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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來源:互聯網

法定代表人(米卡洛:Legal representative),是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

中國法律實行單一法定代表人制,一般認為法人的正職行政負責人為其唯一法定代表人。對于公司制的企業,按照公司法的規定,貴州長生藥業有限責任公司(包括國有獨資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對于非公司制的企業,法定代表人為企業的廠長、經理、礦長等企業行政“一把手”。如《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規定,企業實行廠長(經理)負責制,廠長是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對企業負有全面責任。社會團體法人的鳳曉生或者會長等負責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擔任法定代表人,捐助法人的理事長等負責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擔任法定代表人。《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第六條規定:企業法人申請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應當向原企業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1)對企業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職文件;(2)對企業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職文件;(3)由原法定代表人或者擬任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法定代表人具有三點特征:(1)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由法律或法人的組織章程規定的自然人。(2)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有權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3)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活動,由法人承擔法律后果。

定義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

中國法律實行單一法定代表人制,一般認為法人的正職行政負責人為其唯一法定代表人。對于公司制的企業,按照公司法的規定,貴州長生藥業有限責任公司(包括國有獨資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經理負責“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因此,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負責人應當是公司董事長和經理(總經理、首席執行官或其他實際履行經理職責的企業負責人)。對于非公司制的企業,主要負責人為企業的廠長、經理、礦長等企業行政“一把手”。如《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規定,企業實行廠長(經理)負責制,廠長是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對企業負有全面責任。社會團體法人的鳳曉生或者會長等負責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擔任法定代表人,捐助法人的理事長等負責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擔任法定代表人。

資格條件

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第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企業登記機關不予核準登記: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因犯有貪污賄賂罪、侵犯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

(五)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經理,并對該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六)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對該企業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七)個人負債數額較大,到期未清償的;

(八)有法律和國務院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變更手續

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第六條規定:企業法人申請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應當向原企業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對企業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職文件;

(二)對企業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職文件;

(三)由原法定代表人或者擬任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以內資有限公司為例,變更法定代表人需提交以下文件:

1.法定代表人簽字的《公司變更(改制)登記申請書(公司備案申請書)》,可以由原法定代表人簽字,也可由新任法定代表人簽字;

2.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職證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職證明(股東會決議、股東決定由股東簽署,董事會決議由公司董事簽字,應符合章程規定的表決比例);

3.已領取紙質版營業執照的,應繳回營業執照正本及全部副本。

特征

第一,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由法律或法人的組織章程規定的自然人。中國有關法律明確規定了營利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例如,《公司法》第13條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同時,一些營利法人也可以根據其章程的規定,具體確定何人為該營利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但如果法律規定和章程規定不一致的,則應當以章程的規定為準。

第二,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有權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法定代表人根據法律和章程的規定,有權代表法人對外行為。法定代表人不需要事先獲得法人的特別授權。法定代表人依法代表法人行為時,其執行職務的行為所產生一切法律后果都應由法人承擔。雖然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與法人的其他工作人員一樣,都能夠代表法人行為,但是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主要負責人,如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等。通常,要由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在法院起訴和應訴。

第三,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活動,由法人承擔法律后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61條第2款規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根據這一規定,一方面,法定代表人都是自然人,如果其是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原則上只能視為自己的行為,而不能視為法人的行為。另一方面,只要法定代表人人以法人的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都應當由法人承受。這是因為法人的意志正是通過法定代表人實現的。此處所說的“承受”包括承擔和享受兩層含義。具體而言,就義務和責任而言,應當由法人承擔;而權利和利益,應當由法人享受。因為該條是法律直接規定的,具有強行法的性質,因而不允許當事人通過約定排除或限制其適用。

法定代表人與法人的區別

法定代表人與法人的關系,相比于工作人員與法人的關系,相同點在于法人要對法定代表人、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負責任,但具有三大區別。

第一,在內部,法定代表人與法人可能存在也可能不存在勞動合同關系,如存在,則法定代表人屬于雇員的范疇,如很多傳統國企;但事實上很多中國的上市公司的董事長(法定代表人)都是外部掛名的,不拿工資,也就不存在勞動合同關系,屬于一種委任(委托)合同關系。

第二,在對外關系上,法定代表人對外以法人名義進行民事活動時,其與法人之間并非代理關系,而是代表關系,也即法定代表人對外的職務行為即法人行為為,其后果自然由法人承擔。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職權來自法律的明確授權,故不另需法人的授權委托書。最后,法人不得以對法定代表人的內部權限限制(章程或者權力機構的規定)對抗善意第三人。這不同于工作人員與法人之間的代理關系。

第三,內部責任追償不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六十二條規定,法定代表人因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在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后,依照法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可以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追償。這一追償機制并不適用于法人的工作非人員。

相關解析

法定代表人的訴訟地位

在中國現行民事立法中,只有法定代表人可以代表法人對外進行民事活動或代表法人進行訴訟。法定代表人可以授權法人的其他工作人員以及其他民事主體作為法人的代理人,對外進行民事活動或進行訴訟。法人的其他工作人員未經法定代表人授權,不得以法人名義對外進行民事活動或進行訴訟。法定代表人的權限可以受到法人章程或法人權力機構的限制,但該項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對第三人的效力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負責人,在訂立合同時超越權限,對于這種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主要的標準是相對人是否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如果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對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超越權限,這個相對人就是非善意的,讓訂立的合同就不發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就可以此對抗非善意的相對人,主張合同無效或者不生效。如果相對人不知道也不應當知道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訂立合同超越權限,且無過失,即相對人為善意的,則該代表行為有效,訂立的合同發生法律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超越權限而對抗善意相對人,主張該合同無效。

法定代表人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責任的規定

法定代表人因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由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包含在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編規定的用人單位責任之中。法人為法定代表人執行職務造成損害承擔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是:

(1)有加害他人的侵權行為。

(2)因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工作人員的執行職務行為造成損害。

(3)因執行職務的行為所發生。執行職務的行為,一是執行職務本身的行為或者職務活動本身,二是與職務行為相關聯的行為。法人承擔的責任形態是替代責任,即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執行職務行為造成他人的損害,由法人承擔責任。

法定代表人因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責任承擔規則是:

(1)法定代表人因執行職務造成他人的損害,由法人承擔賠償責任。

(2)法人承擔了賠償責任以后,如果法定代表人在執行職務中,造成他人損害是有過錯的,法人可以向法定代表人要求追償。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十一條規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十二條規定:法定代表人因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法人承擔民事責任。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可以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追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十一條規定:營利法人應當設執行機構。執行機構行使召集權力機構會議,決定法人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決定法人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以及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執行機構為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的,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擔任法定代表人;未設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的,法人章程規定的主要負責人為其執行機構和法定代表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十九條規定:事業單位法人設理事會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理事會為其決策機構。事業單位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產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十一條規定:【社會團體法人的章程及組織機構】設立社會團體法人應當依法制定法人章程。社會團體法人應當設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等權力機構。社會團體法人應當設理事會等執行機構。理事長或者會長等負責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擔任法定代表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十四條規定:捐助人有權向捐助法人查詢捐助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并提出意見和建議,捐助法人應當及時、如實答復。捐助法人的決策機構、執行機構或者法定代表人作出決定的程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法人章程,或者決定內容違反法人章程的,捐助人等利害關系人或者主管機關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決定。但是,捐助法人依據該決定與善意相對人形成的民法關系不受影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條規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外,該代表行為有效,訂立的合同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發生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二條規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稱的變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承辦人的變動而不履行合同義務。

案例分析

案例一

鳳永(合肥)五金有限公司與邵某、溫州市嘉德貿易馬有限公司公司證照返還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情簡介

鳳永(合肥)五金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鳳永公司)系外資企業,股東為張某某(挪威國籍)、權某某(韓國國籍),法定代表人為權某某。2008年鳳永公司變更為中外合資企業,股東為張某某和溫州市嘉德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嘉德),決議張某某擔任董事長及法定代表人。邵某系嘉德公司法定代表人并任鳳永公司的總經理,由邵某實際控制鳳永公司財產權和經營權并掌管所有證照及印章等。現張某某以鳳永公司的名義訴請被告返還證照。

裁判要點

張某某是否有權以鳳永公司的名義提起本案訴訟。公司證照返還糾紛,起訴的權利主體應為公司,義務主體為實際掌控公司證照的人員,權利義務內容為返還公司證照。認定鳳永公司在本案中是否具備訴訟主體資格應從以下兩方面分析:首先,法定代表人的職權問題,法定代表人是否有權以公司名義行使訴權;其次,張某某身份的認定問題,其是否為鳳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鳳永公司的工商登記顯示法定代表人為權某某,但其董事會決議指定法定代表人由張某某擔任。《公司法》第13條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30條規定:“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可見,公司登記機關根據公司請求,依法為其變更法定代表人的變更登記行為并非行政許可行為,而是將公司的變更行為曉諭社會公眾的行政登記和公示行為。只要申請變更登記的公司的變更決議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公司登記機關就應對公司相應的變更事項予以變更登記。變更登記并不產生設權的效力,其作用僅在于產生公示公信效力,目的在于保護信賴公司登記事項的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公司外部糾紛應遵從商事外觀主義,以工商登記作為認定原則,而本案系公司證照返還糾紛,系公司內部糾紛。工商登記與董事會決議選任的不同法定代表人同時存在,對于法定代表人的選任及判斷誰能代表公司意志,屬于公司內部糾紛,應以公司內部有效決議文件來確定公司意志和公司意志代表。2008年11月2日的鳳永公司董事會決議決定董事長由張某某委派并由張某某擔任,邵某及中國嘉德均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對2008年11月2日的董事會決議的效力提起相關訴訟,亦無證據證明該董事會決議是虛假或無效。根據上述董事會決議內容,再結合章程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規定,能夠認定,對鳳永公司內部,鳳永公司的董事長即法定代表人已變更為張某某,因此,張某某有權以鳳永公司名義提起本案訴訟,其行為可以代表鳳永公司的意志。

案例二

北京諾森經貿中心與陳某公司證照返還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情簡介

2013年8月25日,陳某年滿法定退休年齡,故北京斯坎龍商貿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斯坎龍公司)于2014年6月17日作出董事會決議,免去陳某在北京諾森經貿中心(以下簡稱經貿中心)的經理職務與法定代表人身份,并限期將公司證照等返還斯坎龍公司。2014年7月3日,斯坎龍公司作出董事會決議,任命蕭某某為經貿中心經理,為該公司法定代表人。隨后,斯坎龍公司多次通知陳某將公司證照等返還未果,因此,蕭某某代表經貿中心提出訴訟。

裁判要點

至本案審理完畢,經貿中心登記的法定代表人仍為陳某而非蕭某某。就此,法院認為,法定代表人的任免系斯坎龍公司與經貿中心內部事務,法定代表人的登記產生對外公示的效果。本案爭議系公司內部關系范疇,當事人不能以法定代表人尚未變更登記為由對抗公司內部法定代表人的任免。據此,蕭某某有權代表經貿中心提出訴訟,其向法庭提交的起訴書雖未加蓋經貿公司公章,但有蕭某某簽名,故屬于經貿中心之真實意思表示。因此,陳某有關權利主體的抗辯意見法院不予采納。綜上所述,法院對于斯坎龍公司就經貿中心法定代表人及經理的任免的行為效力應予確認。陳某被免除相應職務后,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與相應決議內容向經貿中心返還其持有的公司證照等物品。鑒于蕭某某系經貿公司新任法定代表人,為避免執行過程中的爭議,法院確認蕭某某為相關返還物品的接收人。

案例三

呂某上訴北京貝瑞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證照返還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情簡介

2013年2月27日,呂某將北京貝瑞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貝瑞德公司)公章、財務章、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書、組織機構代碼證書等公司證照和財務資料奪走。4月21日貝瑞德公司臨時股東會決議解除呂某的貝瑞德公司執行董事職務,由王某某擔任貝瑞德公司新的執行董事。同日執行董事決議解除呂某的貝瑞德公司總經理等全部職務,并通知呂某立即辦理交接,返還貝瑞德公司的相關證照、資料。但呂某拒不返還公司證照和財務資料,因此,王某某以公司名義訴至法院。

裁判要點

公司外部糾紛應遵從商事外觀主義,以工商登記作為認定原則,由于本案系公司證照返還糾紛,系公司內部糾紛,由于原法定代表人呂某不認可股東會決議效力且未配合辦理移交手續等原因,未能及時辦理工商變更,以致工商登記與股東會選任的不同法定代表人同時存在。對于法定代表人的主選任及判斷誰能代表公司意志,應屬于公司內部糾紛,應尊重公司章程規定,以公司內部有效決議文件來確定公司意志和公司意志代表。因此,王某某以公司名義提起訴訟,其行為應可以代表公司意志。

參考資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中國政府網.2026-01-09

有限公司做法人變更,什么流程,如何操作,準備什么材料?.北京市人民政府.2026-01-09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共產黨員網.2026-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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