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犯是指法律明確規定以行為人主觀上的特定犯罪目的作為犯罪構成必要要件的犯罪類型。此類犯罪的目的分為兩類:(1)對行為的目的,即為實施某種行為而實施犯罪;(2)對結果的目的,即為追求發生某種危害結果而實施犯罪。對于目的犯的處罰,不以行為人實際實現了所追求的行為或危害結果為前提,而是因其具有特殊的犯罪目的而予以懲罰。
分類
目的犯可以根據其目的的性質進行多種分類。首先,從通過實施構成要件性行為能否實現其目的的角度來看,可分為兩類:一類是如內亂罪(在我國稱為危害國家安全罪)中以“擾亂國家憲法秩序為目的”的情況,其目的是通過行為人的構成要件行為本身或作為其附隨現象自然實現的,無需額外行為來實現;另一類是如偽造貨幣、文書等罪中的“行使的目的”,需要行為人或第三方實施不同于構成要件性行為的另一行為才能實現。在德國刑法理論中,前者被稱為斷絕的結果犯(kupierte Erfolgsdelikte),后者被稱為縮短的行為犯(verkommert zweiaktige Delikte)。大冢仁將它們分別命名為直接的目的犯和間接的目的犯。在斷絕的結果犯中,行為人需要認識到目的的具體內容;而在縮短的行為犯中,通常只要有一定的認知即可。
其次,還有真正目的犯(echte Absichtsdelikte)和不真正目的犯(unechte Absichtsdelikte)的區別。前者指如偽造罪中“行使的目的”那樣,以目的的存在為犯罪成立的條件;后者則指如持有毒品等罪中“販賣的目的”那樣,目的的存在僅為刑罰加重的事由,或是如關于藏匿犯人、隱滅證據罪由親屬實施時“為了犯人或逃亡者利益”那樣,目的的存在是刑罰免除的事由。
目的
目的犯的目的通常超出了構成要件客觀要素的范圍,被稱為超過的內心傾向(überschie?ende Innentendenz)。在此基礎上,應將目的與故意區分開來,故意需要以符合構成要件的客觀事實作為行為人表象的對象。但是,目的犯的目的中也有處在構成要件客觀要素的范圍之內的。例如,日本刑法通說和判例認為,作為橫領罪要件的“不法領得的意思”,是以與橫領行為共同的范圍為對象,只不過是對該范圍進行規范并賦予其意義。這種目的被稱為賦予意義的目的(sinngbende Absicht)。
法律規定
目的犯的主要罪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種:
- 違規制造、銷售槍支罪(第126條):超過限額或未按規定的品種制造、配售槍支,或制造無號、重號、假號的槍支的,要求“以非法銷售為目的”。非法銷售槍支或在境內銷售為出口制造的槍支的,則未明確要求。需要注意的是,本罪的主體限定為依法被指定、確定的槍支制造企業和銷售企業。
- 走私淫穢物品罪(第152條):走私淫穢的影片、錄像帶、盒式錄音磁帶、圖片、書刊或其他淫穢物品的,要求“以牟利或傳播為目的”。若只為個人收藏少量淫穢物品,不以牟利或傳播為目的,則不構成此罪。此外,本罪為行為犯,不要求行為人實際獲得非法利益。
- 高利轉貸罪(第175條):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的,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 集資詐騙罪(第192條):本罪要求“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中明確了可通過一系列行為推定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 貸款詐騙罪(第193條):本罪同樣要求“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具體認定非法占有目的,可以參照前文論述的情形。值得注意的是,本罪的主體僅限于自然人,而不包括單位。
- 侵犯著作權罪(第217條):本罪要求“以營利為目的”。其客觀行為包括未經授權復制發行他人作品、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未經允許復制發行他人制作的錄音錄像以及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
- 銷售侵權復制品罪(第218條):本罪亦要求“以營利為目的”。其客觀行為為銷售明知的侵權復制品,并且違法所得數額巨大。
- 合同詐騙罪(第224條):本罪同樣要求“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其詐騙手段包括虛構身份簽訂合同、提供虛假擔保、無實際履行能力卻誘使對方繼續簽約等。
- 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第228條):本罪為法定犯,要求“以牟利為目的”。本罪屬于情節犯,要求情節嚴重。
- 綁架罪(第239條):本罪要求“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或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盡管法條具體規定要求以勒索財物為目的,但可作廣義理解為“以不法要求為目的”。
- 拐賣婦女兒童罪、兒童罪(第240條):本罪要求“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以出賣為目的,構成本罪的從重處罰情節。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的,構成綁架罪;偷盜嬰幼兒的,以出賣為目的構成本罪的從重情節,如果不是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就可能構成拐騙兒童罪。
- 盜竊罪(第265條):規定,以牟利為目的,盜接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碼號或者明知是盜接、復制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定盜竊罪。
- 賭博罪(第303條):本罪要求“以營利為目的”。其客觀行為包括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以賭博為業。
- 倒賣文物罪(第326條):本罪要求“以牟利為目的”。屬情節犯,要求情節嚴重。
- 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第363條第1款):本罪要求“以牟利為目的”。傳播淫穢物品行為無論是否牟利都構成犯罪,但定性不同。如果以牟利為目的,傳播淫穢的書刊、影片、音像、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情節嚴重的,就構成本罪,而非傳播淫穢物品罪(第364條第1款),也即傳播淫穢物品罪不以牟利為目的。
參考資料 >
第二部分 釋義 第八章 法律責任.中國人大網.2024-11-01
以特定目的作為犯罪構成必要要件的犯罪是(.百度教育.2024-11-01
目的犯 行為犯 結果犯.法行寶.2024-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