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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貿易出口
來源:互聯網

加工貿易是中國《加工貿易審批管理暫行辦法》中規定的經濟活動形式,具體指從境外保稅進口或部分原輔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裝物料,經過國內加工或裝配后,制成的產品再次出口。

《加工貿易限制類商品目錄》公告內容

公告發布

《加工貿易限制類商品目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告2007年第44號)于2007年7月23日發布,自2007年8月23日起實施。

管理規定

銀行保證金臺賬管理

針對限制類商品加工貿易業務,實行銀行保證金臺賬“實轉”管理。企業開展此類業務時,需在合同備案時繳納臺賬保證金。完成加工成品出口并辦理核銷結案手續后,保證金及利息將被退還。企業應根據海關管理類別繳納臺賬保證金,其中A類和B類企業繳納50%,C類企業則需全額繳納。

計征方法

A、B類企業

- 對于限制進口類商品,應繳納臺賬保證金等于全部限制類進口商品應繳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之和乘以50%。

- 對于限制出口類商品,應繳納臺賬保證金等于保稅進口料件備案總金額乘以(限制類商品出口備案金額/加工貿易出口商品備案總金額)乘以綜合稅率乘以50%。

- 當進口料件為限制進口類商品,且加工制成品為限制出口類商品時,僅按限制進口類商品計征臺賬保證金,計征方法同上。

中西部地區企業

對于位于中西部地區的A類和B類企業,開展限制類商品加工貿易業務時,實行銀行保證金臺賬“空轉”管理,而C類企業則實行臺賬100%實轉管理。

審批流程

企業在申請加工貿易業務時,應對限制類商品在申請資料中特別標注,并提供限制類商品深加工結轉業務的相關情況。商務主管部門在審批時,應在批準文件中標注限制類商品和深加工結轉業務,海關據此備案,并按照公告第二條規定計征臺賬保證金。聯網監管企業同樣適用此規定。

過渡管理

- 在2007年8月23日前已獲批準并按規定向海關申請備案的加工貿易業務,如采用合同為單元管理,則繼續按原有規定管理;如采用企業為單元管理,則至2008年8月23日前仍按原有規定執行。

- 上述業務除限制類商品名稱、商品編碼、數量、金額或有效期不可變更外,其他項目均可變更。若增加限制類商品名稱、商品編碼、數量、金額或辦理延期,企業需按公告第二條規定重新辦理審批和備案。

- 自2007年8月23日起,此前已獲批準但未向海關申請備案的《加工貿易業務批準證》自動失效。企業需向商務主管部門重新辦理審批手續,海關按公告第二條規定予以備案。

特殊規定

- 不具備外貿權的東部地區企業在2007年7月23日前不得開展限制類商品加工貿易業務申請。但有例外情況,如曾承接加工貿易委托加工業務且不具外貿權的企業,可在2007年10月23日前向當地商務主管部門申報備案,并在規定時間內轉型為具有外貿權的企業,以及因企業改制、重組而更名但股權和法人代表未變的企業。

地域劃分

中西部地區指的是除東部地區以外的所有地區。東部地區包括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遼寧省河北省山東省江蘇省浙江省福建省廣東省

處罰機制

企業應如實申報加工貿易業務。商務主管部門在審批過程中發現企業未如實申報限制類商品名稱及商品編碼時,將不予審批其加工貿易業務。海關在備案過程中發現企業未如實申報限制類商品名稱及商品編碼時,將不予備案。

適用范圍

本公告不適用于出口加工區、保稅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以及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外以深加工結轉方式在國內轉入限制進口類商品和轉出限制出口類商品的加工貿易業務。

補充說明

在相關主管部門信息化系統調整前,由海關按照上述原則確定簡易計征臺賬保證金的方法征收臺賬保證金。此前有關規定與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為準。

附件

- 新增加工貿易限制類商品目錄

- 2007年之前已發布的加工貿易限制類商品目錄

參考資料 >

商務部2005年第27號令 《出口加工區加工貿易管理暫行辦法》.商務部2005年第27號令 《出口加工區加工貿易管理暫行辦法》.2024-11-11

我國加工貿易出口競爭優勢的研究.百度學術搜索.2024-11-11

完善加工貿易出口退稅政策操作指引.好看視頻.2024-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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