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行業企業工傷保險費繳納辦法》是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條第三款的規定,在第56次部務會議上審議通過后發布的行政法規。該法規于2010年12月31日正式頒布,并自2011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
法規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0號文件公布了《部分行業企業工傷保險費繳納辦法》,并宣布該法規自2011年1月1日起生效。部長尹蔚民在2010年12月31日簽署了這一法令。
規定范圍
《部分行業企業工傷保險費繳納辦法》明確了適用對象為企業類型,包括但不限于建筑業、服務業、礦業等領域內,因特殊性質而難以按員工工資總額計算繳納工傷保險費用的企業。具體而言,這些企業包括建筑施工企業、小型服務企業和小型礦山企業等。其中,小型服務企業和小型礦山企業的分類標準可參照《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國經貿中小企〔2003〕143號)的相關規定。
繳納方式
對于建筑施工企業,其工傷保險費的繳納方式可以是以建筑工程項目為基礎,按照該項目工程總造價的比例來計算。而對于商貿、餐飲、住宿、美容美發、洗浴及文化體育娛樂等小型服務業企業以及雇傭工人的個體工商戶,則可以根據營業面積或營業額的不同情況,選擇不同的繳費方式。具體來說,前者可以按照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相應比例和費率,結合營業面積來計算應繳保費;后者則可以選擇按照營業額的比例來計算應繳保費。此外,小型礦山企業可根據總產量、噸礦工資含量及其對應的費率來計算繳納工傷保險費。
地方差異
考慮到不同地區的具體情況,《部分行業企業工傷保險費繳納辦法》允許各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本地實際需求,對相關行業的工傷保險費繳納方式進行細化調整。
生效日期
《部分行業企業工傷保險費繳納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實施。
參考資料 >
部分行業企業工傷保險費繳納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2024-08-21
部分行業企業工傷保險費繳納辦法.學術之家.2024-08-21
部分行業企業工傷保險費繳納辦法.律圖.2024-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