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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會展行業協會
來源:互聯網

上海市會展行業協會Shanghai Convention & Exhibition Industries Association(縮寫:SCEIA)于2002年4月成立,由本市從事會議、展覽及相關業務的企事業單位自愿組成的跨部門、跨所有制、非營利性的行業性社會團體法人,是具有廣泛代表性的新型行業協會。

協會簡介

本會由會員單位組成,截止2010年12月底,協會已有會員499家,會員成分已呈多元結構,基本涵蓋了會展主體業務以及與之相關的業務領域,其中副會長單位30家、常務理事單位12家,理事單位34家。

本會的常設機構為秘書處,下設辦公室、聯絡部、項目部、信息部和服務中心。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上海市會展行業協會;英文譯名:SHANGHAI CONVENTION AND EXHIBITION INDUSTRIES ASSOCIATION。縮寫SCEIA。

第二條

本會依照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組建。由本市從事會議、展覽業及相關的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經濟組織自愿組成。為實行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門、跨所有制的非營利性、行業性的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宗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在政府有關部門的指導下,協助政府從事行業管理,為會員提供服務,維護會員合法權益,提高行業整體素質,形成行業自律機制,組織行業國際交流與合作,保障行業公平競爭,溝通會員與政府、社會的聯系,促進上海會展行業的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商務委員會,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本協會同時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協會黨建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國共產黨章程》有關條款規定,企業、社會組織和其他基層單位……凡是有正式黨員3人以上的,都應當成立黨的基層組織。

上海市會展行業協會黨委要切實加強“兩新”組織黨建工作,不斷提高“兩新”基層黨組織的覆蓋率,凝聚力、影響力和戰斗力,進一步推動本行業的“兩新”組織的健康發展。

第六條

本會住所和活動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務、業務范圍和活動原則

第七條

本會的任務是:

(一)制訂行業規范,組織建立本行業各個專業委員會,實行行業自律管理,行業協調,并做好行業服務工作,依法維護行業和行業內企事業單位的合法權益;

(二)承接國際會議、國際來展、組團出國展覽申報的代理;

(三)組織進行行業的反傾銷、反壟斷、反補貼等調查,或者向政府提出調查申請;

(四)與國(境)內外會展行業協會進行交流和合作;

(五)參與市政府有關會展行業發展、改革以及與會展行業利益相關的政府決策論證,提出相關政策和立法的建議,參加政府舉辦的有關聽證會;

(六)開展會展行業統計調查、組織實施行業準入資格的評審、組織評估、信息發布、價格協調等工作,承擔政府有關部門授權或委托的其它相關工作;

(七)協助政府對在本市舉辦的各類展覽和會議實行行業管理;

(八)指導和監督會員單位依法經營,遵守行規行約,維護行業的整體利益;

(九)協調會員與會員,會員與行業內非會員,會員與其他行業經營者、消費者及其他社會組織的關系;

(十)發展會員并定期舉行協會會員會議;

(十一)組織講座、研討會、業務培訓,開展咨詢、中介服務,編輯出版會訊、會報、會刊和有關業務書籍;

(十二)政府部門委托的其它事項。

第八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是:本市會展行業協調,項目申報代理、提供信息、咨詢、培訓、認證、評估、招商、統計、年審服務。

第九條

本會活動原則:

(一)本會按照核準的章程開展活動,遵守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二)本會開展活動,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利益;

(三)本會不以協會名義從事經營活動,如以舉辦的經營實體名義開展活動,則不與本行業內的企業爭利;

(四)本會開展活動時,遵循“民主集中制”和“自主辦會”原則,做到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

第三章 會 員

第十條

本協會由單位會員組成,實行“入會自愿、退會自由”原則。

第十一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凡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具有會展業經營權的單位、承辦會展業的場館,國(境)外會展業駐滬辦事機構,與其他從事會展業相關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各類經濟性質的企事業單位。

第十二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自愿入會書面申請;

(二)由理事會授權的秘書處審核同意;

(三)由秘書處正式登記備案。

第十三條

對會展行業有研究,或有豐富實踐經驗的人士,可聘請為行業協會的名譽會長、顧問等職務。

第十四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對本協會工作提出建議、進行批評、履行監督的權利;

(三)有優先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各種活動的權利;

(四)有優先取得本協會的資料、刊物、信息及提供服務的權利;

(五)有學術論文、業務活動和知識產權等正當權益受保護的權利;

(六)有提出申訴的權利;

(七)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五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有遵守本本協會章程和行業規范,執行本協會決議的義務;

(二)有支持和承擔本協會委托工作的義務;

(三)有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信息和資料的義務;

(四)有按時繳納會費的義務。

第十六條

會員退會應向本協會遞交書面聲明。

會員連續兩年內無故不繳納會費,即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會員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本章程的,經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通過,予以除名并公示。會員如對常務理事會的除名決定不服,可向理事會提出申訴;會員如對理事會的除名決定不服,可向會員大會提出申訴。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七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因特別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有下列職權:

(一)審議通過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聽取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狀況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本協會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為有效,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本協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有下列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召開會員大會,并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三)提出修改本協會章程的草案,報會員大會審議并表決通過;

(四)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和免職;

(八)根據會長的提名,決定秘書長人選的聘免;

(九)根據秘書長的提名,決定副秘書長人選的聘免;

(十)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一)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二)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 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

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條第一、五、六、十、十一、十二等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

第二十五條

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常務副會長、會長一般由所在單位派出其負責人

作為候選人,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常務副會長、會長因人事變動,應由該單位新任負責人接任。

增補常務理事,應經理事會選舉產生。若遇突發事件或不可抗力,致理事會無法召開的,可由常務理事會補選,補選的常務理事應經下一次理事會追認。補選的常務理事,應在理事中產生。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設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

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行業內有較大影響;

(二)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力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的每屆任期四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經市社團管理局批準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在國家機關無現任公職,個人信用良好。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條

本協會常務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受會長委托,負責本行業協會的日常工作;

(二)根據工作需要,由會長委托,可臨時召集理事會;

第三十一條

本會秘書處是理事會的日常辦事機構。由秘書長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其任

職條件參照第二十六條。秘書處的工作人員應當是專職人員,人事分配制度和社會保障制度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提名協會秘書處專職人員的聘用和辭退,報常務副會長審核,由會長批準;

(三)提名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負責人;

(四)協調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經費的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承辦政府部門委托事項獲得的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換屆或變更法定代表人之前,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聘請專業審計事務所審計,并作出審計報告。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審議后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條

修改后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后,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和程序及廢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因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工作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二O一O年二月五日第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參考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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