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邦制(federalism)又稱為“聯邦組織”,是一種國家制度形式。是由幾個成員(如共和國或邦、州等)聯合組成統一國家的政治體制。聯邦是國際交往中的主體,有自己的最高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有統一的憲法和法律。聯邦行使國家的外交、軍事、財政等主要權力。聯邦同成員間的權限劃分由聯邦憲法規定。各成員按聯邦憲法規定,設立自己的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制定自己的法律,在自己轄區內行使職權。有的聯邦制國家憲法還規定,成員可以同外國直接發生關系。聯邦制是一種常見的復合制國家結構形式,典型代表包括美利堅合眾國、加拿大、澳大利亞和瑞士等。
聯邦制最早起源于古希臘的城邦制國家,出于政治或者軍事上的目的,幾個城邦聯合起來形成一個新的政治體。美國獨立之初采取了松散的邦聯制,后經過制憲會議和南北戰爭之后,形成了比較穩定的聯邦體制。聯邦制是美國1789年憲法設計中的關鍵概念。
聯邦制有兩套政府,一套是聯邦中央政府,一套是聯邦各成員政府。中央政府與各成員政府之間存在著明確的權力(立法權、行政權和財政權)劃分。聯邦制中關于自治、非集權、多樣性的憲政安排要依據聯邦制原則,即首先制定一部有嚴格修改程序的憲法,在全國政府與各構成單位(州、省、邦)之間分割國家權力,再者各構成單位人民有自治或自組織權。在國家整體與組成部分之間是一種聯盟關系,既‘松散’又‘緊湊’。
概念界定
聯邦制的概念最早是由德國政治哲學家約翰內斯·阿爾特胡修斯提出的。但是,由于被稱作聯邦的政府已經具體化為各種各樣的形式,因而當代許多研究者都無法在聯邦制的定義上形成共識。事實上,不同聯邦制國家的名稱甚至都是不一樣的。比如,加拿大和瑞士把自己稱作“Confederation”,澳大利亞則稱自己為“Commonwealth”。
美國研究聯邦制的權威學者威廉·H.利克爾將聯邦制度定義為:“將政府活動分成地區和中央兩大部分,彼此各有某些專司,并負責其最后決定之政治組織體。對于聯邦制的特征,英國學者惠爾在其《聯邦政府》一書中認為聯邦制是一種靜態的制度,一種體現于憲法、以憲法為依據的制度。在美國學者邁克爾·羅斯金看來,“聯邦制的關鍵之處在于其成員州擁有一定的權力,因此不能被中央政府輕易忽視。”《布萊克維爾政治學百科全書》認為,聯邦制是一種區域政治組織形式。它通過其存在和權威各自受到憲法保障的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分權而將統一性和地區多樣性同等地納入一個單一的政治體制之中。這種組織形式的特點是,權力至少在兩級政府中進行分配,統一性和地區多樣性同時存在。具體地說,聯邦制是一種立法權由中央立法機構和組成該聯邦的各州或各地域單位的立法機構分享的立憲政體。其中,公民因不同的目的服從兩個不同的法律機構,聯邦各組成單位通常設有與聯邦一級的行政、司法機構相對應的行政、司法機構,其權力配置由憲法加以規定。
由于學界對于聯邦制無法給出頗為精確的定義,因此部分學者主張給聯邦制以寬泛的包容性定義,使其也能適用于從過去到現在種種自封的擁有一些內部自治因素的聯邦制度,包括古代社會到處可見的那種實際上幾乎沒有任何中央機構的表面上的聯邦制。現在,有二十多個國家,包括絕大多數大國,約占世界1/2的土地和1/3以上的人口,屬于這種政治制度。
聯邦制起源
古代邦聯
聯邦制源于過去的小共和國為增強軍事力量和謀求共同發展的深切需要,它的歷史淵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臘的城邦同盟。
古希臘文明興起之前800年,愛琴海地區就孕育了燦爛的克里特文明和邁錫尼文明。城邦在公元前8世紀—前6世紀,古希臘城邦逐漸形成。城邦是指古希臘的一種國家形態,它一般以一個城市為中心,包括其周邊的村社構成。城邦居民的主體是擁有政治參與權的男性公民集體。其中最大的城邦是斯巴達和雅典。公元前480年,波斯國王薛西斯一世率50萬大軍再次進攻希臘。希臘各城邦也結成同盟,共御強敵。1291年,為了抵抗哈布斯堡王朝的進犯,中歐的三個自治市簽署永久聯盟條約,結成了瑞士同盟,該同盟于1513年發展成為擁有13個州的防御共同體。16世紀宗教改革時代,面對天主教會和世俗政權的雙重迫害,新教徒在荷蘭境內組成了尼德蘭聯省,它迅速強盛起來。
歷史上的南北戰爭,首要目的是共同防御,其次才是共同發展。作為國家之間的聯盟,邦聯實際上是指揮加盟成員采取共同行動、協調彼此關系的政府間組織。它們的組織形式一般都很簡單,最重要的機構通常是一個由各成員邦代表組成的議會,沒有行政和司法部門。邦聯在對外方面也沒有完整的權力,加盟成員握有軍事實力,外交上的獨立性很高。這是一種以主權國家政府為管理對象的“政府”,不可能是不脆弱的。
近代聯邦
聯邦制正是在吸取了過去邦聯制的教訓后,通過制度創新而形成的一種緊密的、現代的新型共同體。它的發明權屬于美國。1787年,北美13個州的55名代表聚集費城,制定了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習稱聯邦憲法)。新憲法運用主權共和國組織政府的原則設計共同的政治組織,明確劃分了共同體(聯邦)與構成單位(州)的權力,賦予共同體足夠的手段追求聯合起來的好處,建立了一個直接對公民行使權力、三權鼎立的完備的共同政府。新憲法廢除了邦聯制,實行聯邦制(歷史上第一次將邦聯改造成了聯邦——聯合而成的國家)。根據新憲法,只有聯邦政府享有主權,對內對外代表國家;州不再享有“獨立、自由和主權”,僅是享有高度自治權的聯邦成員。
聯邦制特征
聯邦制模式具有基本特征:存在兩套政府,一套是聯邦中央政府,一套是聯邦各成員政府;中央政府與各成員政府之間存在著明確的權力(立法權、行政權和財政權)劃分;具有一部剛性的聯邦成文憲法;聯邦政府是一個有限的憲法性政府;聯邦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不得逾越憲法中關于它們各自應享有的權力和地位的條款,從而干涉到另一方的權力范圍;各成員政府可以在聯邦憲法所規定的權力范圍內,自主決定和管理本成員體事務;聯邦公民同時也是某一成員體公民;各成員下屬的地方政府,實行地方自治,其自治權受法律保護,成員政府不能直接干涉所屬地方政府的事務。
聯邦制的類型
在各國的政治實踐中,由于在最關鍵的中央政府和各成員政府間權力關系問題上存在著具體的憲法規定和做法的差異,所以,聯邦制模式在各國的現實反映是不同的。概括地講,分為兩種形式:均衡型聯邦制模式和非均衡型聯邦制模式。均衡型聯邦制模式的特點是:聯邦政府與各成員政府間的權力分配比較均衡,雖然聯邦政府在法律上高于成員政府,但各成員政府也充分享有憲法和法律所賦予的權力。有人把這樣的權力分配稱為“有限分權”,聯邦中央政府無權直接干預成員政府以下的各級地方政府,各成員政府對各地方政府,只能行使監督權,不能像單一制模式那樣行使直接管轄權,在公共行政關系上,成員政府起主要作用。美國、德國等是均衡型聯邦制模式的典型代表;非均衡型聯邦制模式的特點是:聯邦中央政府高度集權,從而導致聯邦中央政府和成員政府間的權力與職能劃分不均衡。印度、阿根廷等是非均衡型聯邦制模式的典型代表。
制度區別
資料來源
評價
卡爾·馬克思、恩格斯一貫主張采取單一制的民主共和國形式而反對聯邦制,是由于聯邦制存在著許多難以克服的缺點。與單一制的民主共和國相比,聯邦制存在著如下缺點:聯邦制不符合人類社會歷史發展的總趨勢。人類社會歷史發展的總趨勢是各民族的日益接近、統一和融合,但聯邦制影響著各民族間的聯系、交往與集中,不利于消除各民族之間的隔閡與壁壘,進而影響到民族團結,影響到國家的安全與穩定;聯邦制不適應現代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實行聯邦制的國家,極易滋生地方保護主義、地方民族主義,造成地區割據、關卡林立,這就不利于社會化大生產條件下的工業產品的流通,進而影響到社會化的大生產,阻礙著現代社會經濟的進步與發展;聯邦制不利于革命事業的發展。實行聯邦制容易造成各個地區的分散、孤立,甚至分裂和割據,極不利于革命力量的統一和團結,不利于革命政權的建設和鞏固,從而影響到革命事業的發展。
聯邦制國家
參考資料 >
什么叫聯邦制?聯邦制是什么意思?.中華網河南.2024-02-24
[科普中國]-古希臘.科普中國.2024-02-24
趙柯:“小國家”整合“大民族”.中國社會科學院歐洲研究所.2024-02-24
尼泊爾國家概況.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2024-03-05
伊拉克的政治環境.mofcom.2024-03-05