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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濟
來源:互聯網

法律救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自己的人身權、財產權因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為而受到侵害,依照法律規定向有權受理的國家機關告訴并要求解決,予以補救,有關國家機關受理并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動。

基本定義

法律救濟是指法律關系主體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損害時,獲得恢復和補救的法律制度

救濟方式

目前,法律救濟的方式主要有:行政復議、行政裁決、國家賠償民事訴訟

救濟特征

一是受理機關法定。只能由法律授權的國家行政機關和人民法院受理并作出裁決。

二是有嚴格的受理范圍和審理程序。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分別作了明確規定,超出受理范圍有關機關將不予受理,違反法定程序則承擔法律責任

三是有明確的申請、起訴期限。申請行政復議期限,為自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提出行政訴訟的期限,為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個月,或者自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提起國家賠償要求,為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2年;提起民事訴訟的一般時效為3年。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逾期將喪失申請、起訴權。

四是審理方式明確。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理,特定情況下也采取調查取證、聽取意見等方式審理;行政訴訟、民事訴訟一審采取開庭審理,二審視情況采取開庭審理或者書面審理。

五是作出的決定具有法律效力,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執行。不履行決定的,有關機關將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執行法

不同地區的法律救濟

奧地利瑞士,法律救濟一詞用于對(司法或行政)決定提出的爭議。在國家責任法中,有針對法院判決的上訴、修改和投訴,以及針對官方行為的所有其他法律補救措施。

行政行為救濟

行政部門在執法過程或行使職權侵害了公民的權益時,公民有權要求國家機關予以補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救濟的途徑包括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國家賠償、申訴信訪等。

司法救濟的其他形式

在美國法律體系中,為對抗新聞報導引起的陪審員偏見,存在傳統形式的司法補救措施,如預先審查、變更審判地、變更罪名、延續、告誡、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等。這些措施旨在避免審判前的宣傳影響審判的公正性。

法律格言

英國美國的判例中,有一條法律格言:“對于每一項權利,都有補救措施;沒有補救辦法,就沒有權利。”這條法律格言首先由威廉·布萊克斯通闡述,表明立法者聲稱提供適當的補救措施來保護權利。

參考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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