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科學制定長江流域治理開發與保護的整體部署,水利部會同多個部門共同制定了《長江流域綜合規劃》。該規劃是在深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由長江水利委員會和相關省份的相關部門合作完成。
規劃背景
根據2007年國務院關于開展流域綜合規劃修編工作的總體安排,水利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農業部、國家林業局、中國氣象局、國家能源局、國家海洋局等部門,建立了流域綜合規劃修編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組織長江水利委員會和長江流域19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部門,在深入開展現狀評價、總體規劃、專業規劃、專題研究的基礎上,編制完成了《長江流域綜合規劃》。
規劃目標
短期目標
至2020年,長江流域的重點城市和防洪保護區在遭遇標準內的洪水時應基本不受影響,在遇到超出標準的洪水時應盡可能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山洪災害防御能力應有顯著提升;城鄉供水和農業灌溉能力應有所增強,居民生活用水應得到全面保障,水能資源的開發利用率應穩步提高,航運體系應不斷改進;水生態環境惡化的趨勢應得到有效遏制,飲用水源地水質應達到全部達標,水土流失應得到控制;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應基本建立,涉水事務管理應全面加強。至2030年,流域防洪減災體系應更加完善,防洪減災能力應進一步提高;節水型社會應基本建成,水資源和水能資源的開發利用率應進一步提高;水生態環境應有明顯改善,河流生態系統應良性發展,水土流失應得到有效治理;流域綜合管理現代化應基本實現。
實施要點
國務院在批復中強調,《長江流域綜合規劃》的實施應當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認真落實2011年中央一號文件的精神,以完善流域防洪減災、水資源綜合利用、水資源與水生態環境保護、流域綜合管理體系為目標,堅持全面規劃、統籌兼顧、標本兼治、綜合治理的原則,注重科學治水、依法治水,妥善處理興利與除害、開發與保護、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等各種關系,充分發揮長江的各種功能和綜合利用效益,為實現經濟持續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提供堅實的基礎。
主要舉措
防洪減災
應重點加強長江中下游平原干流、洞庭湖、鄱陽湖和主要支流的治理,加快向家壩水電站、溪洛渡水電站、亭子口等關鍵節點工程的建設,盡快實施重要的蓄滯洪區建設工程,加強重點城市的防洪建設和重點澇區的治理,完成病險水庫和水閘的除險加固,建設流域防洪預警系統和山洪災害易發區預警預報系統。應加強以三峽水庫為核心的一系列干支流控制性水利水電工程的聯合調度,協調好防洪與水資源綜合利用、水生態環境保護之間的關系,提高流域抵御特大洪水災害的能力。
應加快開展南水北調東、中線后續工程的論證及西線項目的前期工作,逐步完善全國水資源的優化配置格局。應在強化節水的基礎上,建設一些必要的水源工程,提高流域供水保障能力,解決局部地區的工程性缺水問題。應加強灌區的續建配套和節水改造,在水土資源條件適宜的地區適當新建灌區。應在保護生態環境和移民合法權益的前提下,合理有序地開發水能資源。應大力發展航運,完善現代化的長江水運格局。
水資源與水生態環境保護
應加大對洞庭湖、鄱陽湖、丹江口市庫區及上游、三峽庫區及長江口地區水資源的保護力度,加強對巢湖、滇池等重點湖泊和沿江城市河段水污染的防治。應嚴格控制生態環境敏感區域的治理開發活動。應加強長江上中游的水土保持,強化水土流失的預防監督和生態修復。
流域綜合管理
應加強流域立法研究、涉水事務管理和執法監督。應實行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建立流域用水總量、用水效率和水功能區限制納污控制指標體系。應加強流域水資源的統一調度和管理。應規范河道岸線和采砂管理。應完善水量、水質、水生態環境的綜合監測系統。
法律地位
《長江流域綜合規劃》作為法律依據,是長江流域開發、利用、節約、保護水資源和防治水害的重要基礎。國務院要求,流域內的各省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應加強領導,緊密協作,認真分解并落實《長江流域綜合規劃》提出的具體任務和措施,精心組織實施,切實保障流域的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糧食安全和生態安全。
參考資料 >
長江流域綜合規劃 .長江流域綜合規劃 .2024-11-05
長江流域綜合規劃 .長江流域綜合規劃 .2024-11-05
長江流域綜合規劃 .長江流域綜合規劃 .2024-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