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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工
來源:互聯網

均工是秦代關于調度手工業勞動者的法律規定。均工律簡文共三條,僅有兩條有律文,另一條則只有標題而無內容。

簡介

一九七五年十二月云夢縣睡虎地11號秦公一號大墓出土秦簡(云夢秦簡)共兩百零一枚簡、律文一百零八條,包括 均工三條。其中法律文書《秦律十八種》、《效律》、《秦律雜抄》和《法律答問》等。

其中對於工匠的養成有嚴格規定,并規定技藝可做工匠者不應被要求擔任趕車、做飯的工作。

同時出土的與均工并列為管理官營手工業的法律還有 工人程、工律。

均工二則

之一

原文

新工初工事,一歲半紅(功),其後歲賦紅(功)與故等。工師善教之,故工一歲而成,新工二歲而成。能先期成學者上,上且有以賞之。盈期不成學者,籍書而上內史。均工

譯文

新工匠開始工作,第一年要求達到規定產額的一半,第二年所收產品數額應與過去作過工的人相等。工師好好教導,過去作過工的一年學成,新工匠兩年學成。能提前學成的,向上級報告,上級將有所獎勵。滿期仍不能學成的,應記名而上報內史。

之二

原文

隸臣有巧可以為工者,勿以為人仆、養。均

譯文

隸臣有技藝可作工匠的,不要叫他給人趕車、烹炊的勞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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