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是根據《兒童權利公約》第四十三條設立的,旨在監督締約國履行公約義務的情況。該委員會致力于與各類組織機構建立持久對話,解決全球范圍內影響兒童權利的問題,并提升公眾對兒童權利的認識。
組織架構
成員構成
委員會成員遵循公平的地域分配原則和主要法系均衡原則,從締約國提名的候選人中選舉產生。這些成員均為品德高尚且在兒童權利領域具備公認的專長的專家,以個人身份擔任職務,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最初,委員會每年舉行一次會議,會期由締約國會議決定并在必要時加以審查,同時需經聯合國大會核準。委員會由18名獨立專家組成,每年舉行三屆會議,每屆會議為期四周。
工作內容
委員會的工作不僅限于審查政府報告,還包括接收并通過多種渠道獲得的人權相關信息。委員會利用這些信息與相關政府代表共同研究成員國提交的報告,并在此基礎上發表關注和建議。此外,委員會還會發布一般性意見,并主持相關的公開討論。
歷史沿革
1991年初,《兒童權利公約》締約國代表召開了首次會議,選舉產生了兒童權利委員會。當時共有約40多名候選人競爭10個席位,最終選出的專家來自多個國家和地區,其中包括6名女性和4名男性。他們的專業背景涵蓋了人權和國際法、少年司法等多個領域。自成立以來,委員會每年舉行三次會議,每次會議為期四周,最后一周用于籌備下屆會議。委員會的服務由日內瓦人權事務中心提供。根據《公約》規定,締約國有義務向委員會提交關于落實《公約》措施及境內兒童權利享受情況的定期報告。首次報告須在批準或加入《公約》后兩年內提交,之后每五年提交一次。截至1995年12月,委員會已經收到了超過70份國別報告。在1991年10月的第一屆會議上,委員會通過了幫助締約國編寫和組織初次報告的準則,強調報告應反映執行公約過程中面臨的挑戰,并突出重點。
主要職能
委員會在制定程序時強調與政府代表進行建設性的對話,并積極與其他聯合國機構、專門機構以及非政府組織合作。委員會成立了一個工作組,在會議前對各國提交的報告進行初步審查,并為與報告國代表的討論做準備。工作組還審議其他人權條約機構提供的資料,并接收聯合國人權委員會設立的相關機制提交的資料。其中一個重要的合作伙伴是買賣兒童、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活動特別報告員。
國際事件
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對加沙地區軍事行動對兒童造成的影響表示嚴重關切。委員會發表聲明稱,數百名兒童傷亡,許多人傷勢嚴重,許多兒童失去親人。持續的戰斗和對生計及基礎設施的破壞嚴重影響了兒童享有人權的能力。委員會強調,《兒童權利公約》任擇議定書明確規定禁止攻擊受國際法保護的與兒童相關的設施,如學校和醫院。作為公約簽署國之一的以色列應遵守這一規定。聲明指出,發生在加沙地區的某些事件明顯忽視了兒童和學校的保護權利。
兒童權利公約
《兒童權利公約》包含54項條款和兩個任擇議定書。公約界定的兒童指未滿18歲者,除非締約國法律規定不同。公約保障兒童的生存和發展權利,防止其遭受剝削、虐待和其他不利影響,并確保兒童參與家庭、文化和社會生活的權利。公約前41條規定了每個兒童的基本權利及其保護方法,而第42至45條明確了政府的責任,包括宣傳和實踐公約的原則。第46至54條涉及締結、修改條約的程序以及聯合國在公約中的作用。任擇議定書中,“兒童被卷入武裝沖突”和“販賣兒童、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制品”分別于2002年1月18日和2月12日生效。
參考資料 >
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是一個怎樣的機構?.人權網.2024-11-19
兒童權利委員會.兒童權利委員會.2024-11-19
有關《兒童權利公約》的常見問題.有關《兒童權利公約》的常見問題.2024-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