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植物命名法規》(英文名:International Code of Botanical Nomennclatuae,ICBN),是1867年8月在法國巴黎舉行的首屆國際植物學大會上產生的,每屆國際植物學大會后都會出版新的法規以代替舊的法規,它是各國植物分類學家對植物命名時必須遵守的規章。
《國際植物命名法規》共分了7節68條,1910年在比利時的布魯塞爾召開的第三次國際植物學會議奠定了現行通用的國際植物命名法規的基礎。2011年7月,在墨爾本的國際植物學大會上,對規則提出了新的重大修改,取消了新分類群的發表必須使用拉丁文的硬性規定,2012年1月1日以后發表新分類群可以只使用英文進行描述,并且可以在有資質的網絡出版物上在線發表,新的法規將更名為《國際藻類、真菌和植物命名法規》(International Code of Nomenclature for algae,fungi and plants,ICN)。
法規概述
“國際植物命名法規”(International Code of Botanical Nomenclature)是1867年8月在法國巴黎舉行的第一屆國際植物學大會中,奧古斯丁·彼拉姆斯·德·堪多的兒子(Alphonso de Candolle)曾受會議的委托,負責起草植物命名法規(Lois de la Nomenclature Botanique),經參酌英國和美國學者的意見后,決議出版上述法規,稱為巴黎法規或巴黎規則。該法規共分7節68條,這是最早的植物命名法規。1910年在比利時的布魯塞爾召開的第三次國際植物學大會,始奠定了現行通用的國際植物命名法規的基礎。以后在每5年召開的每屆國際植物學大會后加以修改補充。直到現在這樣的國際性大會總共召開了14次(第十四屆)。我國正式翻譯出版的有蒙特利法規(匡可任譯)和圣彼得堡法規(趙士洞譯),這是目前我國植物命名的主要參考文獻。
最近幾十年來,國際植物學會議每六年舉辦一次,每次都會對國際植物命名法規進行修訂,推出新版的法規。最新的法規是2005年7月第十七屆國際植物學會議(在奧地利維也納舉辦)通過的“維也納法規”(Vienna Code)。
法規內容
每種植物只能有一個合法的拉丁語學名
每種植物的拉丁學名包括屬名和種加詞,另加命名人名;
一種植物如已見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拉丁學名,應以最早發表的,并且是按“法規”正確命名的名稱為合理名稱;
一個屬中的某一個種確應轉移到另一屬時,可以采用新屬的屬名,而種加詞不變,原來的名稱稱為基本異名。如白頭翁[Pulsatilla chinensis (Bge.) Regel]的基本異名為銀蓮花屬 chinensis Bge.原命名人的名字用加括號后移入新的名稱中;
對于科或科以下各級新類群的發表,必須指明其命名模式,才算有效。模式標本是由命名人指定的,用作新種描述、命名和繪圖的標本。
學名的有效發表的條件是必須在出版的印刷品,并可通過出售、交換或贈送,到達公共圖書館或者至少一般植物學家能去的研究機構的圖書館。
對不符合命名法規的名稱,按理應不使用,但歷史上慣用已久,可經國際植物學會議討論通過作為保留名。例如某些科名詞尾不是-aceae,如傘形科(Umbelliferae)也可寫為Apiaceae,禾本科(禾本科)也可寫成Poaceae,豆科(Leguminosae)也可寫成Fabaceae。
雜交種可以用兩個種加詞之間加×表示,如加楊(Populus deltoides × P. nigra )為三角楊(P. deltoides)和黑楊(P. nigra)之間的雜交種。但也可以另取一名,用×分開,如Populus × canadensis。
栽培植物有專門的命名法規。基本方法是在種以上的分類單位與自然植物命名法相同,種下設品種(cultivar, cv.)。
外部鏈接
需要說明的是,法規的原文是英文,遇有譯文和原文不一致的地方,以原文為準。
國際植物命名法規(圣路易斯法規)
INTERNATIONAL CODE OF BOTANICAL NOMENCLATURE (意法半導體 LOUIS CODE)
導言
第一部分 原則
第二部分 規則和輔則
第一章 分類群及其等級(規則1-5)
第二章 名稱的地位、模式指定和優先權
第1節 地位的定義(規則6)
第三章 各等級分類群的命名
第1節 科級以上分類群的名稱(規則16-17)
第2節 科和亞科、族和亞族的名稱(規則18-19)
第四章 有效發表和合格發表
第1節 有效發表的條件和日期(規則29-31)
參考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