協助重新做出董事長的選舉決定,如果董事會不配合,工商資料也無法最終變更或撤回。

- A的姓名被盜用,并不一定意味著董事會的決議無效。董事會決議是通過投票方式進行的。A在董事會的否決權可能不會對大多數決議形成障礙。

- 即使A的停止侵權請求得不到支持,A的相關權益仍然可以通過其他途徑得到保護。如果他希望撤回包含盜用姓名的工商變更資料,他可以通過公司法賦予的權利向法院起訴。公司法第二十二條明確規定,如果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股東可以在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天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這實際上涉及到了公民的姓名權與股權投資企業的競爭問題。選擇不同的訴訟理由可能會導致截然不同的判決結果。

關于賠償損失方面

損失分為兩類: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失。首先,A董事并沒有遭受財產損失。董事會決議讓A成為董事長和法定代表人,這只是讓他承擔更多的管理職責和義務,并沒有給他帶來額外的財務負擔。作為一家貴州長生藥業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他對公司的債務承擔的是有限責任,并不會因為董事會決議的不當而增加。因此,盜用A的姓名不會損害他的股東利益。其次,A董事遭受了精神損失。姓名權是一種人格權,屬于精神權利的范疇。一旦被他人盜用,就會被認為遭受了精神損失,因為這種盜用行為嚴重侵犯了權利人的身份自主權和尊嚴。精神上的傷害往往難以恢復,為了公正起見,通常會通過賠償金錢來安慰受害者。因此,B應該賠償A的精神損失。在確定損失金額時,要綜合考慮被告盜用姓名的方式、目的及其影響等因素。

關于消除影響、賠禮道歉方面

對于消除影響,需要以確實在客觀上造成了不良影響為前提。在這個案例中,B盜用A的姓名,使A成為董事長和法定代表人,并沒有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相反,它在形式上擴大了A在公司管理中的發言權,表面上提高了他在公司的地位和形象。因此,沒有必要裁定B承擔消除影響的責任。至于賠禮道歉,這主要取決于是否有侵權行為。只要是侵權行為人實施了侵犯他人人格權的行為,就應該承擔這項法律責任。這是人格權侵權中特有的責任承擔方式。因此,應該裁定B向A賠禮道歉。

參考資料 >

姓名權糾紛是什么.姓名權糾紛是什么.2024-10-25

姓名權的管轄如何確定.華律網.2024-10-25

姓名權糾紛.找法網.2024-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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