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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詢工程師(投資)管理辦法
來源:互聯網

《咨詢工程師(投資)管理辦法》是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的法規,旨在加強咨詢工程師(投資)的行業自律管理,明確法律責任,規范執業行為,提高服務質量,推動工程咨詢行業的健康持續發展。該辦法于2013年5月30日發布,并于同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

發布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2號發布了《咨詢工程師(投資)管理辦法》,該辦法是為了加強咨詢工程師(投資)的行業自律管理,明確法律責任,規范執業行為,保障服務質量,促進工程咨詢行業的健康發展而制定的。它是在《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工程咨詢單位資格認定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29號)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制定的。該辦法由時任國家發展改革委主任徐紹史簽署,于2013年5月30日正式發布,并自2013年7月1日起開始實施。

政策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咨詢工程師(投資)的行業自律管理,明確法律責任,規范執業行為,確保服務質量,促進工程咨詢行業的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工程咨詢單位資格認定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29號)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了《咨詢工程師(投資)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咨詢工程師(投資),是指合法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咨詢工程師(投資)職業水平證書》(以下簡稱水平證書)后,并在中咨協會登記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咨詢工程師(投資)登記證書》(以下簡稱登記證書)的人員。

第三條

咨詢工程師(投資)是工程咨詢行業的核心技術人員,他們提供的工程咨詢服務質量直接影響投資決策的科學性、投資建設質量和效益,以及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第四條

咨詢工程師(投資)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遵循行業公約和職業道德準則,增強服務意識和社會責任感,堅持獨立、公正、客觀、科學的原則,認真履行工程咨詢服務合同。

第五條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指導全國工程咨詢行業的發展。地方各級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指導各自行政區域內的工程咨詢行業發展。

第六條

中咨協會是工程咨詢行業的自律組織,負責全國咨詢工程師(投資)的管理工作。地方各級工程咨詢協會按照中咨協會的要求,負責各自行政區域內咨詢工程師(投資)的相關管理工作,并接受中咨協會的監督檢查。

第七條

咨詢工程師(投資)應主動參與繼續教育,學習和掌握工程咨詢新理論、新技術、新方法以及與工程咨詢相關的新政策,不斷提升專業素質和業務水平。咨詢工程師(投資)的繼續教育辦法由中咨協會另行制定。

第二章 登記服務

第八條

取得水平證書并申請登記的人員,應選擇且只能同時選擇一家工程咨詢單位作為其執業單位。如果執業單位不具備工程咨詢資質,則符合條件的人員將獲得為期一年的預登記資格。

第九條

登記服務包括初始登記、變更登記、繼續登記和注銷登記四種類型。

第十條

登記服務每年集中辦理,具體時間和要求由中咨協會提前兩個月向社會公告。

第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程咨詢協會是咨詢工程師(投資)登記服務的初審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咨詢工程師(投資)登記申請的受理、初審工作。

第十二條

申請登記的人員應在規定時間內將申請材料提交給初審機構。如申請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規定形式,初審機構應及時告知申請人所需補充的全部內容。

第十三條

初審機構受理申請后提出初審意見,并在規定時間內報送給中咨協會。中咨協會組織專家對申請材料進行評審,對評審合格的人員予以登記并頒發登記證書和執業專用章。

第一節 初始登記

第十四條

申請人可根據其專業背景、工作經驗和工程咨詢業績,申請初始登記。申請人最多可申請兩個專業。

第十五條

申請人應提交以下材料:

- (一)初始登記申請表;

- (二)人員證明材料,包括身份證、畢業證、職稱證、水平證、聘用合同(或任命文件)等的復印件,以及職業道德證明、社會保險或人事證明等;

- (三)業績證明材料,包括申請人作為主要參與者完成的工程咨詢成果和相關證明;

- (四)繼續教育學時證明(在取得水平證當年申請初始登記的無需提供)。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初始登記:

- (一)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 (二)因工程咨詢工作中重大失誤,受到行政處罰或降級以上行政處分,且自處罰、處分決定之日起不足兩年;

- (三)因采取欺騙、賄賂等不當手段取得登記后被注銷登記,且自注銷之日起不足三年;

- (四)受到刑事處罰,且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不足五年;

- (五)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規定,不應給予登記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初始登記的有效期為三年。

第二節 變更登記

第十八條

咨詢工程師(投資)需要變更執業單位或專業的,應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九條

申請變更執業單位應提交以下材料:

- (一)變更登記(執業單位)申請表(跨初審機構的還需提交備案登記表);

- (二)人員證明材料,包括原登記證書、新執業單位出具的聘用合同(或任命文件)等的復印件,以及社會保險或人事證明、原執業單位解聘證明等。

第二十條

申請變更專業應提交以下材料:

- (一)變更登記(專業)申請表;

- (二)人員證明材料,包括原登記證書、職稱證書、學制一年以上的與新申請專業密切相關的專業培訓、學歷或學位證明等的復印件,以及社會保險或人事證明等;

- (三)業績證明材料,包括申請人作為主要參與者完成的工程咨詢成果和相關證明;

- (四)繼續教育證明。

第二十一條

變更登記不影響原有登記的有效期。

第三節 繼續登記

第二十二條

咨詢工程師(投資)登記有效期屆滿需繼續執業的,應在登記期滿前按公告規定的時間申請繼續登記。若同時要求變更登記,應一并提出申請。

第二十三條

申請人應提交以下材料:

- (一)繼續登記申請表;

- (二)人員證明材料:包括原登記證書、聘用合同(或任命文件)等的復印件,以及職業道德證明、社會養老保險或人事證明等。

- (三)繼續教育證明;

- (四)同時申請變更登記的,還應按本辦法第十八條至第二十條的規定提供相應材料。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繼續登記:

- (一)本辦法第十六條所規定的情形;

- (二)不接受執業檢查;

- (三)受到本辦法第四十條規定的處分尚未期滿。

第二十五

繼續登記的有效期為三年。

第四節 注銷登記

第二十六條

咨詢工程師(投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注銷登記:

- (一)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 (二)因工程咨詢工作中重大失誤,受到行政處罰或降級以上行政處分;

- (三)受到刑事處罰;

- (四)脫離工程咨詢單位;

- (五)同時在兩家及以上工程咨詢單位從業;

- (六)采取欺騙、賄賂等不當手段取得登記證書;

- (七)執業檢查不合格;

- (八)依法應當注銷登記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

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注銷登記:

- (一)超越職權或違反規定程序做出準予登記決定;

- (二)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登記;

- (三)依法應當注銷登記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

中咨協會應對被注銷登記的人員名單予以公告。

第二十九條

被注銷登記的人員在具備初始登記條件后,可重新申請初始登記。

第三章 執業規定

第三十條

登記證書和執業專用章是咨詢工程師(投資)的執業憑證。咨詢工程師(投資)應對出具的工程咨詢成果簽字確認,并加蓋個人執業專用章,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三十一條

咨詢工程師(投資)應妥善保管和使用自己的登記證書和執業專用章。如出現損壞或遺失,應當按規定程序向中咨協會申請補發。

第三十一條

咨詢工程師(投資)不得有以下行為:

- (一)在執業中弄虛作假;

- (二)允許他人以自己名義執業;

- (三)涂改或轉讓登記證書和執業專用章;

- (四)接受任何影響公正執業的酬勞。

第四章 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三條

咨詢工程師(投資)可從事以下工程咨詢業務:

- (一)規劃咨詢;

- (二)編制項目建議書;

- (三)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和資金申請報告;

- (四)評估咨詢;

- (五)工程項目管理;

- (六)國家發展改革委規定的其他工程咨詢業務。

第三十四條

咨詢工程師(投資)享有以下權利:

- (一)以咨詢工程師(投資)的身份執業;

- (二)受委托主持政府投資項目和實行核準制的企業投資項目的工程咨詢業務;

- (三)任何單位和個人修改咨詢工程師(投資)主持完成的工程咨詢成果,應征得該咨詢工程師(投資)同意并簽字蓋章;特殊情況可由其他咨詢工程師(投資)修改、簽字蓋章,并對修改部分承擔責任。

第三十五條

咨詢工程師(投資)應履行以下義務:

-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服從行業自律管理,維護國家、社會利益和業主合法權益;

- (二)秉承行業行為準則,保證工程咨詢服務質量;

- (三)嚴格遵守保密規定;

- (四)廉潔執業;

- (五)自愿接受執業檢查。

第五章 執業檢查

第三十六條

中咨協會負責組織各初審機構對咨詢工程師(投資)的執業情況進行檢查,并對執業檢查發現問題的,按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七條

執業檢查內容包括:

-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的情況;

- (二)登記申請材料的真實性;

- (三)遵守職業道德、廉潔從業情況;

- (四)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情況;

- (五)接受繼續教育情況;

- (六)其他應當檢查的情況。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咨詢工程師(投資)在登記申請中弄虛作假的,當年不予登記且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登記。

第三十九條

咨詢工程師(投資)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中咨協會可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注銷登記證書并收回執業專用章。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初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咨協會可視情節輕重要求改正或根據行業自律規定作出相應處理。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工作人員在咨詢工程師(投資)管理過程中,索取、收受賄賂或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中咨協會通過中國工程咨詢網公布咨詢工程師(投資)管理相關信息。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注冊咨詢工程師(投資)注冊管理辦法(試行)》(發改投資〔2005〕983號)同時廢止。本辦法施行前合法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咨詢工程師(投資)執業資格證書》的,視同取得水平證書。

規章廢止

2017年11月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工程咨詢行業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2017年第9號令)。該辦法自2017年12月6日起施行,《咨詢工程師(投資)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參考資料 >

生活家百科家居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