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業拆借管理辦法》是由中國人民銀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的,旨在規范同業拆借交易、防范同業拆借風險以及保護同業拆借各方當事人權益。該辦法于2007年6月8日經中國人民銀行第13次行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并于同年8月6日起開始施行。
文件發布
中國人民銀行令〔2007〕第3號發布了《同業拆借管理辦法》,該文件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基礎上制定的。經過2007年6月8日的第13次行長辦公會議審議并通過,隨后于2007年7月3日正式公布,自2007年8月6日起生效。時任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周小川簽發了該命令。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貨幣市場的發展,規范同業拆借活動,防范同業拆借風險,保障同業拆借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金融機構之間的人民幣同業拆借交易。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的同業拆借,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以下簡稱同業拆借市場)的金融機構,在全國統一的同業拆借網絡中進行的無擔保資金融通行為。全國統一的同業拆借網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系統:
- 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的電子交易系統;
-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的拆借備案系統;
- 經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其他交易系統。
第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對同業拆借市場進行監督管理。金融機構若欲參與同業拆借市場,須先取得中國人民銀行的批準,并且其同業拆借交易也將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督和檢查。
第五條
同業拆借交易應遵循公平自愿、誠信自律、風險自擔的原則。
第二章 市場準入管理
第六條
下列金融機構可以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申請,加入同業拆借市場:
- 政策性銀行;
- 中資商業銀行;
- 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
- 城市信用合作社;
- 農村信用合作社縣級聯合社;
- 企業集團財務公司;
- 信托公司;
-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
- 金融租賃公司;
- 汽車金融公司;
- 證券公司;
- 保險公司;
-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 中資商業銀行(不含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銀行)授權的一級分支機構;
- 外國銀行分行;
- 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機構。
第七條
申請加入同業拆借市場的金融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 在中國境內依法成立;
- 設有完善的同業拆借交易組織機構、風險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機制;
- 擁有專職從事同業拆借交易的人員;
- 主要監管指標符合中國人民銀行及相關監管部門的要求;
- 最近二年未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中國人民銀行及相關監管部門的處罰;
- 最近二年未出現資不抵債情況;
- 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以下金融機構在申請加入同業拆借市場時,除了滿足第七條所述條件外,還需額外滿足以下條件:
- 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已獲準開展人民幣業務;
- 企業集團財務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在申請前最近兩個會計年度持續盈利;
- 證券公司申請前最近兩個會計年度持續盈利,且同期未出現凈資本低于2億元的情況;
- 保險公司申請前最近四個季度的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
第九條
金融機構如希望加入同業拆借市場,應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程序向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遞交申請材料。
第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審核金融機構進入同業拆借市場申請的期限,適用《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第二十八條和第二十九條的規定。
第十一條
已加入同業拆借市場的金融機構如果決定退出市場,應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報告,并說明退出同業拆借市場的原因,同時提交債權債務清理處置方案。金融機構退出市場時,應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債權債務關系得到妥善處理,并針對可能出現的風險制定應急預案。
第十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在批準金融機構加入同業拆借市場或收到其退出市場的報告后,應以適當的方式向同業拆借市場發布公告。在正式發布公告前,任何機構都不得擅自向市場發布相關信息。
第十三條
自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發布金融機構退出同業拆借市場公告之日算起,兩年內不再受理該金融機構加入同業拆借市場的申請。
第三章 交易和清算
第十四條
同業拆借交易必須在國家統一的同業拆借網絡中進行。政策性銀行、企業集團財務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作為獨立法人實體,通過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的電子交易系統進行同業拆借交易。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拆借備案系統進行同業拆借交易的金融機構,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五條
同業拆借交易采用詢價方式進行,由交易雙方自主協商、逐筆達成協議。
第十六條
同業拆借利率由交易雙方自行協商確定。
第十七條
金融機構進行同業拆借交易時,應逐筆簽訂交易合同。交易合同的內容應具體明確,詳細規定同業拆借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合同應包含以下要素:
- 同業拆借交易雙方的名稱、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 同業拆借成交日期;
- 同業拆借交易金額;
- 同業拆借交易期限;
- 同業拆借利率、利率計算規則和利息支付規則;
- 違約責任;
- 中國人民銀行要求載明的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交易合同可通過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電子交易系統生成的成交單來實現,也可采用合同書、信函和數據電文等書面形式。
第十九條
同業拆借的資金清算是跨銀行的,應直接或通過開戶銀行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大額實時支付系統辦理。在同一銀行完成的資金清算,應以轉賬方式進行。所有同業拆借清算均不得使用現金支付。
第四章 風險控制
第二十條
金融機構應將同業拆借風險管理納入本機構風險管理的整體框架,并根據同業拆借業務特點,建立和完善同業拆借風險管理制度,設置專門的同業拆借風險管理機構,制定同業拆借風險管理內部操作規程和控制措施。
第二十一條
金融機構應依法妥善保管其同業拆借交易的所有交易記錄及相關文件、賬簿、原始憑證、報表、通話錄音等資料。
第二十二條
商業銀行同業拆借的拆入資金用途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三條
同業拆借的期限應符合以下規定,并由交易雙方自行商定:
- 政策性銀行、中資商業銀行、中資商業銀行授權的一級分支機構、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縣級聯合社拆入資金的最長時限為一年;
-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保險公司拆入資金的最長時限為三個月;
- 企業集團財務公司、信托公司、證券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拆入資金的最長時限為七天;
- 金融機構拆出資金的最長時限不應超過對手方由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拆入資金最長時限。
中國人民銀行可根據市場發展和管理需求,調整金融機構的拆借資金最長時限。
第二十四條
同業拆借到期后不得展期。
第二十五
對金融機構同業拆借實行限額管理,拆借限額由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根據以下原則核定:
- 政策性銀行的最高拆入限額和最高拆出限額均不超過該機構上年末待償還金融債券余額的百分之八;
- 中資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縣級聯合社的最高拆入限額和最高拆出限額均不超過該機構各項存款余額的百分之八;
- 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的最高拆入限額和最高拆出限額均不超過該機構實收資本的兩倍;
- 外國銀行分行的最高拆入限額和最高拆出限額均不超過該機構人民幣營運資金的兩倍;
- 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保險公司的最高拆入限額和最高拆出限額均不超過該機構實收資本的百分之一百;
- 信托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最高拆入限額和最高拆出限額均不超過該機構凈資產的百分之二十;
- 證券公司的最高拆入限額和最高拆出限額均不超過該機構凈資本的百分之八十;
- 中資商業銀行(不含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銀行)授權的一級分支機構的最高拆入限額和最高拆出限額由該機構的總行授權確定,納入總行法人統一考核。
中國人民銀行可根據市場發展和管理需求,調整金融機構的同業拆借資金限額。
第二十六條
金融機構如需調整拆借資金限額,應參照申請加入同業拆借市場的程序,向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提交申請材料。
第二十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可根據金融機構的申請,臨時調整拆借資金限額。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在其總行授權范圍內,可臨時調整轄內金融機構的拆借資金限額。
第五章 信息披露管理
第二十八條
加入同業拆借市場的金融機構有向同業拆借市場披露信息的責任。金融機構的董事或法定代表人應保證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第二十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制定同業拆借市場中各類金融機構的信息披露規范,并監督實施。
第三十條
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是同業拆借市場的中介服務機構,為金融機構在同業拆借市場的交易和信息披露提供服務。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應根據本辦法制定同業拆借市場交易和信息披露的操作規則,并報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一條
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應及時向市場公布利率、交易量、重大異常交易等市場信息和統計數據。
第三十二條
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負責同業拆借市場的日常監控和市場統計,定期向中國人民銀行上報同業拆借市場統計數據,并向中國人民銀行省一級分支機構提供備案系統統計信息。當發現同業拆借市場異常情況時,應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并通知中國人民銀行相關省一級分支機構。
第三十三條
金融機構未按規定向同業拆借市場披露信息,或披露信息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對其采取限期補充信息披露、核減同業拆借限額、縮短同業拆借最長期限、限制同業拆借交易范圍、暫停或停止與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交易聯網等約束措施。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對同業拆借交易實施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并對同業拆借市場的行業自律組織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省一級分支機構負責擬訂轄區同業拆借備案管理實施辦法,并對轄區內金融機構通過拆借備案系統進行的同業拆借交易進行監管。
第三十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或其省一級分支機構根據履行同業拆借市場監管職責的需要,可采取以下措施進行同業拆借現場檢查:
- 進入金融機構進行檢查;
- 詢問金融機構工作人員,要求其對檢查事項做出說明;
- 查閱、復制金融機構與檢查事項相關的文件、資料,并對可能被轉移、銷毀、隱藏或篡改的文件資料進行封存;
- 檢查金融機構運用電子計算機管理業務數據的系統。
第三十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地市中心支行發現同業拆借異常交易,認為有必要進行同業拆借現場檢查的,應報告有管轄權的中國人民銀行省一級分支機構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進行同業拆借現場檢查的,應遵守中國人民銀行有關監督檢查程序的規定。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根據履行同業拆借市場監管職責的需要,可與金融機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進行會談,要求其就金融機構執行同業拆借市場管理規定的重大事項作出說明。
第四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對金融機構實施同業拆借現場檢查時,如有必要,將檢查情況通報有關監管部門。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金融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實施處罰:
- 不具有同業拆借業務資格而從事同業拆借業務;
- 與不具備同業拆借業務資格的機構進行同業拆借;
- 在全國統一同業拆借市場網絡之外從事同業拆借業務;
- 拆入資金用途違反相關法律規定;
- 同業拆借超過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拆借資金最長期限;
- 同業拆借資金余額超過中國人民銀行核定的限額;
- 未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向同業拆借市場披露信息;
- 違反同業拆借市場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二條
商業銀行有本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三條
政策性銀行、信用合作社、企業集團中國鐵建財務有限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有本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按照《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四條
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有本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處罰。
第四十五條
對本辦法第四十一條所列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金融機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六條
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處罰:
- 不按規定及時發布市場信息、發布虛假信息或泄露非公開信息;
- 交易系統和信息系統發生嚴重安全事故,對市場造成重大影響;
- 因不履行職責,給市場參與者造成嚴重損失或對市場造成重大影響;
- 為金融機構同業拆借違規行為提供便利;
- 不按規定報送統計數據或未及時上報同業拆借市場異常情況;
- 違反同業拆借市場規定的其他行為。
對前款所列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處罰。
第四十七條
為金融機構向同業拆借市場披露信息提供專業化服務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信用評級機構等專業機構和人員出具的文件含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不得再為同業拆借市場提供專業化服務。違反有關法律規定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對違反本辦法的金融機構進行處罰后,應當通報有關監管部門。中國人民銀行縣(市)支行發現金融機構違反本辦法的,應報告上一級分支機構,由其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對金融機構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遵守《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
第五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從事同業拆借市場監督管理的行為依法接受監督并承擔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中國人民銀行省一級分支機構包括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
第五十二條
金融機構進行外匯同業拆借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并由中國人民銀行上??偛拷M織實施。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7年8月6日起施行,1990年3月8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業拆借管理試行辦法》同時廢止。其他有關同業拆借的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適用本辦法的規定。
參考資料 >
中國人民銀行令〔2007〕第3號(同業拆借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2024-11-15
同業拆借管理辦法.中央人民政府.2024-11-15
金融行為處罰辦法范文.公務員之家.2024-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