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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馬遜合作條約
來源:互聯網

1978年7月3日,南美洲八個國家在巴西利亞巴西利亞簽署了一份旨在共同開發亞馬遜地區的協議——《亞馬遜合作條約》。

簽署背景

亞馬孫河流域面積廣闊,約為700萬平方公里,約占南美洲陸地面積的三分之一。該區域資源豐富,尤其是森林資源,占全球森林總面積的五分之一。為了開發這一地區并實現各國間的合作,1976年11月,巴西總統埃內斯托·蓋澤爾和秘魯總統弗朗西斯科·莫拉萊斯·貝穆德斯·塞魯蒂在會談中提議成立一個專門負責亞馬遜平原地區事務的組織。隨后,在1977年3月,巴西政府向其他相關國家正式提出建立地區一體化組織的建議。經過多次籌備會議,包括1977年11月至1978年5月期間舉行的三次會議,南美八國最終在1978年7月3日簽署了《亞馬遜合作條約》。

條約內容

《亞馬遜合作條約》明確指出,締約國有權獨立管理和利用本國境內的自然資源,并且該條約不適用于其他國家加入。條約的主要目標是在確保各成員國獲得公正、互惠成果的基礎上,通過聯合行動促進亞馬孫河地區的發展。具體而言,條約規定了以下事項:- 各成員國應保障區域內商業航運的自由通行;- 合理開發利用水資源;- 在維護生態平衡、保護生物多樣性的同時,開展科學技術合作,推動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 推進醫療衛生服務;- 協調建設交通和通信基礎設施;- 發展邊境貿易和旅游業。此外,條約還規定每年舉行一次由各成員國高級外交代表參與的合作理事會,以評估條約執行情況并制定合作計劃。

生效及影響

《亞馬遜合作條約》自1980年8月3日起生效。同年10月23日,成員國在巴西貝倫召開了首次外長會議,并發布了《貝倫聲明》,強調各成員國對其領土自然資源的主權,并反對外部勢力對該地區的干預或國際化嘗試。《亞馬遜合作條約》的簽署被視為拉丁美洲一體化進程的重要一步。

參考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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