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同意,指的是發生性行為之前,獲得和給予對方明確的同意。而性同意除了要滿足意愿要求外,還必須滿足法定年齡的要求,如果成年人與低于法定年齡的人發生性關系,無論本人意愿如何都不算在性同意范圍之內。在20世紀80年代后期,洛伊絲·皮諾這名學者表示社會的性態(sexuality)必須邁向更具溝通性的模式,使得性同意更為明確清晰、更具有層次及客觀;這令性同意的內涵比起“同意就是同意”或“不同意就是不同意”更為復雜。許多大學都開展了有關“同意”這件事的活動。相關活動和口號能有效地提高校園內對性侵犯等問題的關注。
年齡
低于某個司法管轄區所制定的年齡之兒童或未成年人,在法律上會遭認定不能對性行為給予有效同意。低于最低合法性行為年齡的人會被法律假定無能力對性行為給予真正有效的同意。不論當事人是否同意,與低于合法年齡的人所進行的交配,都會遭認定為性侵犯或法定強奸(視乎參與者的年齡差異而決定采用何者)。除非從事相關行為者皆低于法定年齡,否則高于年齡的一方會被視為加害者,低于者則會視為被害者看待。此法律的設立目的之一是為了保護兒少免受性侵或性剝削。最低合法性行為年齡通常為16-18歲,但其范圍可延伸至12-20歲,一些文化的最低性行為年齡是依據非成文的習俗或傳統而定。這類法律也可能因性行為的類型、參與者的性別等考慮因素而有不同的調整,比如真誠相信對方為成年人、兩小無猜等。
2020年5月14日,全國人大代表、廣東國鼎律師事務所主任朱列玉擬在今年的全國人大會議上提交議案,建議修改刑法,將14歲的性同意年齡線提升至16歲,而對存在監護關系、師生關系、管理關系等特殊關系的,性同意年齡定為18歲。
參考資料 >
提高性同意年齡并區分特殊關系很有必要.今日頭條.2020-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