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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種子協會
來源:互聯網

中國種子協會(China National Seed Association,CNSA)是由在我國依法進行農作物種子科研、生產、經營、管理以及與種業相關的單位和個人自愿組成的群眾性、非營利性、自律性的行業組織。協會是獨立的全國社團法人,維護會員和行業的合法權益,是政府聯系種業的橋梁和紐帶。2019年度全國性社會組織評估等級為4A級。

組織結構

理事成員

本會到2014年10月,共有會員781個,其中企業會員622個。現任五屆理事會共有理事177人,常務理事會共有58人,會長、副會長共22人。

團體會員

本會現有分會8個:玉米種業分會、水稻種業分會、蔬菜種子分會、種業機械化分會、種衣劑分會、國際交流合作分會、棉花種業分會、南繁制種分會。

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名稱為中國種子協會,英文譯名ChinaNationalSeedAssociation(縮寫C種子?NSA)。

第二條中國種子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是由在我國依法進行農作物種子(以下簡稱種子)科研、生產、經營、管理以及與種業相關的單位和個人自愿組成的群眾性、非營利性、自律性的行業組織。協會是獨立的全國社團法人,維護會員和行業的合法權益,是政府聯系種業的橋梁和紐帶。

第三條協會的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為政府、為行業、為企業服務,促進種子產業健康持續發展。

第四條本會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遵守社會團體登記管理相關的規章。

第五條本會的住所在朝陽區麥子店街道街20號樓。

第二章業務范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制定行規行約,協調、規范種子企業、相關企業之間的競爭行為,維護公平競爭。

(二)開展行業調研,分析行業發展趨勢,研究行業的共同利益,向政府部門提出與種子產業發展相關的產業政策、經濟技術政策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三)舉辦種子科研、生產、經營、管理及國內外貿易等方面的信息交流活動,組織種子及其相關信息產品的交流交易、展覽會。

(四)組織種子繁育、生產、加工、儲藏、檢驗、管理等方面的技術培訓;普及種子科學知識,總結、推廣種子工作先進經驗。

(五)收集、分析、發布行業信息;為企業發展提供咨詢意見,為會員提供技術、市場信息咨詢等服務。

(六)參與本行業相關的技術、產品的國家(行業)標準制(修)訂工作;參加國際標準化活動;推動相關標準的貫徹實施。

(七)宣傳和貫徹國家種子法律、法規,向政府部門反映行業、會員的意見,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八)開展行業自律監管,加強行業自律,構建行業內誠信監督體系;開展行檢行評,引導、促進行業發展;協助有關主管部門,實施名牌推進戰略,打擊假冒偽劣產品,保護行業信譽。

(九)接受政府授權或委托,參與制定行業發展規劃,進行種子企業生產經營資格資質審核;接受委托組織科技成果鑒定和推廣應用。

(十)開展行業在政策、信息、技術、保護知識產權等方面的國(境)內、外交流活動;開拓國際市場,促進企業開展國際經濟技術及貿易合作。

(十一)規范行業行為,協調解決會員之間的矛盾和糾紛;參與行業相關的反傾銷、反補貼等對外貿易爭端的產業損害調查和應訴協調工作,保護產業安全。

(十二)創辦刊物、互聯網等媒體,為會員開展咨詢服務

(十三)開展符合協會宗旨的其他工作;承擔會員、其他團體和政府委托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會的會員包括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一)單位會員:各級種子管理站(局)、種子協(學)會,與種子科研、教學、生產、經營相關的企業事業單位,有關學術性群眾團體。

(二)個人會員:在農業系統種子行業管理相關崗位工作的人員,有一定專業技術的種子工作者及相關人士。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在種子及與種子相關的產業中有一定影響。

第九條會員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有關種子的法律法規,遵守本會《章程》,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完成本會所委托的工作。

(三)參加本會要求的有關活動。

(四)向本會提供有關信息、資料。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提出書面申請,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連續兩次不參加本會要求的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代表大會,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由代表大會選舉的理事構成。理事在代表大會上選舉生產,理事候選人獲到會代表半數以上同意方可當選。

第十八條理事單位的代表當選理事后,在代表大會閉會期因工作變動等原因不能作為理事單位的代表時,理事單位可推薦替代人選,經常務理事會同意后替代。

理事單位被其上級主管部門撤消或被工商部門注銷,其理事資格同時終止。

第十九條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代表大會。

(四)向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決定理事單位代表(理事)的替代。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代表大會2/3以上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擔任。

第二十七條本會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特殊情況下,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也可由會長或副會長擔任。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按會計準則和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代表大會的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會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由有資質的單位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對本會章程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代表大會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須經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備案。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可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06年10月27日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所獲榮譽

2019年12月5日,獲得“全國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先進集體”稱號。

參考資料 >

生活家百科家居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