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木驢是古代懲治罪犯的醢刑,宋代文獻已有記載。該刑罰將犯人手腳固定于木制刑具上執行,《三朝北盟會編》記載建炎元年密州知州趙野受刑時被釘于木驢。部分文獻(如小說)描述其木驢背部豎有尖木樁,女犯被強行按坐導致下身受傷。但此類情節缺乏歷史實物及嚴肅史料佐證。
宋元時代
不知道什么時候開始騎木驢成了某些人津津樂道的所謂古代專門懲治那些勾結奸夫謀害親夫的女人所用的酷刑。據傳說,漢代有個與人通奸害死本夫的黃愛玉就是“騎木驢”而死的。還有人說,第一次在婦女犯罪時使用木驢,時間大約在兩宋之間。
按照這些說法,在宋、元期間,通用的木驢原型,通常是一面圓長型的木板,下面安裝有四條支撐的驢腿或滾輪,如同一張普通的條凳。所不同之處,首先是其表面并不平坦,而呈現一定的弧度,類似驢背的形狀;另外于長木板正中間,安裝一根約二寸粗、一尺余長的圓木橛[jué]子向上直豎,象征驢球,因而一般稱呼此類刑具"木驢"。
被判死罪的女犯定讞[yàn]以后,她的全身衣褲將被完全剝光,在驗明正身后,衙役們將女人捆綁妥當,便可將她的雙腿分開,陰戶對準那根驢背上的粗木橛直插進去。接著,用鐵釘把女犯的兩條大腿釘在木驢上,防止其因負痛而掙扎。最后,由四名大漢抬著木驢上的女犯游街,整個示眾程序便告一段落。
根據部分民間說法,宋,元期間,在女犯騎木驢游街時,隊伍的前導按照慣例會安排衙役和兵丁敲著破舊的鑼鼓開道,并昭示全城百姓,之所以使用破鼓、破鑼的原因,是為了要和高官仕紳出行的"鳴鑼開道"有所區別。
另外,在游街的過程中,河北省、山東省等部分地區會使用帶刺的荊條--也就是《水滸傳》中所錄的"混棍"--抽打女犯的后背,強迫其高喊:"淫婦某氏,于某月某日犯淫,于此木驢游街示眾,警示眾人,莫如妾身之下場!",其余大部分地區則會在游街時以水火棍鞭打女犯的乳房和臀部,以增加其羞辱感和疼苦。
相反根據現有史料,倒是有明確證據表明,所謂木驢并不是特別針對女性的所謂酷刑,相反僅僅是用來釘住犯人手腳的刑車,男性犯人同樣也會遭受這種待遇。
比如在宋代史料《三朝北盟會編》卷114中記載建炎元年11月密州知州趙野棄城而逃,被密州軍卒杜彥、李逵、吳順抓回之后,受到的處罰就是騎木驢,具體情況是“野不能應,彥令取木驢來,釘其手足,野大驚,乃呼,眾已撮野跨木驢,釘其手足矣”
明清時代
明清時期,據《狄公案》第三十回說,酷刑騎木驢是這樣的:前后制作出帶有驢頭驢尾樣式的木驢,隨后標明女犯身份,到女監提出畢周氏,將她的兩手綁在背后,插上標子,兩人牽過木驢,在堂口把她抬坐上去,整理好鞍韁,將她的兩腿緊緊綁在凳上,到了法場后割去首級。但《狄公案》之類就是清人所作類似小說性質的著作,難以完全當真。晚清小說《冷眼觀》的作者王浚卿認為,這種性酷刑并不真正存在。
在明清一些作者提到騎木驢的時候,甚至并不發生任何關于性虐待的聯想,而僅僅是作為普通的乘自動木車的含義。如袁枚在《子不語》中說“婺源江秀才號慎修,名永,能制奇器。家中耕田,悉用木牛。行城外,騎一木驢,不食不鳴。人以為妖。”
構造樣式
所謂木驢,據歷史記載,有許多種樣式,大致可因當地的制造工藝水平高低,分為繁簡兩種。
簡單樣式
簡單的,不過是一段圓木頭,下面安四條腿,像一張條凳,所不同的,第一是“凳面"不是平的,而是呈圓弧形;第二“凳面”正中間,有一根二寸來粗、一尺多長的圓木棍兒,向上豎著,象征“驢”這就是這種刑具被稱為“木驢”的原因:你不是貪淫么,驢毬最大,讓你臨死之前充分享受!
女犯被判剮以后,就把她全身衣褲剝光,把她強按在木驢上,關鍵的一筆,是一定要把那“驢毬”插進女犯的陰道里。女犯負痛,當然要掙扎,所以還要用四枚大鐵釘把女犯的兩條大腿釘在木驢上,然后由四名大漢抬著木驢游街。游街隊伍的前面,敲著破鼓、破鑼--之所以一定要用破鼓、破鑼的原因,絕不是沒有好鑼好鼓,而是一定要和縣太爺出行的“鳴鑼開道”有所區別。在游街的過程中,還要用帶刺的荊條也就是《水滸傳》中所寫的“混棍”抽打女犯的后背,要她高喊:“我是謀殺親夫的淫婦,大家來看我的下場!”
繁雜樣式
所謂“繁式”,估計可能是“科學技術”發達、木制機械制作技術精良以后對傳統“手抬”木驢的技術改進:繁式木驢,肚子里是空的,四條“驢腿”,各安木輪,女犯游街的時候,不是被抬著走,而是有人在后面推著走。關鍵的一筆,是木輪連著一條“制動桿”,制動桿連著木驢肚子里的一個“偏心輪”,偏心輪又連著象征“驢毬”的木棍兒,所以木驢往前推,“驢毬”就能上下伸縮。往往女犯還沒有押到刑場,由于木棍兒搗爛了內臟,早已經半死不活,氣息奄奄了。
歷史典故
大牢里取出王婆,當廳聽命。讀了朝廷明降,寫了犯由牌,畫了伏狀,便把這婆子推上木驢,四道長釘,三條綁索,東平府尹判了一個"剮"字,擁出長街。兩聲破鼓響,一棒碎鑼鳴,犯由前引,混棍后催,兩把尖刀舉,一朵紙花搖,帶去東平府市心里,吃了一剮。
參考資料 >
處罰出軌女人的殘酷刑具.青島新聞網.2023-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