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重組具有廣義和狹義兩種含義,狹義的公司重組是僅限于公司并購,包括公司合并、公司收購與公司分立(分割)。廣義的公司重組泛指公司之間、股東與公司之間、股東之間依據私法自治原則,為實現公司資源的合理流動與優化配置而實施的各種商事行為。公司重組的目的是使公司能更好地發展,這可能涉及對公司的法規、所有權、業務或其他結構的調整。重組的其他原因還包括應對企業出現的危機或重大變化,如破產、市場定位的變化、杠桿收購或對應監管機構如反壟斷的要求。
法定程序
1、申請公司重組:一般可由債務企業向法院主動提出,同樣可以由債權人提出;
2、如果由債權人提出,應組成債權人委員會,召開債權人會議;
3、由債權人會議制定出重組計劃,重組計劃通常對以下事項作出明確規定:
(1)債務人對公司財產的保留;
(2)財產向其他主體的轉移;
(3)債務人與其他主體的合并;
(4)財產的出售或分配;
(5)發行有價證券以取得現金或更換現有證券。
基本特征
1、公司重組活動是受到公司法強制規范適度干預的商事活動;
2、公司重組的主體既包括公司,也包括股東;
3、公司重組的客體是公司于股東享有的物權、債權、股權、知識產權等各種財產權利;
4、公司重組適用于各類公司,包括所有權結構的改變、拆分等情況。
重組類型
1、以重組的客體為準,公司重組分為公司部分財產重組、公司人格重組、公司股權重組、公司控制權和公司經營方式重組;
2、以重組的公司數量為準,公司重組分為公司之間的重組與公司自身的重組;
3、以公司重組的主體為準,公司重組可分為內資重組與外資重組;
4、以重組的效果為準,公司重組可以分為以壯大公司資產規模和經營規模為目的的增重型公司重組以及以收縮公司資產規模和經營規模為目的的瘦身型公司重組;
5、以參與重組公司的競爭力為準,公司重組可以分為擴張型重組和康復型重組。
參考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