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力分散是指職權在不同層級的公法法人之間轉移的過程。這一概念包括兩種形式:一是“領土權”的分散,即行政區劃內的權力分配;二是“技術性”權力分散,涉及具有公法法人地位的公共實體之間的職權轉移。
分類
Dennis A. Rondinelli 和 Rachid Ouedraogo 認為,權力分散可分為四種不同類型:
1. 行政分權(權力下放)
2. 功能分權(委托權)
3. 政治分權(歸屬權)
4. 結構分權(私有權)
法國的權力分散
法國歷史上曾是單一制國家,擁有高度集中的行政體系。首都巴黎在國家政治、經濟和文化生活中占據重要地位。然而,隨著時代的發展,這種偏向性的政策受到了越來越多的質疑,因為它阻礙了各個地區的社會經濟發展。
地方分權運動
地方分權運動(décentralisation)旨在賦予地方行政單位獨立的職權,使人民能夠選舉自己的權力機構,并確保整個領土上的公共權利平等。權力分散使得決策更加貼近民眾,有利于推動社區民主。與此相對的是權力下放(déconcentration),這是一種通過將中央行政部門的部分職責轉移到地方,如省長、省級公共服務負責人及其下屬,以提高國家運行效率的做法。法國的第一批地方分權立法(Lois Deferre)是在1982-83年由皮埃爾·莫魯瓦政府實施的。這是繼戴高樂將軍的“區域化”計劃(1969年公投未獲通過)后的一次嘗試。1982-83年的地方分權運動起源于副總理奧利維爾·吉夏爾在報告《一起生活》中的提議,尤其是因為1977年新政治氣候下的市政選舉勝利。讓-皮埃爾·拉法蘭在2002年至2004年間重啟了地方分權改革,這被稱為地方分權的第二幕。盡管如此,許多人對改革的效果感到失望,因此提出了第三幕的需求。權力分散的一個優點是它使公共政策的制定更接近人們的實際需求。然而,由于地區間資源和決策可能存在的不均衡,這也可能導致新的區域間不平等現象。
去中心化
去中心化(décentralisation)一詞也可以用來描述一種土地規劃政策,目的是減少巴黎及其周邊地區在地區發展中的比重。另一個相關的政策是“工業分散”,特別是在20世紀50年代中期,國家試圖鼓勵工業離開巴黎地區,參與外省的“外援建設”。這一政策后來遭到了“地方發展”支持者的強烈批評。在法國,地區間的巨大差距導致了這種去中心化的政策。法蘭西島大區聚集了絕大多數人口和經濟活動,而外省的許多地區則面臨著嚴重的廢棄問題。正是在這種情況下,20世紀60年代出現了雄心勃勃的土地規劃政策,這得益于土地規劃和區域事務委員會(DATAR)的成立。這種去中心化是通過建立平衡的城市群實現的。
參考資料 >
權力分散:分權的誤區.中國政治學.2024-11-20
權力分散的途徑為.百度教育.2024-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