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
主要職責
(一)審判法律規定、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由市中級法院管轄的和其認為應當由自己審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審案件。
(二)審判法律規定由市中級法院審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二審案件。
(三)審查處理不服本院和基層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各類申訴和申請再審案件。
(四)審判由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案件。
(五)對基層法院管轄不明的案件等指定管轄。
(六)監督和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七)依法行使司法執行權和司法決定權。
(八)依法決定國家賠償。
(九)協調本市法院與外省、市法院之間有關的民事、行政審判和執行工作。
(十)對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或市人大布置的法律、法規、規則的研究、修改提出意見,批復基層人民法院有關適用政策法律的請示。
(十一)指導基層人民法院思想政治、教育培訓工作;協助市委抓好人民法院黨的建設、領導班子建設和隊伍建設;按照權限管理法官、書記員、司法警察及司法行政人員,協同主管部門管理基層人民法院的機構設置、人員編制工作,管理全市法院系統直屬事業單位有關社團機構。
(十二)負責全市法院系統的監察工作。
(十三)指導全市審判法庭和人民法庭建設。
(十四)結合審判工作,宣傳法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憲法、法律和社會公德。
(十五)承辦上級人民法院和市人大常委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置
立案庭
民一庭
民二庭
民三庭
民四庭
民五庭
刑一庭
刑二庭
執行局
行政庭
審管辦
信訪科
參考資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2023-07-20
2023年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 部門預算.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07-20
機構職能.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