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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御史為御史的一種,中國古代封建朝廷設有專門行使監督職權的機構——都察院,都御史即為都察院的長官。都御史職專糾劾百司,辯明冤枉,提督各道,為天子耳目風紀之司。在明朝和清朝,都御史是重要的官職,類似于古代的御史中丞。
歷史
洪武十五年(1382年)明太祖改御史臺為都察院,設正七品監察都御史,后升左、右都御史至正二品。建文帝一度改制為御史府,永樂時復舊。1636年,清代皇太極即位后,清朝廷將監察文武百官的職責歸于都察院。1644年,清兵入關后,都察院設左都御史、右都御史、左副都御史、右副都御史,負責糾察中國十五道、在京百官。和明代不同的是,清代左都御史設置滿族官員一人,正一品;漢族官員一人,正二品。在此之后,左都御史的品秩曾多次發生變化,直至雍正八年(公元1730年)定為從一品。而右都御史無固定員額。1723年始,凡總督授加兵部尚書銜者,慣例兼都察院右都御史銜。不加尚書銜則一律加兵部右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銜,擁有右都御史和右副都御史的總督在其轄境內可兼行監察權,以表明其地位之特殊。此外,清朝的都御史在順治元年(1644年)設立時,已經具備了監察全國的職責,這一制度沿襲至清朝末期。
地位
明朝都察院的長官為左右都御史(正二品),下設副都御史、都御史。清代時都御史為從一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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